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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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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论风生
戒毒问题之法律思考
2012-01-28 22:50:46 来自:马晓萍 李肖欣 作者:刘玲莉 吕凌捷 裴炜 阅读量:1

  关于新型毒品

  以前只知道海洛因、大麻等一些传统意义上的毒品对人类能够产生巨大的生理和精神上的危害,今天的戒毒教育宣传让我认识了一些新型毒品,令人震惊的是竟然有一些是我们熟悉的药品或其它化学合成物质,让我觉得曾经认为很遥远的毒品似乎就在我们身边,唾手可得。

  首先是一些药品,如止咳水,服用后会出现昏昏欲睡、便秘、恶心、情绪不稳定、睡眠失调等症状,大量服用能抑制呼吸。

  还有我们治疗失眠时服用的安定片,服用后也可以产生昏睡等不良反应。

  想这些药物长期服用可形成心理依赖,戒断症状类似海洛因毒品。吸食者往往最终转吸海洛因,才能满足毒瘾。因此在我们购买处方药一定要有医生开具的处方。但一些不良商家为了牟取私利,公然出售联邦止咳露、新泰洛其等止咳处方药,甚至还明目张胆地摆上了副食品商店的货架。许多孩子因为随便将该药当饮料服用,陷入其中而不能自拔。更有一些孩子从饮止咳水开始而沦入毒品陷阱。过量滥用,可导致抽筋、神智失常、中毒性精神病、昏迷、心跳停止及呼吸停顿引致窒息死亡。

  另一种在我们身边的可以产生依赖的新型毒品就是咖啡因。它是从茶叶、咖啡果中提炼出来的一种生物碱。适度地使用有祛疲劳、兴奋神经的作用。像我们为了提神就会喝咖啡或者浓茶,但是一旦大量的服用,比如每天喝七杯咖啡以上,并长期使用,就会对人体造成损害,引起惊厥、导致心律失常,并可加重或诱发消化性肠道溃疡,甚至导致吸食者下一代智能低下、肢体畸形,同时具有成瘾性,一旦停用会出现精神萎顿,浑身困乏疲软等各种戒断症状。咖啡因被列入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范围。

  最让我震惊的是一些青少年对强力胶等有着刺激性味道物质的依赖,他们在问了这种刺激性气味后就会产生兴奋、飘飘然等感觉,并对此产生依赖。

  这些新型毒品都打着非毒品的外形和名称来迷惑人们尤其是青少年,因此我们一定要对此加强防范。

  关于美沙酮门诊存在的问题

  在谈到美沙酮门诊存在的问题上,雪莉女士认为门诊的作用主要是通过美沙酮的替代对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进行长期维持治疗,以减轻他们对毒品的依赖,减少由于滥用毒品成瘾所引起的疾病和死亡及引发的违法犯罪行为,使“瘾君子”们早日回归社会,但这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不少问题,例如门诊在分布地点上的不均匀,致使不少长期吸毒失去生活来源的吸毒者,在难以承担每天10元的治疗费的情况下,还要承担因路途较远产生的交通费和食宿费。尤其在一些偏远地区、经济不发达的地区,成瘾者服用美沙酮的费用几乎与买毒品的价格相当。

  关于戒毒专业化的问题

  雪莉女士在谈到戒毒专业化的问题时说到,戒毒并不是一个单凭毅力就可以解决的问题,它更需要专业化的支撑。现如今社会上仍有大部分人认为,戒毒就靠个人的毅力、决心,若某个成瘾者戒毒不成功,他们也更多地将其归咎于吸毒者个人的因素。这无疑是极其片面的。

  影响戒毒的因素绝对不是单一的,而应是多方面综合的作用。我想,戒毒成功与否主要有如下因素:

  1. 吸毒者个人的意愿。吸毒者个人在多大程度上愿意戒掉毒瘾,在戒毒上有多大决心,是影响其戒毒成功与否的内因。其他因素也只有通过吸毒者个人意愿这一内因才能起作用。

  2. 戒毒工作的专业化程度。毒品对人产生作用,使人从心理及生理两方面产生依赖。因此,在戒毒措施中,只有从对吸毒者的心理矫正及生理治疗两方面着手才能真正起到对症下药的功效,而这一过程对专业化的要求是极高的。因此可以说,戒毒工作的专业化程度是戒毒工作的物质及技术支撑。而这一点是为许多社会成员所不够重视甚至是忽视的。

