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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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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家争鸣
中国打赢“禁毒战”需要程序正义
2015-08-03 16:55:19 来自:FT中文网 作者:殷驰、孔杰荣 阅读量:1

  普通的吸毒者通常没这么幸运。公安机关有第三种方式处置他们:如果公安认定嫌疑人是吸毒成瘾人员,可以责令他在戒毒所中接受长达三年的强制隔离戒毒,嫌疑人事前得不到辩护律师的协助,也缺乏一般刑事司法的基本保障。

  根据《禁毒法》和中国国务院的《戒毒条例》,公安机关必须在查出嫌疑人尿检阳性的24小时内做出是否吸毒成瘾的决定。但是应当依照什么标准以及遵循哪些程序做出决定,并不明确。此外,公安机关必须决定应该将吸毒成瘾人员送到公安部的戒毒所或是司法部的戒毒所。同样地,这两种由不同机构管理的戒毒所到底有何区别,以及公安机关依据什么标准把嫌疑人送到哪个戒毒所,也不清楚。

  对公安机关的这些决定,被认定为成瘾的吸毒人员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但审查行政复议的是上一级的公安机关,而非一个独立的复议机构,而审理行政诉讼的法院也必须听从党的指令。况且,复议和诉讼对于没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一般民众来说并不容易。这些程序不仅可能耗时数月,而且期间也会不停止戒毒监禁的执行。虽然目前有些规定允许律师会见、协助提起复议和诉讼的当事人,但现实中此类案件罕见律师代理,就算有律师,律师要会见当事人也经常受阻挠和限制。

  因此,尽管现有的统计尚不全面,但数据显示,在经认定的成瘾吸毒人员中,只有相对少数人寻求行政或者司法救济,即便法院的审查偶尔可以促使公安机关改变之前做出的戒毒决定。

  在三年的监禁期内,公安机关还可以决定是否需要延长戒毒期限,以及延长多久,但这同样缺乏清晰的标准和程序。当戒毒人员在强制戒毒期满释放时,同一公安机关还有权决定,是否再给他加上最多三年的“社区戒毒”。相关规定并没有说明“社区戒毒”人员是否可以旅行、接待访客或参加社会活动。但如果他们在“社区戒毒”时严重违反相关限制,将可能再度被送进戒毒所,重新接受一遍惩罚。

  除了以上提到的实体和程序上的问题外,这一戒治吸毒人员的行政体系还有两个突出问题。

  首先是一事二罚。经过最多15天行政拘留后,吸毒者还可能会因同一吸食行为被送到戒毒所进行长达三年的强制隔离戒毒。这根本上违反了中国在行政处罚中普遍承认的一事不二罚原则。此原则现在通常适用于包括限制人身自由在内的所有行政处罚中,至于公安部辩称强制戒毒不是“行政处罚”,而只是一种“行政强制治疗”的说法,并无说服力。

  第二个问题更加实际,而且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在强制戒毒过程中,戒毒人员可能被强制劳动,每天可长达6小时、每周最多5天。虽然中国相关法律文件都规定被监禁人员参加劳动应该得到劳动报酬,但没有明定支付报酬的标准,而且实际上长久以来一直都存在被监禁人员劳动报酬过低的问题。在这个有着1400万潜在监禁劳工的体系中,不难想像经济的诱因可能成为改革的阻力。

  2014年年初,中国大力宣传其废除劳动教养(劳教)的决定。劳教制度因任意剥夺公民人身自由,且经常被用来对付政治和宗教异见人士而恶名昭彰。劳教的废止,实际上是回应了国内外长期以来对劳教违反中国宪法、法律以及国际人权规范的批评。

  然而,不难看出,强制戒毒虽然名义上不是劳教,但其实具备劳教的特征。特别是考虑到在劳教废除前, 据报导大约百分之六十的被劳教人员都是吸毒人员,而且现在很多的戒毒场所都是从名誉扫地的劳教系统中继承过来的。如今关于戒毒的法律法规,无异是把已被废除的劳教制度的精髓和实务加以延续,并使其合法化。与对精神病人的强制住院治疗的机制一样,强制戒毒也继续作为对非法拘禁政治和宗教异议人士的掩护。中国政府不经公正的程序保障而任意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权力,是他们喜爱的旧酒,现在被精心地收藏在新瓶之中了。

  在中国目前的政治气候下,对于是否能对强制戒毒制度进行有效的法律改革,我们不能太过乐观。而且相关政策的拟定,需要更注重实证研究。

  民政部和卫生部可以替代公安部成为首要的主管机关。在每一次决定一个人是否是毒瘾者前应经过听证。在听证程序中,应该有独立的律师、医疗人员到场提供意见,为做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和嫌疑人提供帮助。此类专业人员也应该参与随后的行政决定程序和法院审理。此外,只要是剥夺人身自由的戒毒决定,或者延长戒毒期限的决定,在处罚开始前,一律应由法院开庭审理。地区法院应该设置专门的负责吸毒类案件的部门,以便更迅速、专业地处理此类案件。

  公正是需要付出代价的。追求法治的程序正义,习近平是时候行胜于言了。

  (殷驰,纽约大学法学院亚美法研究所研究员;孔杰荣(柯恩,Jerome A. Cohen),纽约大学法学院教授,亚美法研究所共同主任,美国对外关系委员会亚洲研究兼任资深研究员。亚美法研究所研究员殷驰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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