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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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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家争鸣
强制隔离戒毒法律监督浅析
2013-08-30 21:58:39 来自:杜新忠戒毒网 作者:苟钢昌 阅读量:1

  一、对强制隔离戒毒法律监督缺失
  
  禁毒法颁布前,戒毒工作分为公安机关强制戒毒和司法行政部门劳教戒毒。司法行政部门劳动教养机关对强制戒毒后复吸的吸毒人员实行劳动教养,在劳动教养中强制戒除其毒瘾。《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劳教检察办法》分别对检察机关劳教所法律监督进行了相应的规定。因此,检察机关可以依法对劳教所的戒毒工作进行法律监督。现在禁毒法把过去的强制性戒毒的体制做了改革,按过去的戒毒体制是先强制戒毒,强制戒毒后如果再复吸了可以劳教戒毒。现在根据实践经验,为了整合戒毒资源,也是提高戒毒的效果,把过去的强制戒毒和劳动教养戒毒这两种措施合并为一种强制隔离戒毒措施,这样法律实施后就没有劳动教养戒毒了,但是对于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强制戒毒活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存在法律监督空白。
  
  随着禁毒法的颁布,原有的公安机关强制戒毒和司法行政部门劳教戒毒改革为强制隔离戒毒,禁毒法第38条明确规定,对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禁毒法对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及社区康复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但是,禁毒法、戒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都没有规定强制隔离戒毒法律监督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也没有出台相关规定,随着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逐渐消融,原劳动教养职能逐步为强制隔离戒毒代替,检察机关在强制隔离戒毒法律监督方面因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无法有效地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进行法律监督。原驻所检察机关基本上是“人去楼空”,涉及到强制隔离戒毒监督的问题不知道由谁来承担和解决。
  
  纪检监察机关没有法律监督的职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三章监察机关的职权没有法律监督的规定,同时,也没有其他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其强制戒毒法律监督职责。因此,纪检监察机关不是强制隔离戒毒法律监督的主体。
  
  二、对强制隔离戒毒进行法律监督的法理依据
  
  现代社会治理制度建立在社会分工的基础之上,检察机关作为宪法规定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具有对法院、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及其他有行政执法和行政管理权力的行政机关的监督职责,承担着法律赋予的侦查监督、诉讼监督、执行监督和监督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职责。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属于国家机关执法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理应置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范围之内。
  
  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强制隔离戒毒所依照法律规定对戒毒人员进行两年的强制性戒毒治疗,有些到期未能戒除毒瘾的,还可依法延长1年时间,是一个较长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执法过程。确立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对于保证强制隔离戒毒法律法规正确实施、切实尊重和保护被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人权及其他合法权益至关重要。同时,根据人民警察法,检察机关对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依法进行监督,据此,从事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人民警察依法应接受检察机关对其履行职责进行法律监督。
  
  三、对强制隔离戒毒进行法律监督的实践需求
  
  第一,确立法律监督有利于维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合法权益。由于缺乏对强制隔离戒毒的法律监督范围、程序等规定,被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在遇到权利被侵犯等问题时,难以向检察机关提起申诉或者控告。确立法律监督制度,有利于检察机关就地、及时、方便地分流和解决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相关诉求,有效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二,确立法律监督有利于确保强制隔离戒毒活动的公正廉洁。在强制隔离戒毒所,从事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警察处于强势地位,被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处于弱势地位。强制隔离戒毒执法权是一种特殊的行政权力,它具有单向性、直接性和强制性,直接涉及到被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基本权利。确立法律监督,有利于杜绝滥用权力、司法腐败等现象。
  
  第三,确立法律监督有利于强制隔离戒毒所依法及时有效处理所内死亡等热点问题。当前社会各界特别是新闻媒体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所内死亡等问题非常关注。由于存在法律监督空白,缺少检察机关介入,鉴定结果、处理意见不易为死亡人员亲属所接受。时有无理取闹、漫天要价、违规上访等现象发生,影响了强制隔离戒毒所正常秩序,亵渎了法律的严肃性。
  
  四、建立强制隔离戒毒法律监督制度构想
  
  立法是摆脱法律虚无主义的根本,明确的职能界定是法律主体履行法律职责的先决条件。应尽快对检察院组织法进行修改,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对强制隔离戒毒所的法律监督权。同时出台《人民检察院强制隔离戒毒所检察工作办法》,就强制隔离戒毒所法律监督的范围、程序、方式等都予以详细规定。具体如下:
  
  检察机关对被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入所、出所管理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对强制隔离戒毒所呈报戒毒期限变更、所外就医、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进行监督,认为入所出所条件、期限变更、所外就医、提前解除不当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检察机关对被强制隔离戒毒人员逃跑、破坏监管秩序、重大疫情、所内吸毒、安全生产事故、所内死亡等事故进行监督,与强制隔离戒毒所共同剖析事故原因,研究对策;认为可能存在违法犯罪问题的,依法进行调查处理。检察机关对教育矫治、生活卫生、戒毒治疗、诊断评估、习艺劳动、文化建设、安全防范等方面进行监督,发现体罚或虐待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违法使用戒具、违规安排习艺劳动等情况,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检察机关负责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等工作。检察机关应受理被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的控告、举报和申诉,及时审查处理。
  
  赋予检察机关检察建议权、纠正权和检察处分权,是确保强制隔离戒毒所法律监督落到实处的重要保障。检察机关发现轻微违法情况,可以当场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发现严重违法情况,或者在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后强制隔离戒毒所未予纠正且不说明理由的,应及时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机关发现强制隔离戒毒工作中存在执法不规范等可能导致执法不公和重大事故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向强制隔离戒毒所及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无正当理由不采纳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本文作者:苟钢昌
  
  审稿:代鸿宾
  
  供稿单位:四川省泸州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办公室
  
  联系电话:0830-2701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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