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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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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强制隔离戒毒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2009-01-03 10:53:46 来自:杜新忠戒毒网 作者:杜新忠 阅读量:1

  一、当前强制隔离戒毒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强制隔离戒毒是我国禁毒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戒毒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由于多种原因,在一年左右的实践中暴露出种种缺陷和不足。

  (一)管理体制难理顺

  我国原有的强制戒毒分为公安的强制戒毒和司法行政的劳教戒毒,2008年6月1日实施的《禁毒法》将二者整合为强制隔离戒毒,并规定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领导体制、经费、场所设置由国务院决定。但由于部门利益关系,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都不愿放弃原有的执法资源,导致国务院《戒毒条例》一次次修改后仍未出台。而且,《戒毒条例》(草案)还有将戒毒工作让公安、司法行政分管的打算。这既不符合《禁毒法》的立法本意,也不利于工作的开展。

  1、有悖现代法治精神

  《禁毒法》的核心之一就是整合我国原有戒毒资源,将原有的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整合为强制隔离戒毒,以便统一领导和科学推进。但目前全国各省做法不一,有的全部由公安负责、有的全部由司法行政负责、也有的公安、司法各管一个阶段。一项工作多头领导,多部门负责,必然导致工作标准、管理资源的不一致,产生部门与部门之间的争利和推诿,有利益的就相互争,有困难的就相互推。同时由于工作标准不一致,将产生同一事项的不同处置标准,出现执法不公,有悖现代法治精神。

  2、不利于收治工作的进行

  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是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比原来劳动教养的决定权更下放,这是《禁毒法》出于进一步利用社会资源的考虑。但由于相应的办法尚未出台,公安部门对强制隔离戒毒的审批程序、具体要求、投送执行等没有统一规定,各地做法不一。有的劳教场所由于劳教收容量的急剧下降,出于地位和生存的需要,只好一家一家地与各级公安部门交涉。有的省份的公安机关也正在规模化扩建强制隔离戒毒所。如果按公安、司法共管的模式,必然出现共争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怪现象,不利于这一工作的正常开展与健康发展。

  (二)强制力难实施

  公安部的相关文件表明,强制隔离戒毒是一种强制性治疗措施,不同于一般的行政、刑事羁押场所,原有的强制力难以有效实施。其主要原因:一是按照戒毒规律的要求,组织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进行戒毒教育、行为矫治、心理康复、身体锻炼、劳动锻炼等各项工作,必须采取强势管理。二是由于戒毒人员对被强制隔离戒毒本身就有一种抵制和仇视心理,再加上人格有缺陷、对社会认知存在偏差、自控力不强、易冲动、极端自私,故常有违规违纪,常为一点小事不惜争吵打架,有的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甚至不惜暴力对抗管教。三是由于国务院《戒毒条例》和公安部的《管理办法》尚未出台,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日常管理细则也没有出台,管理人员没有具体的执法依据,对管理对象违规违纪没有有力的处置、处罚措施。

  (三)康复劳动难组织

  《禁毒法》规定,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组织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并要付给劳动报酬。主要有三层意思:一是生产劳动是一种戒毒康复手段,可以根据需要采用。二是康复劳动不同于监狱犯人的生产劳动,不带有处罚性。三是康复劳动要体现社会价值,要付给劳动者报酬。

  以往强制戒毒的实践告诉我们,组织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是一个大难题。一方面,吸毒成瘾人员大多体弱多病、好吃懒做,不愿从事体力劳动。另一方面,大多数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认为,自己不是劳教人员,而是一个来戒毒的慢性复发性脑病病人,不应该参加劳动。另外,对于大多数强制隔离戒毒所而言,康复劳动仍是一种低效劳动,不能与社会企业等工同价,且各地区情况不仅相同,康复劳动的报酬难以达到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标准要求。

  因此,国务院的《戒毒条例》和公安部、司法部的《管理办法》要对康复劳动做出具体规定,一是明确康复劳动是一种戒毒康复手段,符合条件的人员要强制组织参加。二是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的劳动纪律要有明确规定,对违纪人员要有处理办法。三是对康复劳动的报酬标准、给付方式、管理监督要有规定,以便于基层操作实施。

  (四)戒毒业务难开展

  强制隔离戒毒的工作目的和重点不是矫治人的思想,而是帮助戒除毒瘾。因此,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业务的开展,既是工作重点,又是其主要特征。但目前,相当一部分基层单位开展起来困难比较大。一是强制隔离戒毒工作没有现成的模式,需要边收治边探索。二是基层戒毒专业人员少。虽然其中有一部分医务人员、管教民警和领导接受了戒毒知识培训,但他们的知识不专业、不系统,难以满足工作需要。三是教材和资料少。基层单位目前大多用原来的戒毒教材给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上课,缺少对应的资料。就网络和杂志而言,不是太专业就是太抽象,与戒毒工作实际结合得好的资料不多。同时,与专家、同行交流、学习的机会少,很多同志都感到知识不够用。

  因此,强制隔离戒毒所要在戒毒业务的深入开展上下功夫。一是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实行分区、分期管理,对生理脱毒期、康复巩固期、社会训练期的管理和戒毒业务要按不同的标准进行考核。二是对基层医务人员、管理人员的戒毒业务进行系统培训,组织专家开展课题研究,不断提高戒毒工作水平。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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