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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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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文苑
严惩毒品犯罪与戒毒矫治并行的法治思考
2017-06-28 10:11:38 来自:杜新忠戒毒网 作者:郝雪梅 阅读量:1
  法社会学认为,法律发展的重心不在国家,而在社会本身,法律发展的动力源泉必须从社会中寻找。吸毒行为和毒品犯罪是一个并行的社会顽疾。受国际和国内多种因素影响,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毒品犯罪的不断攀升,涉毒人群不断增多,我国当前正处于毒品问题蔓延期、毒品犯罪高发期和毒品治理攻坚期,禁毒形势严峻复杂,禁毒工作任务十分艰巨。因为吸毒行为直接或者间接引发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与日俱增,毒品侵害了无数家庭,为了有效缓解和遏制毒品犯罪及吸毒行为,国家相继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禁毒条例》提升戒毒矫治力度,并不断修改完善《刑法》等法律和条例中对于严惩毒品犯罪的法律部分。
  
  时至今日,毒品犯罪早已成为困扰社会综合治理的重点法律和社会问题。而吸毒行为也成为影响很多人幸福指数的脑病顽疾。如何在严惩毒品犯罪和戒毒矫治中起到最好的无毒效果,我们不禁陷入一场打赢禁毒战争的法治思考。
  
  一、严惩毒品犯罪和戒毒矫治的法理关系
  
  禁毒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严惩毒品犯罪是法学范畴的惩戒,其法治的价值取向是通过法制手段惩治毒品犯罪,从而达到预防和减少毒品犯罪的目的。而戒毒矫治是通过强制或者自愿手段接受科学戒毒矫治、治疗、康复,包含生理脱毒、心理矫治、康训练复、回归适应的戒毒过程。戒毒矫治是通过《禁毒法》来保证的,毒品犯罪是通过《刑法》等相关法律来保证的,毒品犯罪越猖獗,吸毒人群越庞大,毒品犯罪越多元化,吸毒人群吸食类型越多样化。严惩毒品犯罪和戒毒矫治就像人的双脚一样重要,其中一个是惩治,一个是救治,目的都是一样的,那就是创造无毒和谐美好的生活环境。
  
  二、严惩毒品犯罪和戒毒矫治的并存常态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国家法律就是严惩毒品犯罪的利器。毒品犯罪一直以来对社会和谐稳定造成严重危害,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历来受到重视,可以说,严惩毒品犯罪已经成为常态。
  
  (一)严惩毒品犯罪的立法体现和意识形态
  
  我国《刑法》第347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对于毒品犯罪,若满足该条规定的五种情形甚至直接判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活着死刑。《刑法》第357条规定毒品不以纯度折算的规定。由此可见,严惩毒品犯罪十分严厉。立法中,对于毒品犯罪的严厉打击还体现在毒品犯罪与其他犯罪不同的累犯制度上,《刑法》第65条确立了一般累犯制度,但对于毒品犯罪,《刑法》第356条有特别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2017年两会期间又修改了关于教唆、引诱未成年人贩毒、吸毒的量刑,又由原来的量刑3-5年增加至5-7年,打击力度的加大,也体现了国家对于未成年人青少年涉毒、吸毒的保护力度加大。特别是对在校学生起到了法律保护屏障作用。
  
  长期以来,“黄赌毒”是危害社会的重点犯罪,毒品危害更是为人们熟悉,各类新闻、报刊、杂志不断凸出毒品社会问题,更有许多影视作品从不同层面反应吸毒人的扭曲人生和毒品犯罪的猖獗,从打击毒品犯罪的司法严肃,到累年因为破获毒品犯罪案件付出的牺牲,一组组触目惊心的毒品犯罪,一桩桩荡气回肠的禁毒故事,毒品越来越为人们高度关注。各地公安、司法机关严字当头、突出重点、因地制宜,狠抓对毒品犯罪的打击、整治、管控措施的落实。严惩毒品犯罪成为共识。
  
  (二)戒毒矫治的立法体现和意识形态
  
  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履行禁毒职责或者义务。禁毒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禁毒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国家采取各种形式开展全民禁毒宣传教育,普及毒品预防知识,增强公民的禁毒意识,提高公民自觉抵制毒品的能力。国家鼓励公民、组织开展公益性的禁毒宣传活动。新闻、出版、文化、广播、电影、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禁毒宣传教育。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禁毒宣传教育。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禁毒宣传教育,落实禁毒防范措施。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毒品危害的教育,防止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进行其他毒品违法犯罪活动。
  
  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吸毒成瘾人员应当进行戒毒治疗。吸毒成瘾的认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测,被检测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对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测。公安机关应当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
  
