杜新忠戒毒网--戒毒门户 权威媒体
联系杜新忠:13757963812 | 网站地图
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首页 > 当前位置:>禁毒综合 > 毒品犯罪 > 正文
毒品犯罪
从缉毒实务等视角分析如何遏制滇西南毒品运输
2011-01-07 22:24:45 来自:杜新忠戒毒网 作者:程 喜 阅读量:1

第一部分 西南边境地区(普洱方向)运输毒品犯罪形势

  一、普洱市公安边防支队近年侦办的毒品案件

  (一)基本情况和现状

  2008年情况:普洱市公安边防支队共办理毒品案件206起,查获各类毒品约202公斤,其中“人货分离”案件52起,在“人货分离”运输案件中查获的毒品数量为43公斤。

  2009年情况:云南省普洱市公安边防支队2009年全年共查获各类毒品284公斤,办理贩卖、运输毒品刑事案件256起(含其他单位移送的涉毒案件),主要是运输毒品案件,毒品案件总数量和查获的毒品量都较2008年大大增长,毒品数量和案件数量都是创历史新高。其中97起为未破获的“人货分离”运输毒品案件,占毒品案件总数的比重超过三分之一,在“人货分离”案件中查获的毒品数量为92公斤,占查获毒品总量的近三分之一。此类“人货分离”毒品案件,经排查很难发现犯罪嫌疑人,因经常无法破案,口头上称之为“无主”运输毒品案。

  (二)对滇西南运输毒品犯罪形势的客观分析

  据文件通报,近几年来,位居云南中缅边境毗邻境外毒源地“金三角”的临沧、德宏、西双版纳等滇西南地州边防部门查获的运输毒品案件总数与毒品总量几乎不比普洱边防部门查获的少,甚至可能更多。云南边防总队2009年共破获毒品案件1773起,抓获毒品犯罪分子1983名,缴获各类毒品1721千克。2009年普洱市全市公安机关查获毒品数量达到1293公斤之多,该地区缉毒数量在地级公安机关排列全省全国第一。2010年年初情况:普洱市公安边防支队今年年初不到2个月的时间里,查获毒品22起(其中,“人货分离”“无主”毒品案件10起),查获毒品62公斤。从连续多年来毒品查缉数量来看,毗邻“金三角”毒源地的滇西南边境运输毒品犯罪可以说是越打越多,运输毒品是越来越猖獗。另外通过对比我们还可以看出,“人货分离”案件也就是“无主”运输毒品案件的比重可以说迅猛上升,犯罪分子运输毒品花样百出,越来越难以打击。

  这里提到的案件数量和比重只是公安机关通过采取缉毒专项行动专门打击而发现的案件,云南省公安部门每年查获的毒品均是以吨数来计量的,可以说是战果辉煌,但结合国内吸食毒品案件发案形势和毒品市场需求平衡来冷静地估计,并理性的分析后,可以肯定一点:决不能排除实际上有更多的案件因没有被职能部门查处致使毒品顺利过关流入中国内陆各省各大城市,已查获的毒品有可能只不过是“冰山的一角”。公安机关在审讯中发现,在主要犯罪嫌疑人的已归案的案件中,多数犯罪嫌疑人并不是第一次作案即被抓,多数归案的犯罪嫌疑人交代其在被捕前利用内地客车道路运输中行李夹带的“方便之门”,以“人货分离”、“随车跟踪”、“遥控望风”等手段作案屡屡得手,有的曾利用同一条运输线路顺利运输毒品多达四次、五次乃至更多。取得的缉毒成果固然值得嘉许肯定,但远远没有到盲目乐观的时候,因为对当前国内毒情态势的估计并不是依据公安机关已查到和破获的案件,而是那些可能数量更多而没有被查获的案件总量,在取得缉毒成绩时我们还要看到那冰山“位于水面以下的看不见的那部分”。

  (三)“无主”运输毒品案的简要归类

  “无主”运毒案只是所谓的“无主”,并不存在真正的无主毒品,实际上是由于公安机关无法抓获毒品的幕后主人或运输毒品的当事人。“无主”运输毒品案,从实践中碰到的情况来看,可划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经过现场排查后因客观条件限制等原因确实无法查获使犯罪嫌疑人漏网的;第二类是由于犯罪嫌疑人在遇到警察查缉之前来不及隐藏,而出于安全考虑慌乱中临时谋划随手向车外丢弃或不得不将毒品临时隐匿在检查现场道路附近被公安人员发现或附近村寨群众在公安查缉沿线拾获主动报案上交,此类案件缉毒检查中多有发生;其第三类是一部分利用怀孕妇女、未成年人、婴儿或患有爱滋病等传染性疾病等特殊群体带毒品的案件,这类案件现实中发现利用这种手段运输毒品运用次数最多最为突出也最难处理的是部分四川凉山彝族籍犯罪嫌疑人,并且利用该地特殊少数民族群体作案携带毒品,由于现行法律制度本身的滞后性很难有效打击,对特殊群体因无法顺利地依法羁押(《看守所条例》明文规定对怀孕妇女、爱兹病等严重传染性疾病患者不予收押,看守所多按此执行),这类案件,事实上办案单位只能是扣押毒品,不了了之,往往因无法延伸破案而也无法严格追究幕后操纵毒品运输者的刑事责任,近年四川凉山彝族籍毒品犯罪团伙在中缅边境实施的贩运毒品案件并无减少的趋势。

  二、运输毒品犯罪的新情况、新特点

  “无主”毒品案件(即“人货分离”运输毒品案件)数量的猛增是近年来的运输毒品犯罪的显着特点,除了传统意义上的“人货分离”,将毒品防止在行李中托运夹带外,狡猾的犯罪分子将精心伪装的毒品交由托运公司或者托运车辆以及邮政、快递、物流等行业,在确保没有被盯梢后再暗中安排人员在异地接货。

  经统计,绝大多数“人货分离”运输毒品案件,是通过长途或短途客车运输,以“蚂蚁搬家”的方式托运或夹带、放置于客车内部或底层行李箱包内,无法查获犯罪嫌疑人(即毒品主人、持有人或运输毒品当事人),造成这种局势最关键的原因是客运行李或托运行李货物不贴注标签,不在携行、夹带的随车旅客行李箱包上注明旅客座位号,如此一来,就算公安查缉部门在行李、箱包内查获毒品,也无法“对号入座”或“顺藤摸瓜”,从而无法抓获“货主”暨运输毒品的犯罪嫌疑人。另外各地公安部门还屡屡查处过通过邮政、托运、物流部门夹寄运输毒品方式,因管理制度不规范同样无法查破案件,譬如2009年普洱市公安边防支队下属某办案单位曾查获一起利用邮包藏毒的运输毒品案件,数量在千克以上,但后来查明该案手续完备的邮包并不是通过专用邮车运输,而是当地邮政业务部门为减少营业成本擅自转委托私营第三人运输的邮件。

[责任编辑]杜新忠
杜新忠戒毒网--戒毒门户 权威媒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