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新忠戒毒网--戒毒门户 权威媒体
联系杜新忠:13757963812 | 网站地图
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首页 > 当前位置:>戒毒模式 > 强制隔离戒毒 > 正文
强制隔离戒毒
强制隔离戒毒所检察权配置研究
2010-04-01 10:58:10 来自:杜新忠戒毒网 作者:韩立强 阅读量:1

 

  事实上,检察机关也具有非常明显的优势。其一,检察机关实施法律监督,能够弥补审判监督被动性之不足.而且由于检察监督权不具备终局决定的功能,即能起到制止违法、预防违法,节约社会成本,而且不易产生权力滥用并对相关主体的权力、权利造成不可逆转的终局影响;其二,检察监督的外部性,能克服执行救济手段单一的弊端,并能保证对强制隔离措施执行监督的常态化和连续性。“目前,对限制或者剥夺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可以向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这两种救济渠道都有一定的局限性: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系统的一种内部监督,复议机关与被申请人具有行政隶属关系,其中立性与公正性容易受到质疑,且”复议不停止执行“;行政诉讼周期较长,当事人花费的时间、金钱、精力等诉讼成本较高,行政诉讼一般遵循”诉讼不停止执行“的原则,法院从立案到作出生效判决之间的时间较长,可能法院的判决生效后针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已经执行完毕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一种有效的专门法律监督,就无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而由于检察监督是外部监督,具有中立性、即时性和权威性等特点,它能够兼顾公正与效率,能够取得较好的监督实效,且能够为当事人接纳。”[12]

  三、禁毒法语境下的强制隔离戒毒所检察监督创新方式

  笔者以为,赋予检察机关对于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执行的监督权力,即能弥补内部完善的短板,又能延伸监管的广度和深度,是较为可行的监督方式,但检察机关并非万能,检察权的无限扩张只会造成另一个极端,所以在对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执行配置检察权之时,一方面,应该尊重检察权构造的基本原则,因为“在具有基本司法构造统一性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检察制度,在具有一类共同的职能、组织和活动特征的同时,遵循着不同的发展特点,坚持着不同的法治理念。这些差异性是我们推进检察制度改革的过程中应当注意的。”[13]并且“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哪些职权,在各国的法律制度中既有某些共同的因素,也又某些不同的因素”“检察权内容上的区别,至少是由以下三个因素决定的:第一,检察机关的性质和任务……;第二,法制传统……;第三,本国的实际情况。因此,我们在研究中国检察权的构造时,也应当充分考虑中国检察机关的性质定位、中国法律文化的传统和中国的国情。”[14]另一方面,应该严格贯彻限权的思想,有所为有所不为,力求权力限制与私权保护之间、行政权与司法权之间、内部完善与外部监督之间的无缝结合,以达到检察权配置的初衷。值此《戒毒条例》起草如火如荼之际,为深入打好禁毒战役这场人民战役,笔者建议,应着力从以下方面健全、完善强制隔离戒毒所的检察权配置。

  其一,加强立法,制度层面保证强制隔离戒毒所检察监督的系统化、法制化、常态化

  目前,我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内容包括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刑罚执行监督,权力作用方式上体现了国家权力之间干预与制约关系。其区别于党、政机构体系中的纪律检查、行政监察,也区别于刑事诉讼活动中的检察职权;虽然目前检查监督的领域更多的为刑事诉讼以及刑罚的执行活动,但“监督所应具有的权威不仅仅来自权力的等级结构,而且来自不同权力自身的合理性与合法性。”[15]笔者非常赞同这样一种认识,“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决定了在人大权力之下行政权、司法权和检察权这三权也应该是平等制衡的关系,人民检察院除了可以对法院进行监督以外,还可以对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由于行政权的范围很广,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由检察机关对所有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也是不现实的,因此除了通过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严重违法构成职务犯罪的行为进行侦查行使监督权以外,法律应该有选择地设定检察机关对具体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的范围。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了检察院对行政机关刑罚执行和劳教活动的监督权,笔者认为,在将来的法律制度建构中,还应该适当扩大检察院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范围,建议在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时规定:重要的限制或者剥夺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16]因此,一方面,检察机关自身要要加强与决定作出机关、执行机关的业务交流,积极探索监督机制前移、监督效果评价长效机制,创新监督方式,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集思广益,同时积极建言献策,结合实践积极提出有针对性的立法建议,依法参与《戒毒条例》等配套法律法规中共同性条文的起草、论证、完善工作,争取在立法原则、立法内容层面,将进步的善法观念、平衡观念、效益观念等立法观念和完善的条文结构确定下来。以行动保证立法本身代表先进生产力的发展方向,代表先进文化进步的方向,代表人民根本的利益趋向,既做到宪法的最高权威与法制统一之间的平衡协调;又要贯彻“多数决”以使立法接近民意,“尊重少数”以避免立法领域的多数专制;更要提倡注重经验和理性,减少立法过程中的主观臆测和长官意志,重视由本土资源或地方知识描绘的立法背景。另一方面,权力机关也要加快行政强制法、禁毒配套立法进度,并清理、修订现有组织机构法、禁毒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将比较成熟的经验和做法,引入组织机构法中,立法层面确认检察机关对于部分行政违法行为的检察建议权、独立调查权,积极探索检察权配置与行政权配置的协调、平衡,确认外部监督与内部监督的并存机制,并做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五条的修订论证工作,在法律层面赋予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强制措施的检察监督权能。并在既有的检查建议权的基础上,赋予检察机关独立行使调查权的职权,既要防止杜绝打着法律监督旗号滥用检察权的现象,更要防止以缺少法律依据为由不去作为,躺在权利之上睡觉的情况;同时,要严格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审视现有强制隔离戒毒法律法规的主体制定权、制定程序、立法范围,将主管行政单位的立法、行政活动真正纳入到,避免《立法法》第71条第2款“部门规章制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成为空文。减少立法之间的位阶冲突,立法之间的内容矛盾。

[责任编辑]杜新忠
杜新忠戒毒网--戒毒门户 权威媒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