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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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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
关于毒品犯罪的一个神话
2010-10-19 20:54:31 来自:东方法眼 作者:伍玉联 阅读量:1

  时代变了,时代的环境和条件变了。曾经,我们禁绝了毒品,而那样的时代已经一去不返,因此消灭毒品的胜利也一去不返。在这个角度里,消灭毒品犯罪的说法也成为一个神话。

  三、关于这个神话的价值和意义

  上面的论述告诉我们,我们不可能通过主观的努力消灭毒品犯罪。毒品犯罪的存在依赖于一系列的客观条件,当这些条件还存在的时候,我们不能消灭它,当这些条件消失的时候,即使我们想留住它,它也会自动消失。许多的犯罪,是和人类固有的生理心理条件依存在一起的,与人的身内之物紧密相连。比如杀人犯罪,杀人的动机基本上来源于人生理和心理的激愤、仇恨,这些人类的心理和生理条件只要人类存在就不可能消失,因此,杀人犯罪会伴随人类的始终。毒品犯罪基本上是和人的身外之物联系在一起的,比如毒品利润、毒瘾(毒瘾并不是天然的,是由身外之物所致)、可以畅通的毒品流通空间。而这些是可以随社会的变化而变化的,可以在某一时期消失 [11],因此,毒品犯罪在未来的某一个时期会自动消失。但是就当下,就我们活生生生活于其中的这个现实的世界而言,消灭毒品犯罪是一个神话而已。一个被我们宣扬着,被许多人信仰着的神话。

  信仰于这个神话,我们的围绕毒品犯罪的诸多实践发生了失误。首先的,我们对追求消灭毒品犯罪的效果,这样,我们其实在追求一种完全不具有现实可能性的东西。诸多的牺牲变为无谓,许多的壮举被虚无地抬高又无意义地被人世间遗忘,被自然界遗忘。接下来的,因为我们追求的是没法实现的东西,但是我们又被舆论和体制的评价体系要求“消灭毒品犯罪”的政绩,结果是在法律运行与宣传的过程中弄虚作假。曾有学者就批判过这样的误导性的虚假宣传 [12]。许多机构在根本无法统计毒品犯罪数量和吸毒人数的情况下,进行统计学的处理,通过漂亮的数字使禁毒的政绩显示出来。这样,可能出现的情况就是各地的数字材料显示我们都在逐步地消灭毒品犯罪,但是实际的毒品犯罪却有增无减,愈演愈烈!我们每天都看到报道消灭了毒品犯罪,但是我们每天又在增加毒品犯罪,眼见身边人贩毒者越来越多,吸毒者从无到有。

  神话应当破灭了,人类不能老是生活在神话里。

  本文仅仅行文到此,也许可以作为结束。然而,我想把所有的思索都表示出来。

  关于这个神话的话语,在一定的角度上也有其意义。首先,作为宣传口号的存在,它是有价值的。它以有力的口吻干净利索地宣示了世界和每一个国家对毒品的危害认识和对毒品犯罪的谴责。它以简单的坚定的话语对人民表示出一种是与非,一种好与恶的鲜明态度。比起那些繁琐啰嗦的逻辑论证更为有效地宣传了一种理念和思想。这符合了刑法学的一些基本价值和要求,也就是符合了刑事法律宣传的价值。法律宣传的价值和意义不仅仅是在法理学家那里和政治家那里被强调,在刑法学家那里也是被很多人强调的。贝卡利亚说到过,“刑法应当是被公开的” [13],“应当把法律指定的明晓和通俗。 [14]”边沁也对刑法给人“加深印象,留下强烈记忆”表示赞赏 [15]。安得聂斯曾在“居民熟悉刑事司法的问题”上论及刑法的宣传表示性,他认为“从某种意义上说,居民熟悉刑事司法的问题,与一般预防理论有一定的联系”并指出,“为了使刑法禁令的范围能够发挥其抑制作用,居民必须对惩戒措施有所了解。 [16]”法律宣传的价值和意义在这些先贤那里被不同角度和不同程度地强调。可以说,这样一个神话在法律宣传的角度上有其存在的价值和意义。

  然后,除了宣传的价值,它还作为口号来感化和召唤人们。口号本来是一种战时鼓动性语言,唤起民众参加或支援战争,后来广泛运用到政治、宗教、艺术、商业及各种群众运动中去。在法律领域,口号的作用也非法巨大。在感性的层面,简短的有力的感召总是强于沉长的说教。很多的人在这样的口号下被召唤。口号反复使用,可以给人以强烈的印象,使人铭记于心,从而成为鼓动人们行动的力量。好的口号作用就更为明显,好的口号往往充满激情而又简短。“消灭毒品犯罪”之类的口号就符合这些口号的标准和要求,以最简短的文字把必要的思想和宣示表达了出来,对人的情感造成了很好的感化和召唤。


  【注释】

  [1] 刘 岚 :“毒品不绝禁毒不止”,载于《人民法院报》,2008年1月28日。

  [2] 龙勃罗梭:《犯罪人论》,黄凤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319页。

  [3] 【意】菲利:《实证犯罪学派》,郭建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27页。

  [4] 【意】菲利:《实证犯罪学派》,郭建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15页。

  [5] 【意】菲利:《实证犯罪学派》,郭建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56页。

  [6] HerbertL.Packer.TheLimitsoftheCriminalSanction,

  Stanford:StanfordUniversityPress.1968,p55.

  [7] 李斯特著:《德国刑法教科书》,徐久生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8] 陈兴良:《本体刑法学》,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655-656页。

  [9]【英】罗伊-波特、米库拉什-泰希:《历史上的药物与毒品》,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255页。

  [10] 郑蜀饶:“毒品犯罪规律的新认识及禁毒策略的新思考”,载于云南日报网,2008年05月05日, http://www.yndaily.com

  [11] 我认为人类在将来可以像控制普通疾病一样控制毒瘾,毒品到那个时候就和一般的药品一样可以为人类控制与利用。到那个时候,毒品犯罪存在的最根本原因会消失,毒品犯罪也会消失。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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