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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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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家争鸣
政协委员提案:改革强制隔离戒毒体制
2013-06-15 20:24:05 来自: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网站 作者:李仁真 阅读量:1

  当前,毒品问题已成为世界性难题。在我国,登记在册的吸毒人数逐年增加,2012年已达180多万,因毒品而产生的暴力犯罪、财产犯罪高发,由此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近几年来,我国先后颁布了《禁毒法》(2008)和《戒毒条例》(2010),创建了新的强制隔离戒毒制度,即由公安机关对吸毒成瘾人员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由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共同承担强制隔离戒毒(下称强戒)的执行。这项制度的实施,为维护社会稳定、提高戒毒效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从具体执行情况来看,也存在不少弊端需要加以改革。在劳教制度改革步入“适时停止”之际,如何统筹规划、整合资源,理顺强戒体制机制便成为国务院及其相关部门面临的一项紧迫任务。
  
  一、我国强制隔离戒毒执行工作现状及其体制弊端
  
  《禁毒法》和《戒毒条例》施行后,强戒执行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分段执行,即先由公安机关执行3-6个月,然后送司法行政机关执行。目前,全国有18个省(区、市)和新疆兵团按照这种方式运行。二是公安机关以行政委托的方式,将强戒执行工作交给司法行政机关执行,如安徽省。三是公安机关以整体移交的方式,将强戒执行工作交给司法行政机关,如云南省、广州市。有的省份由于基础设施不好,经费保障困难,出现了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两难管”的局面,如吉林省。现行强戒执行体制机制,存在以下弊端:
  
  一是职责配置不合理。依国务院“三定”方案,禁毒管理局设在公安部,戒毒管理局设在司法部,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和执行理应由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分别承担。然而,《戒毒条例》第二十七条则规定,“被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在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3-6个月以后,转至司法行政部门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继续执行”。现行法规对强戒的权责划分不合理,决定权与执行权没有完全分离,不利于权力的正常行使和有效制约,也不利于责任的落实和追究。
  
  二是协调机制不到位。公安机关担负着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以及禁毒等繁重任务,司法行政部门则担负着刑罚执行和劳教(戒毒)执行等主要任务。《禁毒法》的立法初衷本在于整合利用两部门的资源,实现优势互补。然而,在实践中,各部门都不愿放弃已有的执法资源,导致强戒执行多头管理、重叠交叉;有的地方受部门利益驱使,相互争夺戒毒资源;也有的地方拘泥于传统模式,该收治的没能收治;还有的地方为“争项目、要经费、增编制”而重复建设,造成人财物的浪费。
  
  三是资源缺乏与闲置问题并存。公安机关的强戒所呈点多面广的分布特点,大多在县区设置,硬件设施简陋,同时也存在警力不足、医护人员缺乏等问题,许多强戒所不得不聘用大量协勤人员来协助管理,无力开展人性化管理、多样化康复和后续跟踪帮教。司法行政部门的劳教(戒毒)所大多集中在省、市两级设置,一般规模较大,收治能力较强。据统计,全国现有劳教场所340多个(其中强戒所260余个),大约可容纳强戒人员30余万人,不仅硬件设施完善,而且警力资源丰富,日常管理规范。在劳教制度“总体控制、逐步停止”的情况之下,一些地区(如东北、华北等地)的劳教场所及其资源面临闲置浪费。
  
  为此,提出改革强制隔离戒毒执行体制机制的建议:

  
  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切实提高禁毒戒毒的效果,同时合理避免劳教制度改革所导致的资源闲置浪费,建议对现行强戒执行体制机制进行适当调整,着重从以下方面入手:
  
  第一,科学设计,理顺强制隔离戒毒管理体制。国务院及相关部门应认真开展调查研究,结合我国禁毒戒毒面临的形势和问题,按照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改革和完善强戒的顶层制度设计,着力构建“公安机关审批,司法行政机关执行,检察机关监督,卫生部门指导”的管理体制。
  
  第二,合理配置,实现决定权与执行权分离。适时修订相关法规,合理划分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在禁毒和戒毒方面的职责权限,形成公安机关负责抓禁毒、抓涉毒违法犯罪的预防和打击,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抓戒毒、抓强戒的收治与康复帮教的工作格局,使强戒执行工作融生理脱毒、身心康复和重返社会于一体,并建立起“权责明确、相互配合、互相制约、高效运行”的工作机制。
  
  第三,统筹兼顾,降低改革成本并提高强戒执行效能。积极稳妥地推进相关制度改革,将现有劳教(戒毒)所统一改/扩建为强戒所,并实现顺利转型;将公安机关现有强戒所予以归并或移交,实现强戒资源的综合利用,以降低改革的社会成本。在理顺关系、优化结构的基础上,创新方式、规范管理,包括出台相关配套管理制度,以提高强戒的执行效能。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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