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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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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家争鸣
刑庭庭长谈女性毒品犯罪
禁毒思考与议论
2007-07-08 07:14:34 来自:中国法院网 作者: 阅读量:1

    随着我国打击毒品犯罪力度的加大,毒品犯罪逐年上升的势头得到了有效的扼制,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统计数字表明,2005年以来,毒品犯罪案件数量呈现下降趋势。但值得注意的是,在逐年减少的涉毒案件中,越来越多的女性被告人坐在了毒品案件的被告人席上接受审判。

    “6·26”国际禁毒日到来前夕,记者到北京一中法院就女性毒品犯罪案件进行了采访。据一中院的法官介绍:近年来,女性毒品犯罪案件的数量呈不断上升的趋势,在2003年—2006年四年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及其下辖的九个区县法院一审审理的女性毒品犯罪案件上升了115%(2003年女性毒品犯罪案件48件,2004年52件,2005年69件,2006年88件),并且女性毒品犯罪案件在全部毒品犯罪案件中的比重也在逐年增长(2003年女性毒品犯罪案件占当年全部毒品案件的比例为14.72%,2004年为15.9%,2005年为20.29%,2006年为25.21%)。此种现状,不得不引起社会各界对女性涉毒犯罪案件的关注。

    被动变主动成为女性毒品犯罪新特点

    谈到女性毒品犯罪的特点,北京一中法院刑一庭郑卫阳庭长告诉记者:近年来,最突出的特点是女性毒品犯罪在犯罪方式上逐渐由被动转向主动。由于女性在现实社会中一般处于弱势地位,以往毒品犯罪网络中的女性大多是受到欺骗、盲从或胁迫而走上犯罪道路,总体处于消极被动的地位,积极主动实施犯罪的比例相对较小。而在近几年审理的毒品犯罪案件中,越来越多的女性出于对毒品的贪婪、对暴利的追求等原因而主动从事和谋划犯罪。据统计,一中院及其下辖的九个区县法院判决的287名女犯中,有181人是主动参与到毒品犯罪中的,占到了总数的63.06%。

    另外的特点,郑庭长谈到:一是犯罪主体年龄偏轻,且文化程度低。2003年至2006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及其下辖的九个区县法院一审审理女性毒品犯罪案件252件,共判决女性罪犯287人,平均年龄为28.7岁,其中最大的58岁,最小的17岁;就文化程度而言,这287名女性罪犯中,229人只有小学和初中文化程度,占总数的79.31%,而高中和中专毕业的只有43人,此外还有15人是文盲。

    二是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欺骗性。在现实生活中,人们习惯于把女性与善良、温和、柔弱联系在一起,对女性的戒备心理要低于男性,而女性毒犯往往利用人们的这种心理来实施犯罪。她们有的将自己化装成孕妇或怀抱小孩,让人们很难将她们与毒品犯罪联系在一起,有的将毒品藏匿于随身携带的行李或鞋底之中,有的将自己的身体作为藏毒的工具,把毒品藏匿于腋下、卫生带、胸罩里,甚至塞入生殖器、肛门内,更有甚者把毒品用避孕套多层包裹后吞入腹中以蒙混过关。如一中院审理的玉应运输毒品案,被告人玉应、杨杰(女,殁年37岁)在他人的指使下运输毒品,为了逃避打击,试图采用人体运毒的方式将毒品从云南运至北京,二人分别将54克和203克甲基苯丙胺用避孕套包裹后吞入腹中。到京后,杨杰因腹中避孕套破裂而中毒死亡,玉应虽经抢救及时免于一死,却因为运输毒品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三是犯罪形态上趋向于共同犯罪。由于女性在生理、心理素质及自身体力条件等方面与男性存在较大差异,在实施毒品犯罪时往往倾向于结伙作案,一方面多人配合可以增强逃避打击的能力,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在精神上相互慰藉、依赖,减少恐惧心理。因此,毒品犯罪案件中经常会出现夫妻、母子、表姐妹、兄妹、朋友等共同实施毒品犯罪的情况。如一中院审理的古巴汉·斯马义、古丽尼沙运输毒品一案中,二被告人之间便存在亲属关系,古巴汉·斯马义系古丽尼沙的姑妈。

    利益驱使让更多女性铤而走险

    郑庭长指出,由于毒品对社会的危害巨大,因而此类犯罪历来是各国政府打击的重点,我国刑法也对毒品犯罪规定了相当严厉的刑罚,例如我国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打击力度不可谓不大,刑罚不可谓不严厉,为什么还有这么多女性以身试法,铤而走险步入毒品犯罪的道路,并且人数有增无减?

