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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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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论风生
为什么不能实行毒品“合法化”
议论风生
2007-07-08 11:17:23 来自:检察日报 作者: 阅读量:1

  其他国家的毒品“合法化”主张和实践,是有着当时特殊的文化和社会背景的,而且从目前的试验来看,没有一个国家可以说是成功的。

  近几年来,受国际毒情影响,制毒、贩毒、吸毒在我国有愈演愈烈的趋势,禁毒工

作已经成为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禁毒法草案的起草工作也提到了议事日程。但是,在学术界,有的学者提出了毒品的“合法化”主张。其主要观点是,我们的禁毒战争模式已经失败,而对毒品实行有限度的宽容模式在国外方兴未艾,如果我国能够在一定条件下允许成瘾者合法地使用毒品(如设立“安全注射屋”),以退为进,尝试性地对一些危害不大的软性毒品进行有限制的合法化,或许不失为渐次减少毒品消费并且抑制黑市交易的一种手段。

  这种理论初看起来令人耳目一新,但却跟罂粟花一样——尽管美丽但非常危险。

  “毒品合法化”理论最早诞生于欧洲,在美国被发扬光大。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政府扫毒政策的不力以及禁毒所造成的巨大的人力、财力的消耗,使很多人对禁毒的可行性产生怀疑,毒品“合法化”的主张再度兴起。欧洲个别国家还进行了相关的尝试,并公开宣扬取得“积极成果”,企图向国际推广。

  其实仔细推敲一下,在我国主张毒品“合法化”的理由是根本站不住脚的。

  首先是立论前提错误。我国的禁毒战争并没有失败,而是力度不够,我国每年投入到禁毒的财政支出不及美国的百分之一,要应对不断升级的毒品交易捉襟见肘。在没有充分的人力和物力控制毒品的前提下,如何能下断语认为禁毒策略的失算呢?

  其次是逻辑关系错误。当某种危害社会的犯罪控制不住的时候,解禁不能解决问题,反而有可能造成失控。实行毒品“合法化”后的西班牙,三年内毒品消费增加150%,就是一个例证。在此,美国历史上“禁酒令”的开禁不具有可比性,不仅危害性不可同日而语,而且对两者的依赖性和控制力也大相径庭。我国吸食毒品的大多数为青少年,对于这部分抵抗能力本身就弱的群体,合法化的吸毒将成为一个罪恶之源。

  再次是形势判断错误。认为“合法化”措施能够最大程度地减少因为筹集毒资带来的犯罪,这是一种天真的想法。非法毒品交易固然可以引起很多暴力犯罪,合法地吸毒之后难道就没有犯罪吗?很多犯罪其实是在吸食毒品后产生精神幻觉的情况下发生的。在毒品价格降低并且获得渠道便捷之后,购买和使用毒品的数量可能会大幅度提高,从而带来更多的社会问题。

  最后是所处立场错误。提倡毒品“合法化”违背了人类社会的基本价值观念和伦理道德,也破坏了人们以血的教训换来的对禁毒的共识。吸毒的灾难性后果已经被整个人类列为禁区。如果仅仅站在狭隘的自由主义立场,就看不到使用毒品(即使是有控制地吸食),给家庭、他人以及社会带来的巨大伤害。一旦政府主动给毒品上瘾分子提供毒品,非但治疗的努力前功尽弃,而且把吸毒者往悬崖上更推进了一步。

  其他国家毒品“合法化”的主张和实践,是有着当时特殊的文化和社会背景的,而且从目前的试验来看,没有一个国家可以说是成功的。在中国这样一个大国,不要过高估计了社会控制能力。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国情,盲目照搬国外的所谓“经验”,不但不会开出什么“济世良药”,反而有可能是“病急乱投医”,害莫大焉。

  那么,如何控制毒品问题?毒品战争模式为什么收效不大?在我看来,毒品问题不是一个孤立的问题,解决毒品问题的对策也不能仅仅依靠禁毒。毒品的泛滥,跟很多社会问题是紧密相关的,失业、贫困、教育不够、社会不公等等,都可能加剧毒品的传播。因此,我们的社会政策,也应当是在综合解决社会问题的同时,加强防毒宣传、禁毒打击和戒毒治疗等多方位的工作,而不能寄希望于毒品“合法化”。在禁毒问题上,国际力量、国家和政府都一直在努力,但是依然离不开社会的环境。最近,全国妇联将和谐家庭建设作为2006年文明家庭创建的主题,并提出了“四无”(无毒品、无赌博、无暴力、无犯罪)口号,在建构和谐社区活动中开展反毒宣传,这无疑是禁毒的一种民间努力。

  (作者为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后)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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