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可以直接认定其得分为90分以上;对有严重违纪行为的,可以直接认定其得分为60分以下。
第二十三条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一年后诊断评估得分在90分以上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期满前诊断评估得分在60分以上的,按期解除强制隔离戒毒。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期满前诊断评估得分在60分以上80分以下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建议公安机关责令其接受社区康复。
第二十五条 对期满前诊断评估得分在60分以下的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提出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意见。
对已延期一年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期满前诊断评估得分在90分以下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建议公安机关责令其接受社区康复。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日”均指工作日。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内”均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司法部戒毒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0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