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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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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家争鸣
浅析公安禁毒工作
禁毒思考与议论
2007-07-08 17:12:20 来自: 作者: 阅读量:1
    当今世界,毒品问题与艾滋病、恐怖活动并称为世界三大公害,困扰和威胁着整个人类的生存和发展。近年来,受国际毒潮泛滥和国内涉毒因素影响,境外毒品渗透加剧,形成“多头入境、全线渗透”的复杂态势;国内制贩新型毒品活动呈上升趋势,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和土法加工海洛因出现反弹;麻醉药品、精神药物和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屡禁不止;贩毒活动日益猖獗,贩毒网络遍布各地;滥用冰毒、摇头丸来势凶猛,吸毒人员不断增多。严重的毒品问题引发大量违法犯罪活动,并导致艾滋病等多种疾病扩散流行,不仅影响人民群众健康幸福和安居乐业,而且影响创造和谐社会和经济发展。多年来,各级党委、政府始终高度重视禁毒工作,深入贯彻禁毒工作方针、政策,指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坚持的工作思路、目标和任务,实现目标要抓住的关键环节。从禁毒领导体制,工作机制,保障机制,有效地解决打击毒品犯罪、禁吸戒毒、易制毒化学品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组织开展“无毒社区”活动,开展为期三年的禁毒人民战争,全面提高全民识毒、防毒、拒毒意识,广泛发动、组织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禁毒斗争。各级公安机关在不同时期,各警种联动组织开展各项禁毒专项行动,全体禁毒民警怀着满腔热情,以对党、对人民、对法律高度负责的精神,不怕流血牺牲,兢兢业业忘我工作,有效地遏制住毒品的蔓延。但是,为何禁毒形势仍然日趋严峻。
 
  笔者根据十年来从事禁毒工作的体会,只是为了禁毒事业,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与大家一起商榷讨论。
 
  一、禁毒具备独有的特点
 
  禁毒工作与建国初期,乃至近20年的毒品犯罪相比,在犯罪成员、犯罪手段及犯罪方法等方面明显地具有现代化的特征,尤其具有不同于一般刑事犯罪案件特征,突出表现以下几点:
 
  1、隐蔽性
 
  毒品犯罪案件如同其他刑事案件一样,具有隐蔽性,这是由毒品犯罪活动的本质所决定的。因为毒品犯罪具有十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我国刑法对其惩罚十分严厉,所以毒品犯罪行为的受惩罚性就决定了涉毒问题隐蔽性。
 
  2、流动性
 
  我国的毒品主要来源于境外。大部分境外毒品是假道我国走私出境,毒品从境外走私入境到走私出境需要许多环节,包括毒品走私入境、境内储存、境内运输以及毒品交接,然后再进一步分销到国内和其他国家。这就决定了毒品案件是在跨地区、跨省甚至是跨国、跨洲的流动状态中所完成的,具有相当大的横向地域跨度。另外,毒品入境后在流入到我境内非法消费市场的过程中,也存在着跨地区、跨省的流动过程。
 
  3、复杂性
 
  一是搜集线索难度大。刑事案件发生后,往往能够获取对于分析、认识案情起到帮助作用的犯罪痕迹物证,可以据此选择合适的侦查途径,展开深入的侦查工作。但是毒品案件没有刑事案件的被害人、事主的报案,没有现场可供勘查,而是买卖双方在秘密状态下非法进行的活动,双方都是毒品犯罪的受益者,又都是法律的触犯者,谁都不想暴露自己的活动。虽然有些贩毒案件已成既遂,如果没有了解底细的人提供线索,公安机关也无法察觉。二是调查取证难。尽管毒品犯罪分子与吸毒者、购毒者有过正面接触,但是由于“中间环节”的大量存在,贩毒分子在进行毒品交易时频繁使用假地址、假姓名,利用知情不深的“马仔”和不知内情的个别贪利公民运输毒品以及关键时候“丢卒保车”等情况,常使线索难以深入调查核实,致使“顺藤摸瓜、中间突破、向两头延伸”等策略难以奏效。
 
