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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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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家争鸣
法律不适助长新型毒品发展蔓延
禁毒思考与议论
2007-08-27 10:07:52 来自:人民公安报 潘科峰 杨树华 作者: 阅读量:1

  新型毒品犯罪形势日趋严峻,然而我国刑事法律却相对滞后,影响了打击效果。此外,究竟什么是摇头丸,对摇头丸等新型毒品要不要鉴定,公检法几家尚存分歧。有关人士指出,这些法律和政策上的缺失和不统一,助长了新型毒品的发展和蔓延,亟待多部门联手解决。

  刑罚失衡成打击新型毒品犯罪软肋

  从全国近几年来缴获毒品和捣毁毒品加工窝点数量分析,传统毒品犯罪形势处于较大幅度下降或平稳发展阶段,而摇头丸缴获量和捣毁毒品加工窝点却以大于50%的幅度上升。曹永江特大制贩精神药物氯胺酮(俗称K粉)1790公斤案、黑龙江破获的制贩咖啡因并缴获6.5吨案、广东破获的制造安眠酮2955公斤并准备走私出境案,都充分显示了精神药物制贩活动正在迅速发展。

  采访中多位禁毒民警表示,我国刑罚的不适,主要是刑法覆盖的不全和刑罚的失衡,助长了摇头丸等新型毒品的迅速发展和漫延。

  公安部禁毒局新型毒品打击处有关负责人指出,这种不适应主要表现在制造、走私、贩卖摇头丸犯罪的法定量刑与海洛因相比明显偏轻。这种刑罚的疏漏,给这类犯罪留下了很大的发展空间。

  "目前国内刑法关于毒品的罚责只有笼统规定,没有起刑数量标准,在我国非法生产这些精神类药物的风险要比有成熟明确的刑法罚责的国家低很多,以至于国际贩毒集团纷纷选择'中国生产、他国消费'的模式。而各地公、检、法部门无据可参,易出现判决结果差异巨大的现象,挫伤执法部门打击的积极性。"这位负责人说。

  在毒品案件死刑的量刑标准上,福建省2001年起内部执行的标准为海洛因200克,但摇头丸案除外。曾有两起摇头丸案的主犯一审被判处死刑,二审被改判死缓。还有一个涉及高达600克摇头丸的案件主犯被判死刑后,甚至引起有关国际组织的关注,不得不改判死缓。

  据了解,美国联邦刑法典对摇头丸的定罪规定是:明知是摇头丸或应当知道是摇头丸而非法持有的被告,应判处一年以下入狱,并处不少于1000美元的罚金;对贩卖100克以上的甲基安非他明及其盐的结晶体、其衍生物(指摇头丸)或衍生物的盐结晶体的;或者贩卖1000克以上、可检测到上述物质(而无论含量多少)的混合物的,应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至终身监禁。

  一位禁毒民警对记者坦言,我国刑法对新型毒品犯罪定罪难、量刑偏轻,在实践中最直接的负面影响就是使个别地方的公安机关在打击新型毒品犯罪领域投入的资源相对要少,原因是逮捕、起诉犯罪嫌疑人的成功率要比其它有明文规定的罪名要低。

  摇头丸等新型毒品法律定义至今仍未统一

  除了刑罚偏低以外,对例如摇头丸等一些最基本、最常见的新型毒品,我国相关部门仍存在认识不统一的问题。

  据介绍,目前在我国发现的摇头丸与其他国家的摇头丸是有区别的:一是成分多样、质量差,多为杂质混合型的苯丙胺类兴奋剂的药片;二是使用海洛因、大麻、氯胺酮、冰毒片剂等添加辅料的多。容易使人产生混淆的是,随着境外"金三角"地区制贩冰毒犯罪活动日益突出,由于生产、加工不受季节限制,并且具有成本低、需求量大、利润高的特点,缅北一些海洛因加工厂为适应"市场"需要,转而经营精神类毒品加工厂,将冰毒压制成片剂或丸状向我境内渗透。这种冰毒压制成的片剂或丸状的"冰毒丸",在中国毒品消费市场上也往往被当作"摇头丸"吸食、贩卖,从而加剧了我国此类犯罪活动的发展蔓延。有关人士指出,把冰毒片与摇头丸混为一谈,是一种误导,同时也对摇头丸的法律定义造成了混乱。