  3. 亲友及社会对其的精神支撑。人是社会性的动物,需要在社会交往的过程中得到他人的认可、帮助。戒毒者等欲回归主流文化的边缘人群尤其如此,他们需要亲友给与他们更大的宽容与支持。而在对戒毒专业化问题的态度上,只有社会成员意识到戒毒不是单凭毅力就能成功,更需要专业支撑这一点,他们才能给与戒毒者以更大程度的包容与理解,并进而给与戒毒者更有效的帮助。

  因此我认为,在戒毒专业化的工作中,不仅要在物质技术层面给与重视,更应从改变社会成员的观念上着手,使他们意识到戒毒专业化的不可替代性。

  关于戒毒参与的问题

  今天的讲演给我留下了十分深刻的印象,他道破了我们心中许多的疑惑,也带给了我们许多的深思:我们的社会整体以及作为个人的志愿者在戒毒之路上仍任重道远。

  首先,对于社会目前正在推广的生活用药镁砂酮,既然其制作成本及其廉价,又是作为自愿戒毒在定点发放的药物,为何要将价格抬高如此之多,以至于达到讲演者所说的服用镁砂酮以及在医院的一些手续费费用与吸食毒品的费用之和持平。撇开过多服用镁砂酮会导致上瘾不说,既然其能代替吸食毒品后的那种感觉,如果将其价格定低一点,能让更多得以在经济上拮据但内心又渴望戒毒的人摆脱困境,岂不更好?

  其次,在志愿者的问题上,由于这一特殊的行业,需要志愿者的准入门槛更高。就像发言者雪莉女士所说,因为只有亲身经历过那种感觉之后的人才能真正了解被戒毒之人的所想所感,才会让他们在心灵上产生归属感。如果在强制戒毒的时候,有意识的培养被戒毒之人的包括心理学方面的各种知识。这样,在建立一些协会,NGO 中可以增大有过吸毒经历的工作人员数量,一方面可以为他们创造就业机会,另一方面这种帮教更能促进被戒毒之人的戒毒决心,还可以降低复吸率。

  立法意图与法律效果之间的悖论

  这次在教育基地,我们有幸同两位戒毒多年的前吸毒人员进行了互动。在与他们交流的过程之中,尽管诸多的问题让我沉思良久,但作为一个法律专业的学生,还是不禁将目光主要集中在了相关的法律制度上,一方面加深了长久以来对于法律作用有限性的理解,另一方面更是为已有的制度规定担忧。

  为何担忧?源于在挽救吸毒人员或者说在规制吸毒行为方面,我们的立法出现了意图和实际效果之间的背离。就立法意图而言,如新出台的《禁毒法》所言,国家制定一系列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主要目的在于挽救吸毒人员,维护社会秩序,其出发点不可谓不善。然而目的的正当性并不足以支撑行为的正当,手段在这一价值评判的过程中同样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从两位前吸毒人员的言谈之中,我发现当前的法律在实施阶段至少存在着如下几个问题:

  1、对吸毒人员的认定门槛过低,原本为将吸毒行为扼杀在萌芽状态的规定反而阻碍了许多出于尝试戒毒过程中的人员向社会和政府求助。

  2、对于吸毒人员的管制的手段,其外表过于行政化,在中国当前整个社会对于吸毒人员存在严重歧视的背景之下,其危害性尤其显着。如随时可以将前吸毒人员带走并进行尿检的规定,在无形之间阻碍了吸毒人员重返社会,实际上增加了其不稳定因素。

  3、对于吸毒人员的校正方式过于单一,手段强硬且副作用较大,很有可能在进行生理脱瘾的同时扼杀其社会性。

  4、国家财政支持不足,由于并未减轻吸毒人员的负担,使许多戒毒措施形同虚设。

  总的来说,当前的法律状况不容乐观,如果想要真正遏制毒品在社会上的蔓延,目的正当性必须与手段正当性联系起来,将立法意图和法律效果统一起来。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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