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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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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戒毒
突破我国戒毒体制“瓶颈”,做大做强自愿戒毒体系
2010-10-30 22:45:00 来自:杜新忠戒毒网 作者:赖如峰 阅读量:1

  戒毒成了我们永恒的话题。我国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陆续颁布了一系列涉及戒毒内容的法律、法规。逐渐建立起了一个旨在遏制毒害泛滥的戒毒体制。每年花了很大的财力、人力、物力去做这个工作,然而却没有收到很明显的预期效果。问题到底出现在哪里?我认为这个是戒毒体制上的问题。因为我国现行的戒毒体制存在一个弱点——自愿戒毒与强制戒毒发展不平衡,存在一手软一手硬的现象。本文试从我国的戒毒体制出发,探寻一个解决的办法。
  
  一、我国戒毒体制概述
  
  (一)戒毒的法律依据
  
  随着我国吸毒问题的死灰复燃和逐步加剧,80年代以来,我国陆续颁布了一系列涉及戒毒内容的法律、法规。关于吸毒行为的性质、吸毒者的法律处分、戒毒的机构、对象、方法等内容逐步得以明确。
  
  1981年8月27日,国务院发出了《关于重申严禁鸦片烟毒的通知》,《通知》规定:“对于鸦片等毒品的吸食者,应当由公安、民政、卫生等部门组织强制戒除”。1982年7月1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的《关于禁绝鸦片烟毒问题的紧急指示》提出:“严禁吸食毒品,取缔地下烟馆。吸食毒品的人,要加强教育,令其到政府登记,限期戒除”,“隐瞒或拒不登记,又逾期不戒除的,强制收容戒除,并给予必要的惩处”。
  
  1984年2月13日,卫生部、公安部、农牧渔业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安纳咖管理的通知》,通知要求:“对滥用精神药物而产生依赖性较为严重的人,参照中共中央、国务院〔1982〕34号《关于禁绝鸦片烟毒问题的紧急指示》中有关鸦片成瘾的戒除原则予以戒除。”
  
  1986年9月5日,经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了对吸毒者实行治安行政处罚。条例第24条第3款规定将“违反政府禁令,吸食鸦片、注射吗啡等毒品”列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之一,“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的《关于禁毒的决定》是一部重要的法律,它不仅丰富了我国关于毒品犯罪的刑事法律规定,而且规定了对吸毒者处置的原则,并从法律上明确了我国强制戒毒体系的基本结构。《决定》中第8条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的,由公安机关处15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毒品和吸食、注射器具。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予以强制戒除,进行治疗、教育。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实行劳动教养,并在劳动教养中强制戒除。”
  
  1995年1月12日,国务院根据《关于禁毒的决定》制定了《强制戒毒办法》,系统地对强制戒毒加以规范,对医疗部门的戒毒脱毒业务也作了原则规定。该办法规定:强制戒毒工作由公安机关主管,由县级以土各级卫生和行政部门配合;医疗卫生部门开办戒毒脱毒业务,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批准,并报同级公安机关备案,且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任何个人不得开办戒毒脱毒治疗业务。
  
  (二)戒毒的体系和机构
  
  目前我国的戒毒体系包括自愿戒毒和强制戒毒两个部分。
  
  1、自愿戒毒是指吸毒人员自愿到社会上开设的戒毒所戒除毒瘾及戒毒回归社会后自觉拒绝毒品。包括家庭戒毒和回归社会后自觉拒绝毒品的后续照管阶段。
  
  家庭戒毒是公安部门的监督下,在卫生医疗部门指导下,由家庭监护起有吸毒行为的成员在家或到社会上开设的戒毒所进行戒毒的一种模式。
  
  后续照管阶段指的是戒毒者经脱毒、康复回归社会之后,建立一监督、扶持、帮教系统给予后续照管,以便对戒毒者提供心理、专业或职业辅导以及其他方面的支持和帮助,使他们能作为一个正常人适应并融于正常的社会生活之中。
  
  2、强制戒毒,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的常年或临时性戒毒所,由公安机关管理,卫生部门监督,强制吸毒人员在戒毒所内戒除。包括公安机关强制戒毒和在劳动教养中强制戒毒。我国目前的强制戒毒机构包括以下三种:
  
  (1)强制戒毒所。强制戒毒所的设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强制戒毒的实际需要统一规划,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强制戒毒所的任务是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人员进行药物治疗、心理治疗和法制教育、道德教育,使其戒除毒瘾。
  
  (2)劳教所和戒毒劳教所。劳教所由司法行政机关主管,其根本任务是教育改造违法和轻微犯罪人。从收容对象来看,在199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公布之后,根据与毒品作斗争的需要,规定对经过公安机关强制戒毒后又复吸的吸毒成瘾者实行劳动教养,并在劳动教养中强制戒除毒瘾。这一规定使劳教所在教育改造违法犯罪人的同时兼有强制戒毒的职能。目前,吸毒劳动教养人员的劳教所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专业的戒毒劳教所,戒毒劳教所的设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教工作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另一种是综合性的劳教所,在场所内设置单独承担戒毒任务的大队。尽管场所的类型有所不同,但从实际情况来看,戒毒工作已经成为相当一部分场所的主要任务。
  
  (3)除以上两种强制戒毒机构外,在关押因犯罪而被剥夺人身自由罪犯的监狱或拘留所、看守所等刑罚执行机构中,对于吸毒成瘾的罪犯也需要实行强制戒毒。
  
  二、我国戒毒体制的“瓶颈”所在
  
  我国戒毒体制的瓶颈到底在哪里?从表面看是戒毒人员意志力不够坚定,自制能力差反复吸毒,但这仅仅是表象,真正的瓶颈是深层次的体制瓶颈。相对于强制戒毒而言,自愿戒毒显得是十分薄弱。这也是我国现行的戒毒体制的“瓶颈”所在。主要表现在:
  
  (一)政策真空。为什么这么说呢?大家都知道,强制戒毒在政策上体现了“保”和“扶”。强制戒毒所戒毒在政策上体现了一个“保”字,基本上作为各级政府必须要完成的政治任务,谁也不敢去碰这个“地雷”,而劳教所戒毒则体现了一个“扶”字,有许多政策从不同的层面上积极支持劳教所戒毒,如广东的禁毒03工程。但自愿戒毒特别是回归社会后续照管阶段则基本处于既没有强有力的措施来保,也没有足够的优惠政策来扶的局面,相关的政策不多、力度不够、针对性不强,明显地表现出了政策的真空。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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