  上述种种原因,导致了我国法律对摇头丸至今还没有一个准确的定义,给打击工作带来了难题。"究竟检测出什么成分才叫摇头丸?有时公安机关破案后乱七八糟的药片给你弄来一堆,颜色、形状都不一样,我们不可能一粒一粒地化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一位法官说。

  在公安部禁毒局组织的一次调研中,司法界人士对摇头丸案件的量刑标准则分成了数种意见。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一位法官认为:应当以摇头丸的主要成分的数量为量刑标准。福建查获的摇头丸成分多为甲基苯丙胺,那么对摇头丸的量刑就应该与冰毒一致。对含有两种以上成分的,则以毒性最厉害、最大的一种来定。例如,在缴获的摇头丸中冰毒和咖啡因同时存在的,以冰毒计;冰毒和海洛因同时存在的,便以海洛因计。

  还有意见认为可以查获的摇头丸的实际数量为量刑标准。破案查获多少,就按照多少数量定。有的干脆建议直接将摇头丸按照冰毒来处理。

  北京大学中国药物依赖性研究所有关专家指出,近年来,新型的化学合成毒品问题最多,如摇头丸、冰毒、K粉、美沙酮和安定针剂等案件处理有困难,关键原因在于这些毒品都是边缘性的毒品品种,对他们要制定一个大而全并且十分细致的规定是不现实的,也是没有必要的。建议对刑法中未确定数量标准的氯胺酮、安眠酮、咖啡因、美沙酮、安定、麻黄素、杜冷丁、三唑仑、美施康定等名目繁多的新型化学合成毒品和制毒前体配剂,可借鉴美国等国家的做法,采取列表式的司法解释,由公、检、法、卫、药等部门不定期公布新型毒品目录,在实践中根据形势和需要随时扩大和补充。

  毒品掺假给司法实践带来新挑战

  据了解,除摇头丸成分复杂、变化多样外,随着制毒技术的不断发展,毒品掺假问题也正日益突出。我国香港曾对吸食摇头丸的青少年做过一次问卷调查,被访者反映不愿到大陆购买摇头丸,原因是在大陆买到的摇头丸大多为假货,且质量差,不如在香港买到的过瘾。毒品掺假给司法实践带来了难题。法院系统出于量刑公正和判案准确考虑,希望公安机关能够对缴获的毒品进行鉴定;而公安机关受技术设备等诸多方面的限制,远没有达到可以进行逐案鉴定的条件。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一负责人认为,对大宗毒品和掺假的案件如不进行含量鉴定的工作,就有一个处刑不平衡、不公正的问题。该院刑一庭庭长说,在国外,毒品的含量问题,是对毒品犯罪被告人量刑的重要依据之一,因为我国目前还保留死刑,进行含量鉴定就更为重要。判处死刑的案件要慎重,鉴定一下含量,就会显得更公正,鉴定毒品含量是司法制度进步的体现。"广东省高法内部规定150克海洛因才判死刑。在普宁有的毒品经过层层掺假,一克分为八个小包,每个小包卖100元,实际上毒品含量几乎都等于零了。如果不鉴定其有效成分含量,而仅凭缴获的全部质量进行判刑,显然是一种极大的不公正。"他说。

  采访中,战斗在禁毒一线的公安民警均表示,对毒品案件进行逐案鉴定的愿望是好的,但实践起来很困难。一位民警说:"主要是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如设备的问题、技术的问题、人员素质的问题等等。如果一定要这样做,就势必要求缉毒部门成立自己的技术部门,专门来研究和分析毒品鉴定的问题。但目前缉毒民警本来人数就很少,还能专门成立这样一个部门吗?就算对现有缉毒民警进行培训,也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

  某地公安局的禁毒民警还认为,对所有查获的毒品都进行鉴定,很容易被毒品犯罪分子钻空子,是对犯罪分子的一种放纵,不应该通过鉴定而削弱了打击的力度。最高人民法院一位法官指出,从某个角度看,打击的力度和量刑的规范确实是一对矛盾,对毒品进行鉴定,符合罪刑相当原则,但也要考虑到鉴定所需的设备、经费、人员等现实情况。他说:"目前来看,至少对可能判处死刑的和涉及摇头丸的案件要进行毒品成分鉴定,以保证最基本的司法公正。"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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