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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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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规定
关于印发《江苏省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戒治诊断评估暂行办法》
2010-06-14 20:07:38 来自:江苏省司法厅 江苏省公安厅 作者:苏司通[2010]94号 阅读量:1

省戒毒管理局、各市公安局:

  为认真做好强制隔离戒毒戒治诊断评估工作,推进戒毒矫治的科学化,切实提高戒毒矫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的有关规定,省司法厅、公安厅联合制定了《江苏省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戒治诊断评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戒治诊断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强制隔离戒毒戒治诊断评估工作,推进戒毒矫治的科学化,不断提高戒毒矫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强制隔离戒毒戒治诊断评估,是强制隔离戒毒场所通过日常考评、心理测试、生物反馈测量和个案矫治分析研究等方法,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以下简称强戒人员)的毒瘾戒断、戒治操守表现和回归社会生存环境及能力等进行分段诊断、综合评估的活动。

  第三条 诊断评估的结果用于制定和优化强戒人员的戒治方案,为按期解除、提前解除或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提供依据,并据此对强戒人员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后是否需要实行社区康复提出建议。

  第四条 诊断评估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客观真实、系统科学、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诊断评估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省戒毒管理局(以下简称省戒毒局)成立强制隔离戒毒戒治诊断评估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局领导担任组长,戒毒工作处、所政管理处、教育矫治处、生活卫生处等负责人和有关专家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戒毒工作处,负责组织、协调、检查、指导全省戒治诊断评估工作,以及就强戒人员对诊断评估结果提出的异议进行复议。

  第六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以下简称强戒所)成立强制隔离戒毒戒治诊断评估工作小组,由分管所领导任组长,戒毒工作科、所政管理科、教育矫治科、生活卫生科、心理矫治中心和医院等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全所强制隔离戒毒日常戒治业务的检查、指导,组织戒治诊断评估的实施,并依据诊断评估结果,提出按期解除、提前解除或延长强戒人员戒毒期限的建议意见。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戒毒工作科。

  第七条 强制隔离戒毒大中队(以下简称强戒大中队)按照戒治工作的要求,负责强戒人员生理治疗、心理治疗、康复训练、劳动习艺和日常考评的组织实施;根据强戒人员的戒治情况,适时向强戒所诊断评估工作小组提出诊断评估意见,提供诊断评估相关基础资料。强戒大中队分管民警对强戒人员诊断评估基础资料的形成负直接责任。

第三章 诊断评估指标体系

  第八条 戒治诊断评估的内容包括强戒人员毒瘾戒断、戒治操守表现和回归社会生存环境及能力等三个方面。

  第九条 毒瘾戒断,是指强戒人员身体脱毒、康复训练、稽延性症状改善、戒毒认知、情绪情感、意志品质、抗复吸技能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条 戒治操守表现,是指强戒人员在服从管理、遵规守纪、戒毒治疗、康复训练、习艺劳动等方面的表现情况。强戒人员戒治操守表现情况的具体考评,详见《江苏省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戒治操守计分考评办法(试行)》。

  第十一条 回归社会生存环境及能力,是指强戒人员家庭关系、婚姻状况、经济条件、居住社区环境、个体生存能力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二条 诊断评估实行百分制,其中毒瘾戒断占50%,戒治操守表现占40%,社会生存环境及能力占10%,具体内容及分值设定,详见《江苏省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戒治诊断评估指标体系》。

第四章 诊断评估的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诊断评估的实施是一项系统的综合性工作,贯穿于整个强制隔离戒毒过程的始终。具体包括收治入所期诊断评估、执行一年后诊断评估和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前诊断评估三个阶段。具体内容、方法和要求,详见《江苏省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戒治诊断评估手册》。

  第十四条 收治入所期诊断评估,主要包括:

  (一)对新收治入所的强戒人员,通过入所身体检查、法律文书资料查阅、强戒人员自诉、摄入性谈话、心理测试、生物反馈测量等方法,就其身体健康状况、吸毒戒毒情况、家庭及社会关系、心理及个性特征等作出的诊断评估。在此基础上,建立强戒人员基本信息档案、身体健康档案和心理健康档案。由公安机关强戒所移送的戒毒人员,其在公安机关强戒所执行期间的戒毒治疗情况和在所期间表现,应作为收治入所期诊断评估的重要依据。

  (二)对收治入所期满2个月的强戒人员,通过日常考评、体检、尿检、心理测试、生物反馈测量等方法,结合与收治入所时诊断评估情况的对比分析,对其身体脱毒、康复训练、入所教育等情况作出诊断评估。

  收治入所期诊断评估,由强戒所诊断评估工作小组办公室组织,戒毒工作科、所政管理科、教育矫治科、心理矫治中心、医院配合,入所大队负责实施。

  第十五条 执行一年后诊断评估,是对入所戒治满一年的强戒人员,依据日常考评、体检、心理治疗、康复矫治、心理测试、生物反馈测量、毒品渴求考验、个案矫治评估等方法,结合与收治入所期诊断评估情况的对比分析,对其生理功能恢复、心理状况改善、毒瘾戒断状态和戒治操守表现等作出的诊断评估。

  执行一年后的诊断评估,由强戒人员本人或所在大队提出诊断评估申请,强戒所诊断评估工作小组办公室审核,诊断评估工作小组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前诊断评估,是对即将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强戒人员,通过日常考评、体检、心理测试、生物反馈测量、个案矫治评估、毒品渴求测验、社会调查等方法,结合与执行一年后诊断评估情况的对比分析,对其毒瘾戒断、社会功能恢复、戒治操守表现、抗复吸技能以及社会生存环境和能力等作出的诊断评估。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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