  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三、严惩毒品犯罪和戒毒矫治的现状分析
  
  (一)严惩毒品犯罪现状
  
  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6月20日发布《人民法院禁毒工作白皮书》(2012-2017),向社会通报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禁毒工作的主要举措和成效,毒品犯罪呈现四个特点:一是案件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2012至2016年,全国法院新收毒品犯罪案件54.1万件,审结53.5万件,判决生效犯罪分子54.3万人,一审结案从2012年的7.6万件增到2016年的11.8万件,增幅为54.12%,生效判决人数从8.1万人增至11.6万人,增幅为43.09%,毒品犯罪案件在全国刑事案件中的比例,从7.73%增至10.54%,毒品犯罪案件是增长最快的案件类型之一,其增幅是全部刑事案件总体增幅的4.12倍。二是毒品犯罪高发省份相对集中。毒品犯罪已经突破以往主要分布于边境、沿海地区的特征,遍布全国所有省份,但全国前十仍然集中在华南、西南、华东和华地区。三是源头性毒品犯罪和末端毒品犯罪增长迅速。我国面临境外毒品渗透和国内制毒犯罪蔓延的双重压力,走私、制造毒品和制毒物品犯罪等源头性犯罪加剧。同时,受毒品消费市场持续膨胀影响,零包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非法持有毒品等末端毒品犯罪增长迅速,危害不容忽视。四是涉案毒品种类多样化。合成毒品(包括冰毒和片剂)比例不断增长,在大部分地区已超过传统毒品海洛因成为最主要的涉案毒品。新类型毒品已达318种,其中涉氯胺酮犯罪比例最大,涉甲卡西酮、芬太尼、恰特草等新类型毒品犯罪时有发生。
  
  (二)戒毒矫治现状
  
  2016年,全国吸毒人员总量仍在缓慢增长,以海洛因为主的阿片类毒品滥用人数增势放缓,以冰毒、氯胺酮为主的合成毒品滥用人数增速加快,滥用新精神活性物质有所发现,呈现出传统毒品、合成毒品和新精神活性物质叠加滥用特点,毒品滥用结构发生根本变化。
  
  2016年,全国禁毒部门破获毒品刑事案件14万起,抓获毒品犯罪嫌疑人16.8万名,缴获各类毒品82.1吨;查获有吸毒行为人员100.6万人次,其中登记新发现吸毒人员44.5万人;依法强制隔离戒毒35.7万人、责令社区戒毒24.5万人次、社区康复5.9万人次。
  
  特点:一是吸毒人员总量缓慢增长,青少年人数增幅同比下降。截至2016年底,全国现有吸毒人员250.5万名(不含戒断三年未发现复吸人数、死亡人数和离境人数),同比增长6.8%。其中,不满18岁2.2万名,占0.9%;18岁到35岁146.4万名,占58.4%;36岁到59岁100.3万名,占40%;60岁以上1.6万名,占0.7%。查获35岁以下青少年吸毒人数同比下降4.1%,青少年毒品预防教育成效初显。二是毒品滥用种类多元并存,合成毒品滥用规模居首位。在全国现有250.5万名吸毒人员中,滥用合成毒品人员151.5万名,占60.5%;滥用阿片类毒品人员95.5万名,占38.1%;滥用大麻、可卡因等毒品人员3.5万名,占1.4%。2016年,全国新发现吸毒人员44.5万名,其中滥用合成毒品人员占81%,滥用海洛因等阿片类毒品人员占15.8%,滥用大麻、可卡因等毒品人员占3.2%。三是新精神活性物质国内滥用增多,大麻等其它毒品滥用问题凸显。中国国家毒品实验室从各地送交的检测样品中,发现22份可直接吸食的新精神活性物质,反映出新精神活性物质在中国已存在滥用人群,主要是在娱乐场所滥用。全国现有滥用大麻人员1.7万名,其中2016年新发现滥用人员4836名,个别地方出现有组织聚众吸食现象。
  
  对比总结:严惩毒品犯罪打击力度加大,案件层出不穷。戒毒矫治难度加大,合成毒品品种众多,吸毒人群不断增加。总体评价,毒品形势更加严峻。
  
  法治思考:刑法是打击毒品犯罪的最后一道防线。我们在惩治毒品犯罪的时候,要做到多管齐下,既要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也应当尽可能多做教育工作,挽救那些不慎的失足者,尝试感化那些“瘾君子”,从而达到禁毒效果的最大化。毒品犯罪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我们必须理性的看待它、研究它、分析它,以正确的、科学的理念,长期、持久、坚定的打好禁毒战争。不管是严惩毒品犯罪还是戒毒矫治,都是国家保障无毒环境的法治手段,在法治中国的建设中都起着不可或缺的主要责任。惩治是为了预防,矫治是为了挽救,在这种法治光芒的指引下,相信毒品犯罪最终会得到遏制,戒毒矫治也会随着无毒环境的建立而逐步消亡。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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