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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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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体制
“云南外转内康复模式”及其在强制戒毒工作中的作用
2010-02-19 07:45:52 来自:昆明市强制戒毒所 作者:沈杰、范乃建 阅读量:1

  1 关于“云南外转内康复模式”

  1.1 收戒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外转内模式”的提出

  随着政府对强制戒毒工作的加强,全国各强制戒毒所已收戒了大批的吸毒者,为我国的社会和治安稳定做出了大量的努力,然而这些努力的结果并没有换来提高戒断巩固率的回报。总结近十余年来的强制戒毒经验我们不难看出,在收戒方式中还存在着诸多的问题:(1)强制戒毒所收容有限,收戒时间仅有3-6个月,只能保证少量的吸毒人员在所戒毒,而大量的吸毒人员仍流散于社会上,社区基层组织很难对其实行集中管理和集体帮教;(2)由于社区基层组织对戒毒人员回归社会后的帮教方法、管理措施还不够系统规范,加之经费、人力的紧张,使戒毒人员出所后的追踪监测难以落实到位,导致被帮教人员流失率较高,无法将之纳入监控范围;(3)由于吸毒人员长期受消极堕落等亚文化的影响,产生了极强的惰性和无为感,有的已被单位开除或辍学,没有生存的技能、缺少家庭的温暖和社会的关爱,出所后很难找到适合的工作,破罐破摔最终走向复吸的老路,这些人员不仅会刺激毒品消费市场的膨胀,还将诱生大批的新生吸毒人员,并成为各种违法犯罪和社会公共卫生的隐患;(4)困扰强制戒毒所的收费难问题日益突出,超过半数的吸毒人员交不起基本生活费,造成各级政府财政压力过大,戒毒经费严重不足,不得已而缩短收戒时间,其结果必将导致戒断巩固率的下降;(5)随着戒毒康复模式的不断转化,以往那种封闭、被动、单一的强制戒毒管理模式已难以适应禁吸戒毒工作的发展和需要,戒毒不是关起门来搞管理,在帮助吸毒人员康复身心、矫正行为的同时,还要培训他们生存的技能,为其回归社会后自食其力创造必要的条件,因此必须探索一种更为人性化、社会化、科学化的戒毒康复模式。以上问题的存在已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禁吸戒毒工作的成效和向深层次的发展。

  针对上述问题云南省公安厅进行了深入的调研,在对云南省最早尝试戒毒农场的强制戒毒所进行周密的考察论证后,于2001年提出了一种戒毒康复的新理念即农场式戒毒康复模式,通过建立一种有益于心理“脱瘾”、开放型的“农场加医院和学校”式的戒毒康复模式来解决戒断巩固率、收戒场所不够和经费不足等问题。在此基础上通过不断的深化和拓展,进而推出了“云南外转内康复模式”。

  1.2 “云南外转内康复模式”的主要内容

  “外转内”是收戒方式由“外循环”向“内循环”转变的简称。所谓“外循环”是指一部份吸毒人员在所内戒毒,另一部分仍流散于社会面上,这部分出去后另一部分又进来戒毒,其结果是后者尚未戒断而前者又被流散在社会上的毒友拉回吸毒老路的戒毒方式。而“内循环”是一种“脱毒—劳动—康复”为一体的农场式戒毒模式,即把流散在社会面上的吸毒人员集中收入戒毒所内来循环的方式。这种模式的做法是:(1)把有限的禁毒经费集中使用在强制戒毒所的扩容量上,增加收戒容量;(2)延长戒毒时间,将3-6个月的强制戒毒时间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延长为1年;(3)实行农场式管理,强制戒毒人员通过1个月左右的生理脱毒后,余下的戒毒时期在康复农场进行心理治疗、行为矫正和劳动康复,使戒毒人员在教育感化中矫正心理、树立信心,在康复劳动中锻炼体魄、戒除惰性、培养技能,为其回归社会、自食其力做好准备;(4)强化社会帮教。随着收戒容量的增加和戒毒时间的延长为开展社会帮教提供了有利的条件,使社会帮教措施得以更好地落实,有利于戒断巩固率的提高。“外转内”的最终目的是保证社会面上基本无吸毒人员,从而萎缩毒品市场、有效地遏制和减少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

