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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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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论风生
姜兴长委员提出 完善毒品犯罪的规定
2010-08-31 11:10:30 来自:法制日报 作者:陈丽平 阅读量:1

  姜兴长委员认为,对于毒品犯罪,有三个具体问题需要从立法上予以补充完善:

  一是新类型的毒品犯罪的定罪量刑,要从立法上加以明确。近几年来,除传统的毒品如鸦片、海洛因、冰毒之外,还有新类型的毒品不时被发现,而且有增多之势。由于刑法对这类毒品的定罪量刑未能作出明确规定,在实践中就容易发生认识上的分歧和定罪上的差异,已经不同程度地影响了对这些犯罪分子的惩处。因此,建议在这次刑法修改时,在修正案中解决好新类型毒品犯罪的定罪量刑问题;

  二是建议把毒品制造、走私、贩卖与运输加以区别,从立法上解决制造、走私、贩卖毒品犯罪与运输毒品犯罪在定罪量刑上的不协调、不平衡问题。刑法把制造、走私、贩卖毒品犯罪与运输毒品犯罪放在同一个量刑平台上,用相同的刑罚方法和量刑幅度来惩处,实在是弊多利少,显得不太公正。这不但影响了对毒枭和毒品犯罪首恶分子的打击,而且造成对因追求数千元或上万元利益、替人运输毒品的少数边民、贫困山区农民的重处重判。所以,建议抓紧刑法这方面规定的修改,把少数边民、贫困山区农民因生活困难而替人运输毒品犯罪同制造、走私、贩卖毒品严重犯罪在定罪量刑上加以区别,以便更好更准地打击惩办犯罪分子,更好地挽救教育偶尔涉足毒品运输的失足者,以促进和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

  三是建议修改刑法有关规定,对毒品的定性和含量进行科学技术分析鉴定。近几年来,在毒品里掺假使假时有发生,在有的地方还比较突出。如果对这些真真假假的毒品不进行科学技术的分析鉴定,那么在办理毒品案件中,量刑的畸轻畸重就难以避免,甚至会出现宽严皆误,有时还可能出现冤假错案。因此,建议抓紧修改刑法,对毒品的性质和含量进行科学技术鉴定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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