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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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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戒毒
漫谈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2010-08-18 20:44:43 来自:上海市自强社会服务总社总干事 作者:孙安清 阅读量:1

  一、要积极主动地参与社区戒毒(康复)工作

  社区戒毒(康复)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的一个立法亮点,也是一个立法重点。《禁毒法》明确规定:“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戒毒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根据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 “社区康复参照本法关于社区戒毒的规定实施”。《禁毒法》对社区戒毒(康复)作如此详实的规定,旨在告诉人们:社区戒毒(康复)在禁毒工作中的地位十分重要。作为专事禁毒工作的专业社团、工作站,我们当然应当义无反顾地动员全体禁毒社工抓住这个重点,切实贯彻落实,并在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中发挥专业工作者的特有作用。

  不仅在思想上要认识社区戒毒(康复)在禁毒工作中具有重要地位,而且要在行动上积极主动地参与所在区(县)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禁毒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履行禁毒职责或者义务”。《禁毒法》如此直白地告诉人们“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我们禁毒社工更不能例外,更加要积极主动地参与所在区(县)街、镇政府开展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为其出主意、提设想、试探索、创经验、出成果。谁对这件大事,认识上迟疑,行动上滞后,谁就有愧于禁毒社会工作者的称号,甚至还不如一般的社会团体和社会公民。而积极主动地参与所在区(县)街、镇政府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既是我们禁毒社工的本职职责使然,又是《禁毒法》赋予我们的应尽义务。所以,一切等待、观望的想法和态度都是不适时宜的;无所作为、被动应付也是不应该的。即便我们的待遇还低,但我们禁毒社工近五年来的奉献精神己为市委和全市人民认可,甚至已赢得了好评。在今年6月6日上海市委常委会上,市委领导就高度评价了社工的作用,指出:“近几年社会工作者参与禁毒工作,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一定实效,社会效果也较好。” 市委领导同时指出:“禁毒工作一定要有专人去做”。“禁毒工作力量上要加大投入,除了专职干部以外,还可以聘用一些社会力量加入”。“禁毒工作是需要投入的,要强化保障,提高保障水平。”从这里我们已不难看出,待遇低的问题也在市委领导的思考之中。因此,我们不能以眼前尚未解决的低待遇问题给自已降低要求,我们仍要坚定地带领禁毒社工将五年的奋斗情怀发扬光大,再创辉煌。事实上,广大禁毒社工正是这样做的。

  这里,顺便提请我们的相关同志,千万不要低视了我们广大禁毒社工的热情。且如果只有口号式的高喊关心社工、无改善内容的叫苦,而没有具体务实的行动,不愿直面自已的有可能缓解社工困难的现实状态或不找准能够解决社工低待遇的途经和方法,包括不去动脑、不去动手,拿出充实的文字和数据资料呈报相关部门和舆论监督部门,所谓的为社工着想,都不过是空谈、空叫。这种作风行为有什么意义?能起什么作用?很可成事无益,败事有余。所以,我们说,不精心于组织社工贯彻执行禁毒法,却津津乐道于讲空话,不是我们禁毒社工的应有作风。这种作风,不利于我们自强社团健康文化的建设与发展。

  二、用功学习,积极投入,继续做好

  我们禁毒社工既然不能松懈自已的责任,我们就要以扎实的具体的行动,在社区戒毒(康复) 工作中担负起主力军的作用。这也是专业、专职职责对我们提出的自然要求。为此,我们必须认真学习和研究怎样参与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问题。

  (—) 要下功夫学好《禁毒法》和相关文件。我们禁毒社工参与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前提条件是什么?是自已必须对《禁毒法》及其相关法规条文的基本了解和掌握。这是我们禁毒社工参与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所必备的行动指南。因此,认真地学习《禁毒法》,学习将要颁发的《戒毒条例》,做到熟悉条款,理解精神,自然成了我们的必修课。同时,要认真学习本市贯彻扏行《禁毒法》的有关文件。如在《禁毒法》颁发后,上海市委政法委、市禁毒委办公室相继下发了一系列实施《禁毒法》的配套文件。这些文件包括:“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有关戒毒措施的暂行办法”,“关于转发《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和上海市禁毒办关于当前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有关戒毒措施中急需解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社区戒毒协议书(试行)》和《社区康复协议书(试行)》有关事宜的通知”等等。这些文件,是依据《禁毒法》的规定,结合上海地区的具体特点,经过多个部门的调查研究之后,精心制定的具有地方法规性、政策性和程序性的文件,对我市开展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我们社团、工作站及其禁毒社工,都必须认真地学习、认真地领会。这是我们禁毒社工参与社区戒毒(康复)的操作原则。可以这么讲,如果我们禁毒社工要在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中有所作为的话,那么,我们就应当利用一切机会自觉地认真地学习这些文件,具体地把握其要领,努力地将这些文件精神转化成自已熟练运用的实际操作能力。

  (二) 要研究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切入方式

  根据《禁毒法》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必将履行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法定职责,切实加强对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各项保障措施,这是用不着我们操心的。但我们必须看到全市各区(县)、各街(镇)政府贯彻执行《禁毒法》的力度和进度必将出现不平衡的状况。出现这种不平衡情况,我们应当怎么面对?我们当然期望各区(县)、各街(镇)政府都能催促我们禁毒社工尽快进入社区戒毒(康复)角色,这是最理想的。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工作站、禁毒社工参与社区戒毒(康复)的工作,怎么主动积极都不会有越位、错位的担心,而只会受到该政府的称道;都不会有在探索试点中一旦出点差错就被指责、被贬斥的担心,而只会受到该政府的热忱指导、友善宽容和耐心纠正。然而,若所处的街 (镇)政府忙于其他工作,贯彻行动迟缓时,工作站、禁毒社工该怎么办?怎么做?我的看法是,到位,不缺位、不越位;既不能无所作为,又不能不尊重主导部门、去埋怨甚至错位指责。这里就有一个需要我们认真地研究进入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切入方式问题。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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