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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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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规定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诊断评估办法(试行)
2011-01-05 21:30:22 来自:司法部戒毒管理局 作者:杜新忠转 阅读量: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诊断评估工作,科学评价戒毒治疗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诊断评估,是指强制隔离戒毒所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生理、心理、认知、行为、家庭和社会功能等方面的状况进行综合考核,客观评价戒毒效果的过程。

  第三条 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开展诊断评估坚持依法、科学、客观、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诊断评估分为一年后诊断评估和期满前诊断评估。

  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按季度组织开展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诊断评估工作。

  第五条 诊断评估是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开展戒毒治疗,按期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提出提前或延长戒毒期限建议,提出责令社区康复建议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主管机关应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诊断评估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成立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诊断评估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诊断评估工作计划,审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诊断评估结果。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诊断评估工作委员会由强制隔离戒毒所所长任主任,法制、管理、教育、生活卫生、生产劳动、医疗、心理咨询等职能部门负责同志任成员。强制隔离戒毒所邀请有关政府部门、专家学者参与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诊断评估工作委员会有关工作。

  第八条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诊断评估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实施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诊断评估工作。

第三章 诊断评估的内容和标准

  第九条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诊断评估采取百分制方式,生理方面的分值为10分,心理方面的分值为30分,认知方面的分值为20分,行为方面的分值为30分,家庭和社会功能方面的分值为10分。

  第十条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生理方面诊断评估的内容和标准包括:

  (一)毒品检测结果呈阴性;

  (二)无头疼、失眠、焦虑等稽延性症状;

  (三)速度、灵敏度、力量、耐力、柔韧等身体素质指标达到正常标准。

  第十一条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心理方面诊断评估的内容和标准包括:

  (一)掌握心理健康的基础知识;

  (二)心理测量指标正常;

  (三)全面了解自我、正确评价自我、正确面对现实,行为反应适度;

  (四)人际关系正常,环境适应能力强,掌握情绪调节的方法,保持良好的心理状态;

  (五)戒毒动机明确,戒毒信心强,掌握一定的拒毒方法和技巧。

  第十二条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认知方面诊断评估的内容和标准包括:

  (一)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了解法律的重要意义,守法意识强,具有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念;

  (二)掌握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具备正确的是非善恶观和荣辱观;

  (三)掌握基本的毒品知识,认识吸毒行为的违法性、危害性,能够正确分析自身吸毒的原因,戒毒目标明确,能够正确认识戒毒后自身的变化;

  (四)能够正确认识自己与社会整体的关系,正确的社会态度和责任感;

  (五)关注社会时事,并能够较为正确的进行分析和评价,对自我、家庭、工作、金钱、生命、吸毒等有正确的认识。

  第十三条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行为方面诊断评估的内容和标准包括:

  (一)遵守强制隔离戒毒所有关规定,无违法违纪行为;

  (二)按要求接受戒毒治疗,配合安全检查及毒品检测;

  (三)按要求参加各项教育矫治活动,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

  (四)养成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个人卫生、内务卫生达到标准;爱护环境和公共设施,节约粮食、水、电等资源;

  (五)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参加必要的生产劳动;

  (六)仪表大方,举止端庄,语言文明,与他人文明交往,和谐相处。

  第十四条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家庭和社会功能方面诊断评估的内容标准包括:

  (一)家庭责任感强,能够主动与家庭成员沟通;

  (二)掌握最低生活保障、医疗、就业等有关政策及救济渠道;

  (三)了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戒毒康复等其他戒毒措施;

  (四)掌握一定的劳动和就业技能。

第四章 诊断评估程序

  第十五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对新收治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应当建立《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诊断评估手册》。

  第十六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在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入所1个月内,收集其生理、心理、认知、行为、家庭和社会功能等方面的基础信息。

  第十七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对戒毒期限执行满一年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开展一年后诊断评估。

  第十八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于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戒毒期满前1个月完成期满前诊断评估。

  对延长戒毒期限的戒毒人员,期满前应再次开展诊断评估。

  第十九条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诊断评估程序:

  (一)强制隔离戒毒所大(中)队向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诊断评估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提交需诊断评估的戒毒人员名单;

  (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诊断评估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开展诊断评估,提出初步诊断评估结果的意见;

  (三)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诊断评估工作委员会审批诊断评估结果;

  (四)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诊断评估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公布诊断评估结果。

  第二十条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诊断评估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诊断评估工作采取测试、访谈、调查、查阅档案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对诊断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诊断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三日以内,向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诊断评估工作委员会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诊断评估工作委员会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书之日起十日以内予以答复。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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