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新忠戒毒网--戒毒门户 权威媒体
联系杜新忠:13757963812 | 网站地图
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余杭强制隔离戒毒所收治自愿非列管成瘾物质人员
首页 > 当前位置:>禁毒综合 > 百家争鸣 > 正文
百家争鸣
“止咳水”涉毒的法理与情理
2021-04-07 22:22:05 来自:中国禁毒报 作者:李 芳 阅读量:1
  广东深圳“走私微量软性毒品案件快速审结”模式打击处理对象以“止咳水”为典型,还涉及曲马多、莫达菲尼等,它们均是我国列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一方面具有医疗用途,另一方面易致成瘾,或可作为海洛因等毒品的替代品,此外存在大众认知不足的情形。司法实践中,在相关案件罪与非罪的认定、处理程序等方面,应该把握哪些要点呢?我们请相关专家学者给予深度解读。
  
  专 家
  
  陈卫东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  
  阮齐林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  
  张晓春 广西警察学院侦查学院教授
  
  记者: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张军检察长提到“深入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内容。请结合深圳的实践,谈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毒品案件中落实的价值。
  
  陈卫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体现了公正基础上的效率观,承载着现代司法宽容精神。无论从理论上还是法律规定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适用于任何案件性质、诉讼程序类型,当然也包括毒品案件。深圳市有关部门积极探索尝试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止咳水”这类麻精药品涉毒案件,这种做法值得肯定。
  
  首先,携带“止咳水”入境这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及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相较海洛因、冰毒等案件要低一些,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是刑法谦抑性原则和精细化司法的重要体现。其次,因携带“止咳水”入境而被缉私部门查扣,属于典型的“人赃俱获”,加之深圳市有关部门在实践中已经形成了相对规范的主观故意判断标准,具备了较为完善的初查分筛机制和统一证据标准,所以这类案件的有关证据通常较为完备,属于简单刑事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既可以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办案机关的人力物力,也使被追诉人免受较长的审前羁押之苦,使公平正义在个案中得以彰显。
  
  记者: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被称为是毒品犯罪的轴心条款,请围绕这一条款和“无犯意则无犯人”的刑法格言谈谈“止咳水”类麻精药品涉毒的罪与非罪。
  
  阮齐林: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对这一条款的理解、运用必须明确其规范目的,不论数量多少均可定罪处罚的严厉标准之下有个前提,即具有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方式传播他人滥用的意图和客观的可能性、可行性。该条惩治的目标是传播毒品供他人滥用(满足瘾癖)的行为,其严重危害公众的生命、健康,危害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反之,如果将含麻精成分的药品用于医疗用途的,属于合法行为,不违法,更谈不上是犯罪。自吸用于满足瘾癖即滥用的,属于违法行为,可以给予治安处罚或处以强制戒毒。滥用于自吸(满足瘾癖)所持毒品数量较大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制的范围,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非法持有、携带毒品,如果足以证实为贩运(传播)给他人滥用的,不论数量多少都应当适用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定罪处罚。
  
  记者:如何把握这类案件的证明规则?您对有关证据收集、采信及相关立法完善有哪些建议?
  
  阮齐林:行为人持有、携带毒品包括管制的麻精药品出入国(边)境,究竟是否为贩运给他人?判断证明是一件复杂的事情,需要根据刑法规定、司法实践经验如司法解释、指导案例、习惯等,同时结合生活经验、常识进行判断。我国对毒品犯罪坚持高压严打的刑事政策和司法标准,毒品犯罪分子作案一旦被查获,往往拼命抵赖,避重就轻,试图逃避法律的制裁。为避免幼稚执法造成司法成本高、打击难度加大,需要合理认定犯罪人是否具有贩运(传播)他人吸食的意图和可能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了“有逃跑、丢弃携带物品或逃避、抗拒检查等行为”等八种情形之下,查获携带有毒品的,可以认定“应当知道”是毒品。不过,允许反证,被告人能作出合理解释的,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则可否定推定。携带海洛因、冰毒等毒品出入国(边)境、乘坐交通工具的,本人不吸毒,显然有贩运(传播)给他人吸食的嫌疑,如果不能合理解释的,可以认定构成走私、运输毒品罪。如果携带“止咳水”一类的药品,即使本人不吸毒,也不排除自用于治病的可能性,如果数量不大,如就是一、两瓶,不能认为违法犯罪。即使用于满足瘾癖自吸的,就一、两瓶,不具有传播他人吸食的营利的价值,至多是违法行为,不构成刑法三百四十七条规定的犯罪。如果携带数量大,显然不是一个人自用吸食的,且具有传播给他人吸食的营利价值(空间),被告人不能合理解释,可以认为传播他人滥用,构成走私、运输毒品罪。
  
