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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规定
关于印发《江苏省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戒治诊断评估暂行办法》
2010-06-14 20:07:38 来自:江苏省司法厅 江苏省公安厅 作者:苏司通[2010]94号 阅读量:1

  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前诊断评估,由强戒人员所在大队提出诊断评估申请,强戒所诊断评估工作小组办公室审核,诊断评估工作小组组织实施。

第五章 诊断评估结果的运用

  第十七条 收治入所期诊断评估为基础性诊断评估,依据其结果制定个案戒治方案,实施针对性戒治,并为执行一年后诊断评估提供参照依据。

  第十八条 执行一年后诊断评估,是对强戒人员在所戒治的选择性诊断评估,主要为作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决定提供依据,并依据诊断评估情况,进一步改进和优化后续戒治方案。

  第十九条 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前诊断评估,作为戒治的终端诊断评估,依据其结果,对强戒人员提出按期解除或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意见,并对强戒人员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后是否需要实行社区康复等提出建议。

  第二十条 强戒所根据诊断评估结果,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分别提出按期解除、提前解除或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建议:

  诊断评估在90分以上的,可以提前6-12个月解除强制隔离戒毒;

  诊断评估在80-89分的,可以提前3-5个月解除强制隔离戒毒;

  诊断评估在70-79分的,可以提前1-2个月解除强制隔离戒毒;

  诊断评估在60-69分的,可以按期解除强制隔离戒毒;

  诊断评估在60分以下的,可以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1-12个月;

  第二十一条 根据诊断评估结果,提前解除、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由强戒所提出意见,报省戒毒局审核后,送交省公安厅禁毒总队下发至各市公安局禁毒支队,由各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分送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公安机关审批。

  第二十二条 强戒人员对强戒所诊断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强戒所戒治诊断评估工作小组或省戒毒局戒治诊断评估领导小组提出复议。

  第二十三条 强戒人员对按期解除、提前解除或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司法厅、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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