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新忠戒毒网--戒毒门户 权威媒体
联系杜新忠:13757963812 | 网站地图
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首页 > 当前位置:>禁毒综合 > 议论风生 > 正文
议论风生
为什么吸毒不应是犯罪
议论风生
2007-07-08 12:01:12 来自:南方周末 作者:曲新久(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阅读量:1
    前不久,国家禁毒委员会表示,将推动禁毒法年内颁布实施。而吸毒行为应不应该被定为犯罪,在“6·26”国际禁毒日前后,也再次成为一个广泛争议的话题。对此问题,世界各个国家、地区的做法并不一致。具体到中国,我的看法是,吸毒行为不宜犯罪化。
  个人消费一般不直接涉及他人与社会的利益,法律尤其是刑法,原则上不干预个人消费。吸毒首先是个人消费行为,单纯的吸毒行为是吸毒者自己的选择,是公民个人对自己生活的一种毁灭性安排,是一种自伤、自损,直接危害的是吸毒者自身的健康乃至生命,而不会直接危害他人和社会的利益。
  吸毒行为的不道德性在于,而且仅仅在于,每一个人都是社会共同体的一员,每一个人都有责任成为社会和谐与发展的贡献者,自我毁灭性安排(再如自杀)间接地构成对一个国家、民族的侵害。而且,在个人不独立、自由不发达的社会里,吸毒行为会影响他人因而具有导致社会颓废的危险。近代,中华民族曾经深受鸦片的危害,所以清末刑律以及民国刑法将吸食鸦片定为犯罪,这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是合理的。新中国的建立从根本上消除了半殖民地状态,扫除了毒品毒害中华民族的社会结构。现代中国正坚定地走向自由与民主的多元社会,在这样的社会当中,每一个人应当自我负责、独立自主地做出决定并承担相应的后果———无论是好的还是坏的。多元化自由社会里的个体生活充满着风险,国家、政府、社会责任是站在一旁劝导、指引、批评、建议、帮助而不是包办。对吸毒行为应予否定,而对吸毒者的态度应当是宽容而不是单纯的惩罚。
  一个人走上吸毒道路是因为好奇、受骗上当、精神空虚甚至是受到他人强制以至更为复杂的社会原因,所有这些均不足以成为惩罚吸毒者的理由。国家、政府、社会以及我们每一个人应当关注的是,为什么会不断地有人走上吸毒道路,我们应当如何更好地治理、调整我们的社会以预防、控制少数人走上吸毒道路,而不是消极地惩罚吸毒行为。
  对于吸毒者来说,毒瘾已经是其受到的最大“惩罚”,戒毒若无吸毒者的自觉、自愿和决心、意志力,特别是亲朋好友的支持、鼓励与帮助,是不会成功的。所以,政府与社会(包括家庭)的责任是教育、引导、劝导吸毒者自愿戒毒,帮助其从虚幻的毒品世界中清醒过来,重新找到真我。当然,政府可以基于法律家长主义,为了吸毒者的自身利益与幸福,对其个人自由进行一定的干预、限制,强制其戒除毒瘾,但不是以惩罚为前提,而是以治疗、教育为目的。
  有社会学者认为,吸毒、贩毒、制毒构成了一个诸多链条的整体,将吸毒定为犯罪有利于缩小毒品需求市场,从根源上切断毒品的供应链;严厉惩罚吸毒者,对于没有尝试过毒品的人也会起到震慑作用,可减少毒品需求。这是一种似是而非的观点。将吸毒规定为犯罪除了告诉公民吸毒是犯罪——当然也是错误的以外,不会有其他更多的益处。一般人不吸毒并不是因为害怕刑罚惩罚,吸毒者也不会因为刑罚惩罚的存在而停止吸毒,世俗的任何惩罚均不能抵挡毒瘾的发作。刑罚惩罚无益于毒品市场需要的减少,对一般人不需要,对吸毒者没有用。相反,将吸毒行为宣告为犯罪并加以刑罚惩罚,会在相当程度上阻塞吸毒者自愿戒毒之路。
  有缉毒一线的警官认为,刑法不将吸毒定为犯罪,使得吸毒人员游离于刑法边缘,导致对以贩养吸的吸毒者执法困难。实际上,我国刑法将持有毒品行为规定为犯罪,间接地将非单纯吸毒行为纳入犯罪领域,对于以贩养吸的吸毒者,司法机关有足够的惩罚措施应对,不应该导致执法上的困难。相反,西方少数国家将吸毒定为犯罪,导致吸毒者更紧密地与贩毒分子合作,导致警察执法更大的困难。所以,惩罚吸毒者是将吸毒者推向贩毒分子一边,而不是拉到社会一边,实不可取。
[责任编辑]杜新忠
杜新忠戒毒网--戒毒门户 权威媒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