  陈卫东:“止咳水”等麻精药品涉毒案件的特殊性表现为走私、交易方式十分隐蔽,而且涉案证据又易于消失和毁灭,因此取证、认证问题是追诉、审理此类案件的一大难点。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强化取证、认证工作:一是要尽可能全面地收集与此类犯罪定罪量刑有关的客观证据,固化刑事追诉体系,避免因拒不认罪或翻供行为导致言词类证据在认证时发生效力贬损。二是有必要建立包括证据指引在内的类案指导机制,强化一线民警规范取证的意识和能力。同时,重视与检察机关的取证合作,针对新型、疑难案件,适时开展检察介入侦查的引导取证工作。三是完善证据采信规则。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技侦证据可以用作定案依据,但需要查证属实,因此相关材料需随案移送并接受法庭调查。实践中,出于技术方法保密等原因,此类证据的移送和使用经常受阻。因此,在立法尚未变动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司法解释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授予司法人员在庭外对技侦材料中的保密内容予以单独核实的权力,同时设置相应的保密规则。
  
  记者:在快办模式中有这样的量刑标准,“老龄人群、家庭困难人群等分别在基准刑期的基础上扣减10%-50%,其中家庭困难人群方面考虑到单亲家庭、社会救助对象、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等具体因素对违法行为动机方面的促成和影响。”请从犯罪惩罚的社会效果层面,谈谈对这一标准的看法。
  
  陈卫东:作为指导我国刑事司法实践的基础理念,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提倡刑事司法的人文情怀与理性关怀。对于老年犯罪,尤其是偶犯、过失犯以及出于生活所迫等特殊原因而实施犯罪的初犯等主观恶性较小的从宽处罚,是我国一项基本刑事政策,也为刑法修正案(八)所确认。作为客观状态的家庭情况,虽不必然与犯罪行为人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直接关联,但是家庭生活困难的人实施犯罪,很多时候在犯罪动机上事出有因,影响司法机关对于行为人主观恶性的认定。对于因家庭困难原因而走向犯罪的人,仅仅通过严厉的刑罚惩罚的方式并不能发挥预期的矫治效果,更重要也是更有效的,乃是从思想教育和社会责任的角度出发,解决最本质的家庭生态和社会帮教问题,实现惩罚与教育并举的双重目的。
  
  阮齐林:刑罚具有有惩罚、预防犯罪,改造犯罪分子、促进回归社会等多元价值追求。其中最根本的一点是公平、公正,其不只是追求与行为危害性相应的惩罚,也要注重一般预防的效果,通过惩罚犯罪,对潜在犯罪人产生警示作用;对守法公民给以抚慰,教育引导社会大众,培育起法律信仰。此外,还应当实现责与刑相适应。毒品犯罪是重罪罪名,更应该严格掌握标准,同时亦应遵行对老年人、未成年人及确有悔改、危险性小者等的宽大处理政策,这是符合预防犯罪原则、人道主义精神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
  
  记者:包括“止咳水”在内的许多新型毒品,对毒品预防教育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快办模式亦将预防宣传作为重要的组成部分。请结合当前实际,谈谈如何提高相关工作的实际效果。
  
  张晓春:就深圳关区携带“止咳水”入境人群而言,应进行区分性宣传:对于普通过境旅客,需要让他们明白“止咳水”具有毒品属性,增加申报的自觉性,尤其注意提供医疗用途证明。此外,应提醒他们在口岸通关时勿为他人携带物品,以防因误带混入饮料瓶的“止咳水”而涉嫌走私毒品共犯;对于陌生人提出给予“带工费”帮忙带货的请求要果断拒绝,勿因蝇头小利被不法分子操控。对于成瘾人群,应把握违法与犯罪的区别进行宣传。对于以牟利为目的的“水客”,则应把握走私普通货物和走私毒品在定罪量刑上的区别来开展禁毒宣传。与此同时,要通过张贴典型案例判罚结果的警示海报、循环播放提示语等方式,在口岸明显位置开展全覆盖宣传。针对大众对这类药品认知不足的现状,相关部门可注重对于滥用后果的宣传。
  
  陈卫东:近年来,吸食新型毒品人员呈上升趋势,禁毒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与惩治两手抓的原则。新型毒品隐蔽性极强,现实中有大量人员无意吸食继而染上毒瘾,因此,普及宣传新型毒品的辨别方法至关重要。未成年人好奇心重,也容易误入歧途,对于他们的宣传教育应改变单纯的说教,创新手段。此外,目前来看,羁押场所开展禁毒宣传教育的常态化还有所欠缺,可以将禁毒宣传教育纳入羁押场所常规教育体系,实现对涉毒犯罪的多级预防。
[责任编辑]杜新忠
杜新忠戒毒网--戒毒门户 权威媒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