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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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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家争鸣
补不完的缺口 禁毒立法难追毒品新潮流
2016-01-24 21:51:12 来自:凤凰周刊 作者:卢伊 阅读量:1

  随着媒体相继曝出“开心纸”因未列入国家管制药品名录而可能面临无法治理的困境,9月24日,国家公安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印发《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开心纸”的主要成分赫然在列,成为受国家法律管制的毒品。然而,这一好消息对布莱登父子来说,实在是来得太迟了。

  这一迟来之法的背后是一个略显不公的尴尬现实:合法药品与非法毒品往往只有一纸条文之隔。在界定范畴、增补程序和量刑标准严重滞后甚至缺失的当下,布莱登父子的悲剧暴露出大陆法律制度在处理毒品问题上的大面积留白。

  值得注意的是,新精神活性物质逐步成为新的突出问题。新精神活性物质打着“合法快感”、“研究化学品”、“合法兴奋剂”等旗号层出不穷,更有甚者将几种精神活性物质混合在一起,其毒性、危害性并不亚于传统毒品,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联合国发布的一份报告显示,新精神活性物质的种类已经从2009年底的166种,上升到2012年的251种,几乎每天都有“新产品”上市。

  面对新型毒品和新精神活性物质快速发展的巨大冲击,大陆毒品法制革新已成定局。

  “毒品名录”更新滞后

  2014年中国公安部部署开展的“百城禁毒会战”中,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毒品重刑犯大幅增加。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禁毒教研室副教授张黎告诉《凤凰周刊》,一些法官表示,毒品重刑犯的数量已位列第三,仅次于杀人犯和抢劫犯。然而,这些最终经司法处理的违法案件只是冰山一角。一个主要原因就在于,当前法律体系对新型毒品的界定严重滞后,大面积的法律空白将禁毒工作推入无法可依的尴尬之境。

  199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首次将毒品定义为“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当时,毒品管制种类主要以《决定》涉及的几种传统毒品为主,新型毒品尚未进入法律视野。

  随着冰毒在大陆毒品市场中崭露头角,1997年《刑法》将其纳入条文严加管制,成为首个跃入法律视野的新型毒品,但同时其他类型的新型毒品仍在法外之地不断泛滥。

  俗称“K粉”的氯胺酮就是其中之一。氯胺酮也是新精神活性物质的一种。它原本是一种广泛用于儿科和妇产科手术的麻醉剂,但1960年代起陆续出现滥用氯胺酮的相关案例。司法系统一度对氯胺酮这种以合法药品身份快速崛起的新型毒品束手无策。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曾起诉一名男子非法持有氯胺酮,但由于当时氯胺酮尚不属于受法律管制的毒品,结果该案被当地检察院退回,最终不了了之。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教授印波对《凤凰周刊》解释称,如果某种可能使人形成瘾癖的药品尚未列入国家规定的管制范畴,即使它对人体健康乃至生命的危害再大,也不能认定为法律规定的毒品,“这是罪刑法定的必然要求”。一位不愿具名的缉毒干警也向本刊记者证实,在执法过程中一旦遇到法律文件未载明的新型毒品,不论是贩运、持有还是吸食,都无法以涉毒罪名进行处理。

  目前,大陆法律对于毒品的界定往往采取列举和概括相结合的方法,既指明现阶段较为流行的毒品种类,以便禁毒实践中具体认定和处理,同时又概括出毒品受管制、易成瘾的基本特征,来弥补列举的不足。由此,除鸦片、海洛因、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等少数几种被《刑法》和《禁毒法》“点名”的毒品外,其他受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也被划入毒品管制范畴。

  由于药毒同源,尽管这些麻醉和精神药品在镇痛、催眠、麻醉和兴奋等方面具有较大医疗和科研价值,但由于容易使人形成瘾癖,一旦流入非法渠道形成滥用就会成为受法律管制的毒品,因而往往被列入《麻醉药品品种名录》或《精神药品品种名录》,在生产、运输、供应、使用、进出口等方面受到严格管制。这两份名录也被称作大陆地区的“毒品名录”。

  面对不断改头换面的新型毒品,“毒品名录”也在加紧更新,多次修订。2015年9月,《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发布,对多达116种目前尚未作为药品生产和使用、但又确实具有成瘾性或成瘾潜力且易被当作毒品滥用的物质进行管理,覆盖了当前全球8大类新精神活性物质,其中就包括“开心纸”的主要成分2C-I-NBOMe。此举将大陆毒品的界定范畴从传统的麻醉和精神药品,扩大为近年来已有滥用趋势的非药用化学品,使“毒品名录”的涵盖范围进一步扩大至386种,公安机关也因此具备了打击更多类型毒品的法律依据。

