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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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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论风生
刘树根副局长在全国强制戒毒工作座谈会结束时的讲话
禁毒戒毒言论
2007-07-08 09:33:15 来自: 作者: 阅读量:1

    我们这次座谈会时间不长,但主题鲜明,内容丰富,气氛热烈,取得了预期成效。一是认真学习、领会了部领导近期关于强制戒毒工作的批示。部领导的批示,是我们召开这次座谈会的理论基础,有助于大家转变观念,提高认识,明确方向,深入思考。二是对强制戒毒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与会代表一致认为,近几年强制戒毒所发生了深刻、显著的变化,发展很快,目前处于建所十几年的最佳状态、最高水平,而且还处于难得的机遇期。中央13号文件和“二十公”要求加强“两所”建设,两所即包括强制戒毒所在内的监管场所和派出所,因此,我们要紧紧抓住这个机遇,进一步推进强制戒毒所的建设和发展,使强制戒毒所工作更上一层楼。三是与会同志围绕强制戒毒所性质、康复模式、人性化管理、事故标准等问题提出了许多真知灼见,使我们深受启发和鼓舞,为今后决策提供了强有力的依据。

    下面,根据同志们的发言,我就以下四个问题谈谈个人的想法:

一、关于强制戒毒所工作性质问题

    我认为,认清性质非常重要,性质决定任务,决定方针和原则,定性不准,任务就不明确,工作方针和原则也就不正确。罗锋副部长在批示中指出,对强制戒毒所性质应当有正确的理解,强制戒毒是一项行政强制治疗、强制教育措施,而不是一种行政惩罚措施。概括大家的意见,能否这样说,强制戒毒是带有行政强制性,但不是一种强制惩罚措施。在讨论中,专家学者都强调,强制戒毒仍带有强制内容。去年,我局组织考察团对德国的戒毒工作进行了考察,德国的戒毒工作仍有强制性,中国药物依赖性研究所徐国柱副所长介绍了香港的戒毒工作也具有强制色彩。过去,强制戒毒的宗旨始终是利用公安机关的强制手段迫使吸毒成瘾人员接受治疗、教育,同时由于我国法律将吸毒行为界定为违法行为,对初次吸毒的行为要采取治安拘留或罚款的处罚措施,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强制戒毒在一定程度上带有处罚性质。现在和过去相比,有一定的变化,强制戒毒所管理逐步宽松,对戒毒人员的管理向人性化发展,强制的色彩在弱化,强制的重心转向强制治疗和强制教育。因此,从思想观念到工作方式、方法,大家都要转变,适应新的形势的要求,要适应这种变化,要与时俱进。我们要明确,戒毒人员一方面是违法人员,但另一方面也是受害人、病人,需要治疗、帮助。强制戒毒所工作不仅具有强制性,而且具有对戒毒人员的治疗、救助和教育矫治功能。对强制戒毒定性准确了,强制戒毒所的名称问题、强制戒毒期限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

二、关于戒毒康复模式

    周部长指示,要积极尝试多元化的禁吸戒毒工作模式;罗副部长批示,特别要在探索强制戒毒新模式、努力降低复吸率上下功夫、见实效。有周部长的指示、罗副部长的批示,我认为,这个问题是比较明确的,简而言之,就是多元化。通过座谈、讨论,我们要创新思维,转变观念,打造新模式。我局几年来不断总结了全国的一些经验和做法,如“大封闭、小开放”,劳动康复,严管、普管、宽管相结合,美沙酮社区维持治疗,强制戒毒向社区延伸,强制戒毒和自愿戒毒相结合等。这些模式应该说都起到了一定的作用,要在现有的基础上,进一步创新和发展,要用实践证明其是否可行,而其目的和关键在于使吸毒人员脱毒、戒毒。

三、关于深化人性化管理的问题

    实行人性管理是强制戒毒工作发展的必然要求。要做到人性化管理,我认为要确立以下三个观念。

    第一,要确立执法为民的理念。周部长提出执法为民是公安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这就要求各级公安机关要通过各种不同的形式,进一步加强执法为民的思想教育,切实使广大民警打牢执法为民的思想根基,真正把执法为民的思想落实到每一个警种、每一名民警、每一个执法环节。强制戒毒所民警和强制戒毒工作也是如此。大家谈到吸毒人员既是违法者,又是受害者。我们要本着对人民负责的精神,从有利于戒毒人员摆脱毒品、有效减少毒品危害、维护社会稳定出发,在工作中落实执法为民。当前,要在以下三个规范方面下功夫。首先,要规范执法主体,必须纠正协勤人员执法管理和戒毒人员管理戒毒人员的行为。其次,要规范执法行为,纠正执法随意性,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要求戒毒人员超强度劳动,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等问题。第三,要规范戒毒治疗工作,加强药物脱毒治疗,规范戒毒药品的使用、管理,规范治疗操作规程等。

    第二,要确立以人为本的理念。以人为本就是要满足人的需求,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具体到强制戒毒工作,就是要努力创造一个有利于戒毒人员脱毒,有利于戒毒人员身心健康,保证其吃、住等基本生活需求,保证其医疗和康复的基本需求。同时,还要注意营造一种有利于提高戒毒效果的宽松的气氛,特别是对戒毒人员进行人生观、价值观的教育,法制、道德的教育,吸毒危害的教育,职业技能的培训,帮助戒毒人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促进其全面、健康发展。

    第三,确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今年人大修宪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了宪法,这是社会进步的表现。结合强制戒毒所工作,我认为有以下几个尊重:一是尊重戒毒人员的人格,不能打骂体罚、虐待;二是尊重戒毒人员的生存权、生命权、健康权;三是尊重检举、揭发和控告的权利,对我们的工作、对民警在管理中有违法行为,应该提供其反映、检举、揭发的渠道和途径;四是尊重戒毒人员适度的自由空间,虽然戒毒人员是被强制的,对其管理但应区别于罪犯或犯罪嫌疑人,要宽严适度,允许其有一定的自由度。

    当前要开展人性化管理,还需要各级政府和公安机关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关心强制戒毒工作,要有必要的人员编制、经费作保障,否则,人性化管理难以落实。我们一方面要做好本职工作,赢得地方政府和领导的理解,同时要积极向领导汇报,争取到相应的地位和受到相应的重视。

    四、关于强制戒毒所事故标准。修改强制戒毒所的事故标准很有必要,这是已经达成的共识。修改的方向,是要向宽松的方向发展,但具体如何改,要进一步论证。在修改之前,仍要按照原来的标准执行,要加强强制戒毒所安全工作,严密防范,坚决杜绝重大恶性事故的发生。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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