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因为吸毒被拘留五日的行政诉讼案件,法院认定被告(公安机关)程序违法,反映出被告在本案查处过程中“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违反了法律规定,依法应当撤销,但因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执行完毕,已不具有可撤销内容,应当确认其违法。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确认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违法。
原告的诉讼请求是撤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法院却确认被告行政行为违法,而不撤销,显然这样的判决结果没有达到原告的预期。在进一步评析上述判决之前,我们先了解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是如何规定的。该条款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没有其他规范性文件进一步界定“不具有可撤销内容”范围,“不需要撤销内容”范围。
有人说,在我国,由于行政诉讼事后救济的特征,决定了在每个具体的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是不可避免的。
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原告权益造成了损害,而当这种损害本身处于一种不可弥补、不可挽回的状态,且该具体行政行为已经执行完毕的情况下,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则是不可撤销的,这是因为“处分撤销诉讼之目的,在于废弃行政处分之效力,以解除当事人权益免受该处分效力之影响”,而如果被诉讼具体行政行为对原告造成的损害结果已经不可恢复原状,“废弃行政处罚之效力”就没有了必要,“解除当事人权益免受该处分效力之影响”已经不可能。
笔者认同上述分析,但认为不合法的吸毒拘留行政行为,拘留已经执行完毕,不应当被认为是不可撤销的行政行为、不需要撤销的行政行为,进而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而不撤销,理由是:
一、行政行为仅仅是被法院确认违法,但没有被撤销,该行政行为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但没有撤销,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对行政相对人权益仍产生影响。从某种角度分析,被处罚人是有“案底”的人。对于吸毒人员来说,这个吸毒行政处罚记录仍会在公安系统中,会陪伴其一生。
二、有吸毒案底的人,在我国其生活、工作会严重受限
在我国,公民一旦因为吸毒被行政处罚,就会有吸毒记录,其生活、工作会严重受限。
坐高铁、飞机、住宾馆,去银行办事等,只要使用身份证,甚至在大街上被监控系统人脸识别,就会触发当地公安预警系统,吸毒人员就有可能面临吸毒检测。
当兵入伍、考公务员、任企业高管等需要背景筛查的职位、工作,一旦有吸毒记录,这些职位、工作就会与之无缘,甚至做不了外卖,开不了网约车等基础性、大众性谋生工作。
而且,从当前来看,上述种种限制是终生的,即使你十几年没有吸食毒品,但因为有吸毒记录,仍会面临吸毒检测。
三、撤销不合法的吸毒拘留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废弃行政处罚之效力,解除当事人免受该处分之效力影响
表面上,被处罚人因吸毒被拘留,拘留处罚已经执行完毕,不能恢复原状,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但实质上,行政拘留对原告权益造成的损害是可以弥补的、是可以挽回的,是可以通过撤销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达到废弃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法律效力,解除被处罚人免受该处分之效力影响的目的,完全可以恢复处罚前原状。
已经公开的多个刑事案件冤案,被告已经被羁押了十几年、甚至几十年,基于真凶出现、亡者归来等客观原因,法院撤销了有罪判决,宣告被告无罪。法院通过撤销的方式废弃有罪判决的法律效力,解除被告免受该有罪判决之影响,恢复原状。
行政吸毒案件类似情形,也完全可以通过撤销不合法行政行为的方式恢复原状,理由不再赘述。司法实践中,关于吸毒拘留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旦被依法撤销,被处罚人就没有了“案底”,且办案单位会依照程序逐级向上呈批解除被处罚人的吸毒记录,让被处罚人恢复到处罚前的状态,让被处罚人过上正常的生活。至于被错误拘留的事实完全可以通过国家赔偿方式弥补被处罚人的损失,恢复被处罚人被侵犯的权益。
如果机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对于不合法的吸毒拘留行政处罚决定书确认违法但不撤销,会导致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继续发生法律效力,被处罚人就会有“吸毒案底”,且会因该所谓的“吸毒案底”,工作、生活终生处处受限,显然,这不符合司法公正、公平原则。
四、撤销不合法的吸毒拘留行政行为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之情形
不是说,所有的关于吸毒处罚的行政行为一旦被认定不合法,就一律判决撤销。如果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可以依法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而不撤销。这种情形司法实践中是较为常见的。
关于吸毒拘留的行政行为一旦被认定不合法,能否撤销,就要判断该行政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之规定。该法条规定了六种情形法院应当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这六种情形分别是: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职权的;滥用职权的;明显不当的。
如果符合上述任何一种情形,法院就应当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而不是以原告拘留已经执行完毕,不具有可撤销内容而判决确认违法而不撤销。故上述判决法官的观点值得商榷。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关于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不需要撤销的,法院确认其违法之规定不适用于吸毒拘留行政处罚案件。如果不合法的吸毒拘留行政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之规定,法院应当判决撤销该行政行为,而不是确认违法而不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