  新名录的出台体现出国家已有对毒品进行分类管理的政策趋向,针对新型毒品种类快速衍生的应变对策也更为灵活,是当前法律制度的重大突破。

  然而,随着制毒工艺不断进步,制毒者开始尝试改造现有毒品,从而开发出化学结构不同但吸食效果相仿的毒品类似物。联合国国际禁毒规划署曾多次在药物滥用管制计划中强调,毒品类似物是制毒者为规避法律打击而生产的新型毒品,必须坚决打击,但其更新换代要远超出法律的界定速度。

  《2014年中国毒品形势报告》指出,毒品类似物日益成为新的突出毒品问题,目前已在海南、广东和湖南缴获的片剂毒品中发现新精神活性物质“哌嗪类物质”,这些明显超前于法律的“新新型毒品”不仅存有在国内快速形成滥用的可能,更无疑提高了界定和管制的难度。但有禁毒界人士认为,大陆现有“毒品名录”更新进程已不足以防控和阻止新型毒品和新精神活性物质的蔓延。

  2014年8月,银川警方破获一起跨省运输、贩卖毒品案件,其中首次缴获新精神活性物质“合成大麻素”458克。这种俗称“蓝莓”或“香料”的新精神活性物质由药草、香料和其他化学物质混合制成,吸食效果与大麻类似,但其毒性却要比大麻高出4-10倍。当时,合成大麻素未被写入“毒品名录”,司法机关无法起诉制“毒”者,也无法对吸“毒”者进行处罚。

  毒品名录增补之困

  在同毒品不断翻新的时间战中,迟缓的名录更新更像是补漏,这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一览无遗。该条例规定,对于那些尽管未列入“毒品名录”,但已发生滥用、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药品,食药监督总局、公安部和国家卫计委应及时将其增补进毒品名录之中。但由于增补程序的启动往往在危害发生之后,这些都为仍以合法药品身份逍遥法外的新型毒品提供了更多喘息之机。

  这种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博弈困境并不仅为中国大陆特有,全球范围内也难以避免。如“开心纸”的主要成分2C-I-NBOMe是一种高浓度的新型致幻剂,吸食后具有类似毒品的致幻效果,近年来,在英国和澳大利亚均出现了许多吸食致死的个案,香港也于2013年起陆续发现有青少年通过网络知悉或购买这种未受管控的物质。但直到2015年3月,联合国麻醉品委员会才将其定为毒品,而香港也在2015年6月的立法会上才正式建议将其纳入管制范围。

  尽管大陆也在9月将其快速列入“毒品名录”,但在印波看来,由于禁毒制度设计、人员配备和专业化水平仍有缺陷,法律制度整体依旧缺乏可操作性,使得新型毒品管控方面的滞后又被无限放大,最终成为一种无奈的必然。

  目前,一种药品最终能否进入“毒品名录”受到管制,首先需要经过多部门和多领域专家的评估论证,但对于应在多长时间内得到论证结果,相关法律制度却只字未提。这与美国和台湾等地定期论证并更新名录的做法完全不同。张黎曾就此专门向国家禁毒办求证,结果发现这一制度可能早已流于形式,主要原因就在于论证过程中经常出现不同专家观点相互碰撞甚至对立,极难在短时间内达成一致。

  由于如吗啡等麻醉和精神药品极具医疗价值,目前仍在普遍使用,医药领域的专家常因看重其在临床医疗和科研教学方面的作用而不愿将其认证为毒品,但对公安禁毒人员而言,他们希望能尽快遏制毒品流行造成的社会危害,“哪怕把所有东西都先禁了再说”。由此,专家意见的巨大分歧导致论证环节不得不反复、多次进行,大大延长了《名录》增补所需的时间。面对这些现实困难,张黎也显得有些无奈,“有些东西需要权衡”。

  在快速变化的新型毒品和新精神活性物质面前,尽管法律制度的滞后不可避免,但滞后的时间完全可以通过完善现有制度来大幅缩短。禁毒所面临的压力是全球性的,就禁毒的终极目标来看,各个国家其实都未成功,但确实有一些值得借鉴的科学方法。

