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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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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全文
2011-10-18 12:59:30 来自:中央人民政府网 作者:公安部 阅读量:1

  戒毒人员死亡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将《戒毒人员死亡鉴定书》和《戒毒人员死亡通知书》归入其档案。

  除法律明确规定外,强制隔离戒毒所不得对外提供戒毒人员档案。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对被处以行政拘留的吸毒成瘾人员,本级公安机关没有设立拘留所或者拘留所不具备戒毒治疗条件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代为执行。

  第六十九条 有条件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接收自愿戒毒人员。但应当建立专门的自愿戒毒区,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关于自愿戒毒的规定管理自愿戒毒人员。

  对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与其就戒毒治疗期限、戒毒治疗措施等签订书面协议。

  第七十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实行等级化管理,具体办法由公安部另行制定。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包括本数、本级。

  第七十二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的文书格式,由公安部统一制定。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公安部2000年4月17日发布施行的《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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