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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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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论风生
理性看待艺人吸毒惩戒
2021-04-23 22:31:47 来自:中国禁毒报 作者:杜新忠转 阅读量:1
  “怕了吗?怕就对了!”近期,社会舆论对于在法律法规中明确“一朝吸毒,终身禁演”的人大代表建议,以及地方禁毒条例对吸毒艺人作出的自律惩戒规定一片热议,其间也出现了一些误读倾向。对于艺人吸毒入法的法理逻辑、操作路径及实际效果,需要作冷静分析。
  
  对吸毒演艺人员禁演虽确可阻断负面示范效应,但依然不可简单草率。我国禁毒法律将吸毒者界定为,既是违法者,又是受害者和病人。作为受害者,其不应遭到社会歧视,禁毒法专门在第五十二条规定:“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这里的“不受歧视”应理解为“给予出路”,而绝不等同于“不受任何限制”,将一些特定行业、工作内容向吸毒者关闭,可使吸毒者及公众对法律产生敬畏,对整体推进禁毒工作也是有利的。演艺明星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尤其是其中一些拥有大量青少年粉丝,他们吸毒后若能够依然故我,将在社会上产生巨大的不良示范效应。通过中断,甚至终止演艺生涯的方式,加大演艺人员吸毒违法成本,可以提振全社会集体抵制毒品氛围。但是,行之不慎,则有可能与预定目标背道而驰。
  
  “一朝吸毒,终身禁演”是对吸毒艺人加强约束建议的概括性表述,落到实践中还需严谨法理逻辑和细化规则作为支持,并不可做简单理解、操作。4月15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北京市禁毒条例(草案)》提出,演艺人员应自觉抵制毒品,行业协会应对违规者实施自律惩戒措施。有人认为,应采取如不邀请、相关节目或商业广告不予播出等限制性措施,并具体明确法律责任。这即是在发挥行业组织自治作用,希望通过民间法的作用对明星吸毒后再次从事演艺事业作出限制。初衷是好的,问题是,如何将其推上顺畅的执行轨道?
  
  行政法上有比例原则,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要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果行政目标的实现可能对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不利影响,应当把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简言之,就是在作出行政处罚时,要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坚持处罚和教育相结合,以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行业协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向相对人实施的损益行政行为,亦需遵循比例原则。要均衡考量演艺明星作为公众人物吸毒造成的社会影响和对其个人权利的限制,区分吸毒行为严重程度及具体情节,引入专家进行评估,并以听证程序作为保障,制定科学、人性的规则,实现责任均衡化,而不是“一棍子打死”,导致对立,进而引起执法成本升高。
  
  同时,禁毒需要综合治理,要防止社会舆论过于关注法律严惩造成背离禁毒方针政策。我国禁毒法规定了“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的禁毒方针。在此之下,对吸毒者的界定是在法学、社会学、医学等视角下作出的,但通过十余年的实践,“重惩处轻预防矫治”的现象依然存在。
  
  法律身份只判断违法犯罪与否,但社会学还分析背后的原因。相对于法律的僵硬、绝对主义,社会学体现出柔和、相对主义的特征,提供针对整体和个体需求的解决方案。作为社会学应用学科的社会工作认为,人都会犯错误,同时都有纠错能力,且个体犯错的原因并不全在于自身,还在于个体所处的外界环境、社会关系等,应予积极教育救治。社会工作者通过定期回访、发现问题、解决困难,建立解压模式、发挥优势的介入服务,使得吸毒艺人重回人生正轨,有可能成为“浪子回头金不换”的典范,对公众产生正向引导作用。在社会心理学看来,为越轨者摘掉标签,使“他们”成为“我们”才能实现社会的和谐。可见,如果法律搭建了视“他们”永远为“他们”的体系,则不可能实现对吸毒者在社会环境下的戒治。
  
  作为现代法治,必须采用与包括社会学在内的社会学科,甚至自然学科融合的视角,广泛汲取其他学科知识的观念和行动,才能真正实现科学地规范各类社会行为。禁毒领域尤需多学科交叉,更深入、全面、科学地研究问题,更有效地开展工作。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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