  欧洲是全球新型毒品和新精神活性物质最为活跃和泛滥的地区,英国、德国、荷兰、丹麦、波兰等国往往采取临时管制措施予以应对。对于尚无确凿证据证明、仅怀疑存在滥用危害的新型毒品,政府会采取为期1-2年的临时管制措施,通过强制下架来斩断其销售渠道。临时管制期间,警方和卫生部门将同时评估论证其扩散情况和滥用危害,并最终决定是否出台法案来确定其毒品身份。这种论证与管制双线并举的做法可以缓解新型毒品法律管控的滞后困境,近年来也开始得到大陆政府的关注。

  在2014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及《2015中国禁毒报告》中,建立未列管新型毒品快速临时列管机制都是着重强调的内容。2015年9月出台的《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也正式敲定对于“情况紧急、不及时列管不利于遏制危害发展蔓延”的新型毒品,应当加快评估和管制进程,并设置了整套专家论证和管制工作须在9个月内完成的时间上限,这些举措都能够缩短打击新型毒品所需的时间。

  同原先更新历时较长、程序繁琐的毒品名录”增补机制相比,新制度在设计上更为灵活合理,但张黎认为,《列管办法》目前依然面临评估和管制期限较长、紧急情况下加快程序的规定过于模糊,不易操作的缺陷,对新型毒品和新精神活性物质快速变化的防控效果比较有限。

  量刑标准多靠酌情

  “国家现在对于新型毒品的定罪量刑比起传统毒品在法律上还有不太完备和不太成熟的地方,现在正在跟有关部门研究,尽量完善、完备对新型毒品犯罪的定罪量刑问题。”正如国家禁毒委副主任兼国家禁毒委办公室主任刘跃进所言,除“毒品名录”更新滞后、毒品执法无据可依外,新型毒品犯罪的量刑标准缺失问题尤为突出。

  早在1997年,《刑法》就已明确了有关冰毒犯罪的量刑标准,随后在2000年《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中又进一步规定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和非法持有苯丙胺类等其他新型毒品的量刑标准,基本能够保证法院在面对《刑法》规定“其他毒品数量大”的情况时,最终能够做出公平审判。

  但随着制毒方式日益翻新,新型毒品种类日趋多样,不仅越来越多、越来越新的毒品无法界定,量刑标准的增补也渐露疲态。

  仍以氯胺酮为例,尽管早在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已确定了它的毒品身份,但文件同时指出,“对于明知他人是吸毒人员而多次向其出售,或者贩卖氯胺酮数量较大的行为人,才能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多次”、“较大”的表述显示出当时量刑标准依然十分模糊。

  为此,一些地区纷纷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标准,江苏、四川、广东、重庆等地相继出台了多份包括氯胺酮、摇头丸等新型毒品定罪量刑的法律文件。但由于各地标准参差不齐,同案不同判的情况时有发生,司法公平受到一定影响。

  这种情况直到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若干新型毒品案件定罪量刑的指导意见》才得以缓解。这份文件以海洛因的危害性为基准,通过一系列数学公式将一定数量的氯胺酮等10种新型毒品转换为相应数量的海洛因,从而实现了全国范围内对毒品犯罪案件追诉和量刑标准的统一。但由于该文件“仅供法院系统内部掌握”,其对于新型毒品定罪量刑问题的解决仅具有过渡意义。

  一年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具体给出了9种新型毒品犯罪的量刑参考。但比起2006年的“内部掌握”文件,新文件涉及的新型毒品种类显然缩了水。至于如何处理9种之外的其他新型毒品,这份文件未能提供有价值的参考依据。

  进入2008年,新型毒品定罪量刑标准问题有了转机。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对于刑法、司法解释等没有规定量刑数量标准的新型毒品,应参照《非法药物折算表》折算成海洛因后适用刑罚。

  《非法药物折算表》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管司于2004年10月正式起草,目前尚未正式公布。在2015年《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正式出台前,这份共涉及156种麻醉和精神药品同海洛因折算比例的折算表已经能够解决“毒品名录”中近六成毒品的量刑问题。然而,随着“毒品名录”的范围从药品扩大到“新精神活性物质”这些非药用化学品,这份11年前拟定的折算表已经力不从心。

  为弥补折算标准不足的缺陷,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和公安部禁毒局曾表示要制定“新类型毒品定罪量刑标准”,但时至今日仍未出台。在当下司法实践中,法官依然只能依据《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的要求,“综合考虑其致瘾癖性、社会危害性、数量、纯度等因素依法量刑”。至于应如何评估这些参考指标,又如何将评估结果与量刑标准对应起来,印波挠了挠头说,“没有办法,只能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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