  2 “云南外转内康复模式”在强制戒毒中的作用

  国务院《强制戒毒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强制戒毒所除对戒毒人员进行药物治疗、心理治疗和法制教育外,可以组织戒毒人员参加适度的劳动。实践证明,药物治疗只是一个短暂的过程,更多的时间应该集中在身心康复、教育管理和回归社会前生存技能的培养上。开办康复农场,在扩容收戒、延长戒毒期限的基础上,让戒毒人员从事适度的康复劳动,对吸毒者的身心康复起到了综合治疗的作用,同时也将“外循环”的负面结果扭转到了良性循环的轨道。

  昆明市强制戒毒所是最早开设康复农场的戒毒场所,在挖潜扩容、满员收戒、开展康复劳动、提高戒断巩固率等方面,做了许多有益的尝试,在“外转内”收戒方面的运行机制、管理模式和工作方法上也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多年的实践表明,“外转内”收戒模式在强制戒毒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萎缩了毒品市场,打击了毒品交易。通过全员收戒、满员收戒,将大量的流失于社会面上的吸毒人员集中收容于戒毒所内,保证了社会面上基本无吸毒人员,从而减少了毒品的需求,有效地萎缩了毒品市场,直接打击了毒品交易;(2)有效地遏制和减少了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一方面吸毒人员本身即是“两抢”等违法犯罪的组织和参与者,将浪迹社会的吸毒人员集中收管可直接减少各种违法犯罪的发生,对社会治安的稳定和良性循环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另一方面随着毒品市场的萎缩,将更加有效地遏制贩毒活动和涉毒犯罪的发生;(3)促进了身心的康复,有利于戒断巩固率的提高。延长戒毒康复时间不仅使吸毒人员在劳动锻炼中增强了体质,加速了体内残毒的排出,减少了稽延性戒断症状,还使其在较长的康复期限内得到了更多的心理强化教育和社会帮教;(4)是有效地减少了新生吸毒人员。随着社会面上吸毒人员的减少,很大程度上减少了新生吸毒的诱源,对防范和控制新生吸毒人员的增加起到了积极的作用;(5)矫正了行为,培训了技能,为其回归社会做好了准备。康复劳动不是简单地组织一些体力劳动,而是本着“劳动康复为手段、提高戒毒质量为核心、生产自给为目标、安全稳定为保障”的原则,从机构设置、行政、业务和生产管理等方面入手,局部优化、整体协调,紧紧围绕戒毒中心工作,应用科学的方法,组织戒毒人员参加力所能及的种植、养殖、加工等康复性生产劳动,它的作用不仅能矫正吸毒人员长期养成的恶习和惰性,引导他们重新认识自我的价值,帮助其恢复信心和人格,还能在劳动中学到丰富的生产技能,为回归社会后自食其力做好充分的准备;(6)减少了传染性疾病的传播,维护了社会公共卫生安全。吸毒人群是感染传播艾滋病、肝炎、结核等疾病的高危人群,在集中收戒期对他们进行系统的检查、治疗和卫生宣传,不仅有利于他们身体的康复,更有利于预防和控制传染病向正常人群的播散,从而维护了社会公共卫生的安全;(7)最大限度地减轻了政府的财政支出和家庭负担。创办康复农场可以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政府财政支出和吸毒人员的家庭负担,缓解了戒毒经费的不足,增加了戒毒所自身可持续发展的能力。(8)“外转内康复模式”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使人民群众看到了党和政府对禁吸戒毒的信心,受到了社会和吸毒人员家庭的欢迎和支持,良好的社会效益使戒毒之路越走越宽。劳动是手段,康复是目的,云南“外转内”农场式戒毒模式的提出,丰富和完善了强制戒毒收戒方式,使我们看到了一条更加适合我国国情的戒毒康复之路。其卓有成效的尝试,对云南省乃至全国的强制戒毒康复工作具有十分现实的指导意义,它不仅能将吸毒人员对社会的危害降到最低限度,还能使强制戒毒所逐步向着“以劳补所、以劳养所”的方向发展,因此在强制戒毒工作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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