    郑庭长告诉记者,从目前女性毒品犯罪的案件分析看,对物质金钱的贪婪仍是让许多女性走上毒品犯罪道路,以身试法的重要原因。绝大多数毒贩明知从事毒品犯罪是要受到法律严惩甚至被处以极刑,但为了牟取暴利,不惜以生命、自由作赌注,孤注一掷,深陷毒品交易的泥潭无法自拔。毒品的巨额利润,强烈地刺激着那些具有变态、畸形经济意识尤其是偏远贫困地区的女性,对金钱追求使她们滋生了冒险心理和侥幸心理,成为她们从事高风险的毒品犯罪的巨大内驱力。

    另外,女性参与毒品犯罪还有其他方面的因素:一是生活贫困加之法律意识淡薄,使其盲目参与毒品犯罪。众多的案例反映出,参与毒品犯罪的女性绝大多数是农民或是城市中的无业人员,家庭生活都比较困难,而这些人往往接受教育较少,文化程度偏低,法律意识淡薄可想而知。她们往往难以抗拒他人的诱惑,见有利可图,便盲目参与其中。如马美娜运输毒品一案,被告人马美娜系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广河县三甲集镇上集村的农民,因丈夫患病,婚后多年也未生育,一直为了筹集给丈夫治病的几万元医疗费而发愁。当他人以5000元的报酬让其帮助“送货”时,马美娜毫不犹豫的答应了。2006年2月,马美娜伙同他人将1815克毒品海洛因从云南广通运输到北京,后来被法院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二是一些地区禁毒宣传不力,存在认识误区。客观地说,经过多年的禁毒宣传,社会大众对毒品的危害都有所认识,但是近年来,毒品犯罪出现了新的特点,种类上也不仅限于鸦片、海洛因等传统意义上的毒品,摇头丸、K粉等新型毒品成为毒品市场的新宠。然而在一些地区,特别是偏远地区禁毒宣传却没有在原有内容上作出调整,针对新型毒品开展有效的宣传活动,有的人便误认为摇头丸、K粉不是毒品,买卖、运输摇头丸、K粉只是一般的违法行为,并不够成犯罪。一中院审理的叶某某运输毒品案便是一例。叶某某案发前一直认为摇头丸不是毒品而只是一般的违禁品。2005年7月27日,叶某某在他人指使下携带246.8克摇头丸乘坐火车从深圳来到北京,下车后在北京西客站北广场被公安人员抓获,直到自己因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时,她才幡然醒悟,但已为时已晚。

    三是毒品犯罪的非暴力性,易于女性心理接受。由于体力及心理承受能力上的特点,女性对血腥的、暴力性强的犯罪行为比较排斥,然而,与故意杀人、伤害等暴力犯罪相比较,毒品犯罪的最大特点便是其非暴力性,从表面看贩毒活动就如同一次非法的商品买卖。正是毒品犯罪的这一特点,使很多女毒犯认为自己并没有杀人、放火,只是向吸毒者提供了他们所需要的毒品,并没有伤害到其他无辜的人,减轻了她们在实施毒品犯罪时的罪恶感。另一方面,毒品犯罪的非暴力性也使得实施此类犯罪没有身体素质和体力上的特殊要求,使女性更容易参与其中。

    四是一些吸毒女性对毒品的依赖,迫使她们走上犯罪道路。现实生活中,有的女性盲目追求时髦,认为吸毒是有身份、有地位的象征,也有的女性为了缓解心理压力、寻求精神解脱而吸食毒品。此外,一些在歌舞厅、酒吧、宾馆、夜总会做服务小姐的女性以及从事色情服务的女性,由于身处易于接触毒品的环境中,经常与吸毒者接触,久而久之受黄色文化及吸毒亚文化的熏染逐渐被同化而坠入毒海。上述种种原因,使得我国女性吸毒人员不断增加。吸食毒品需要大量的金钱,当她们在无正当手段获取毒资以维持其毒品消费时,有的便出卖自己的肉体——“以淫养吸”,而有的则走上毒品犯罪的道路——“以贩养吸”。

    减少女性毒品犯罪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关于预防和减少女性毒品犯罪案件的发生,郑庭长指出:由于女性特定的社会角色,她们一旦走上毒品犯罪道路,不仅对社会造成危害,更会对家庭和下一代造成更深的伤害,因此对于女性毒品犯罪增多的现象,全社会都要给予更多的关注。通过结近年来审理的女性涉毒案件的分析,郑庭长就如何预防和减少女性毒品犯罪,提出了四点建议:

    一是要加强普法教育和禁毒宣传,提高女性法律意识,自觉抵制毒品犯罪。普法教育应当更加扎实、细致,避免形式化,尤其要加强农村地区的法制宣传活动,使法律政策沐浴每一个角落;禁毒宣传在揭示毒品危害性的同时,更要注重宣传当前毒品犯罪的新趋势、新特点。在此过程中,司法机关要善于把司法的过程变成法制宣传的过程,通过司法个案的示范作用,提高女性的法律意识,使其自觉远离毒品。

    二是要切实维护女性权益,改善女性生活状况。针对女性犯罪文化程度普遍较低的特点,国家要继续坚持义务教育,特别是要加大对农村、贫困山区,老少边穷地区的基础教育投入和水平,保障女性受教育的权利。此外,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做好女性就业安置工作,尤其是待业在家未安排的青年女性和下岗的中年女性,为其提供基本的就业生存条件,鼓励她们通过自己的劳动创造财富。

    三是要打防结合,遏制女性毒品犯罪上升趋势。在保护女性权利的同时,公安、司法机关应当充分认识当前到女性毒品犯罪的严重性,加强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即使是女性是绝不手软,打消她们的侥幸心理,不敢以身试法。

    四是要净化社会环境,帮助吸毒女性回归社会。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各类娱乐场所的监督和管理,防止毒品在娱乐场所出现,减少女性接触毒品的机会,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对于吸毒女性,在帮助她们戒除毒瘾的同时,加强思想教育和心理辅导,解决她们在生活上的困难,帮助她们树立对新生活的决心和信心,使她们顺利的融入社会、家庭正常的生活之中。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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