  4、对抗性
 
  刑事案件都存在着犯罪分子与侦查机关之间的较量和对抗,作为刑事案件中较为特殊的毒品案件,其对抗性表现得尤为鲜明。一是武装对抗性强。境内外毒品犯罪分子为了安全地使毒品走私入境并保证毒品安全成交,往往在毒品案件的预谋过程中准备各种武器进行武装贩毒活动。所以,一些毒品犯罪分子在遇到公安机关查缉、抓捕的情况下进行武装对抗;二是反侦查手段突出。毒品犯罪的极大风险性使得贩毒分子在进行犯罪活动时十分小心谨慎,以防“翻船”,尤其是那些境内外相互勾结的有组织犯罪集团,在进行贩毒活动时经常采用各种反侦查手段,如进行秘密接头,联络中使用暗语、代号,频繁地采用各种反跟踪、避窃听、反“打入”伎俩,进行毒品交易时在要害部位安置流动哨及观察有无跟踪车辆和人员等。另外,一些毒品犯罪分子在落网后,往往拒不交待毒品来源、下落及其他涉案人员,使用各种方法抗拒审讯;三是面对面的较量激烈。毒品买卖双方在进行毒品交易之前,经常采用各种方法相互试探、摸底,如先抛出少量毒品进行“投石问路”,交易前突然改变交“货”地点或时间,互相跟踪或是以美色相试探。因此,在侦察员“打入”后,要随时提防对方的各种考验。在这场面对面的较量过程中,充满着相互斗智斗勇的对抗。
 
  5、突发性
 
  虽然毒品案件具有较长的犯罪预备过程,但是在毒品交接时往往又具有突发性,毒品交接在瞬间即可完成。如果不能做到有效的控制,一旦毒品交接完成,后果将不堪设想。因此,毒品案件侦查具有很强的时机性,这就是要求做到“人赃俱获”。这也是毒品案件侦查中破案的第一原则。
 
  二、禁毒工作存在实际问题
 
  这些特点始终贯穿在禁毒工作当中,由于受到条件的限制,丧失了有利于禁毒工作的机会。现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公安禁毒体制制约着禁毒工作深入开展,存在体制不适应现行禁毒斗争:
 
  1、保障不到位
 
  一是新修订的《云南省禁毒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对禁毒工作任务较重;本级人民政府财政确有困难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补助”。全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禁毒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了吗?拨入多少经费?当地公安机关能如实反映吗?禁毒民警还能说“没有”;
 
  二是禁毒部门是公安机关的职能部门,肩负禁毒重任,上级禁毒部门千方百计为下级禁毒部门拨付必需经费和装备(包括禁毒罚没返款),解决实际问题,但各级公安机关只有一个帐户,禁毒部门又能怎样;
 
  三是各级公安机关十分重视禁毒工作,时常帮助或指示禁毒部门向上协调寻求帮助,一旦落实,公安机关就开始调配,禁毒部门只能默认作贡献,受表扬“服从命令,听从指挥”,禁毒部门领导也只能“明哲保身”。
 
  2、禁毒警力严重不足
 
  一是禁毒大队在岗民警每年都要统计上报,4-5人的禁毒力量能完成繁重工作任务吗?只能做到抓重点,突难点,有多少人,做多少事。各级都清楚禁毒民警所占比例,被“挤占”的禁毒编制又是多少?
 
  二是禁毒队伍不稳定。不适应禁毒工作的民警必须换岗,这要坚持。但不要随意调动频繁,不要把禁毒大队当做“培训基地、养老处、避风港”,或在禁毒部门苦老了,苦出病了,调换其他部门再“从头来”,荒废了多年积累的禁毒经验。
 
  3、禁毒队伍要抓主业
 
  《云南省禁毒条例》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禁毒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禁毒工作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禁毒委员会统一规划、组织、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各级禁毒委成员单位在禁毒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禁毒委办公室不宜成立在禁毒部门,使禁毒部门处于奔波 “协调”,又无法“指挥”的被动局面。
 
  三、改革体制、适应工作
 
  我认为禁毒工作是由两部分组成,一是毒品预防教育,广泛发动人民群众参与禁毒人民战争,提高全民禁毒意识,这些工作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禁毒委统一协调,由禁毒委成员单位完成;二是打击毒品犯罪,在毒品生产、流通、消费方面充分利用侦察手段严厉打击,这就是公安禁毒部门的主业,是任何部门无法替代的,也是实现预期目标的根本保证。实践证明,要解决毒品危害,且全国禁毒在云南,云南是禁毒前沿阵地,云南公安禁毒部门应当实行“条块结合,以条为主,上管一级”的公安禁毒新机制,实现“情报共享,整体作战,反应迅速,指挥畅通,保障有力,执法严密”的新局面,确保禁毒斗争顺利进行。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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