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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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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家争鸣
法律打击显现"软肋" 禁毒须防"水桶效应"
禁毒思考与议论
2007-07-08 18:39:01 来自:新华网 作者:房方 何云江 阅读量:1

    当前,我国禁毒工作中普遍存在法律法规不健全、"刑罚"失之过宽、政法机关认识不统一等问题,不能有效震慑犯罪和遏制毒情。若不及时调整和完善,这些法律"软肋"产生的"水桶效应"必将成为禁毒人民战争取得成效的严重障碍。

    --公开查缉、尿检吸毒嫌疑人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手段

    一些基层干警反映,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有权公开查缉贩、吸毒人员,但并没有明确被检查人员的法律义务。但在公开查缉、对吸毒嫌疑人尿检上的法律支撑却比较单薄,经常引发冲突。当嫌疑人拒绝配合时,公安机关往往处于无计可施的尴尬境地。

    公开查缉是打击涉毒犯罪的重要途径,因此应从法规上进一步明确相关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为此,基层干警建议,应明确要求警方在机场、车站、港口等公共场所设置公示牌告知往来人员为他人携带和运输毒品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警方检查。对拒不配合甚至阻碍禁毒检查的吸、贩毒嫌疑人,警方可以予以治安处罚。

    --吸毒人员跟踪管理缺乏合法依据

    贵州省有关吸毒人员的管理条例规定了公安机关有权对吸者人员尿检,但尿检对象只限于戒毒不满3年的人员。俗话说,一日吸毒,终身戒毒。海洛因由于其心瘾难除,数年后甚至十年后在外界的影响下都有可能复吸,对吸毒人员持续跟踪管理十分重要。公安机关认为,戒断3年以上的吸毒人员虽已不再是重点列管对象,但同样属于高危人群,从对国家、民族和吸毒人员负责出发,希望法律赋予相应的管理权利。

    --零包贩毒量刑过轻 政法机关认识不统一

    目前,公安机关普遍认为,新《刑法》于情理不公,使零包贩毒成本很低,不足以震慑犯罪。

    法规规定,复吸毒人员要劳教3年,而贩卖零包毒品者仅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可并处罚金,且可用缓刑。由于政法机关认识不统一,许多地方法院在处以罚金后,判缓刑或拘役6个月。吸毒者及其家属对此极为不满,而处在禁毒第一线的公安干警则失去了打击的积极性,不如留根破大案,还可立功受奖。其实,对社会危害最大的正是贩零包者,对其不应当适用缓刑或者拘役,应该从重判处。

    此外,法律规定贩毒50克以上可判死刑,但实际上法院很少以此为死刑起点,惩罚失之于宽。贵州省凯里市自2002年实施"斩草除根"行动以来,公、检、法三方经过协调达成共识,对零包贩毒人员不适用缓刑,至少判1年以上实刑。而且警方在报送起诉前,尽量深挖核定贩零包者被打击前的贩卖次数,法院以此为量刑标准从重处罚。这种方式得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对零包贩毒分子产生了极大的震慑作用,群众拍手称快。

    据了解,新近出台的《云南省禁毒条例》也规定,对虽有大量举报但属单线联系,本人又拒不承认的零包贩毒者只要非法持有便可直接报送劳教,解决了基层民解打击零包犯罪一大难题。

    --对严重传染病人和残疾人贩毒的惩罚规定过宽

    国家强制戒毒办法规定,对患有急性传染性疾病或者其它严重疾病的吸毒人员应当在所外执行。一些艾滋病感染者和一些传染病人因此长期以贩养吸,甚至公开威胁公安干警,已成为全国突出问题。据了解,贵州今年已发生两起艾滋病感染者抗拒打击,用嘴撕咬、针刺袭击干警事件。

    公安干警认为,这些特殊人群以贩养吸危害极大,从禁毒工作大局出发,应当在法律上作出规定,对其采取必要的隔离措施或者设立专门场所强制戒毒。

    --打击公共娱乐场所和出租屋涉毒行为缺乏法律手段

    有关法律规定,公共娱乐场所存在贩卖、吸食毒品的,经营者只要不明知不受处罚。一些娱乐场所实际上对涉毒行为熟视无睹甚至放纵,当对方以不知道为由辩称时,公安机关则缺乏处罚依据。

    据悉,新近出台的《云南省禁毒条例》堵塞了这一漏洞,值得借鉴。规定对经营场所吸贩毒违法犯罪活动放任不管、不向公安机关及时报告的,公安机关可对其单位和主管、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处罚后再次发生上述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吊销许可证;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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