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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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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家争鸣
“自愿戒毒免罚”体现制度善意
2015-08-02 15:13:38 来自:人民法院报 作者:房清江 阅读量:1

  “自愿戒毒免罚”意义大于争议,推动禁毒、倡导戒毒,在于整体联动,包括每一个或然性需要的针对举措在内,更有利于引导社会远离毒品危害。

  广东成全国最大毒品集散地。7月29日,广东省政府提请审议《广东省禁毒条例(草案)》。该草案鼓励吸毒人员自愿到戒毒医疗机构或者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接受戒毒治疗。对自愿到戒毒医疗机构或者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接受戒毒治疗的吸毒人员,公安机关对其原吸毒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我国禁毒法的规定,政府对吸毒人员实行强制隔离戒毒制度,同时也积极鼓励吸毒人员自愿到戒毒医疗机构戒毒。从立法的本义来说,广东省在禁毒条例(草案)中提出“自愿戒毒免去行政处罚”,并没有违背上位法的精神。并且这种“免罚”是审慎的,仅针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中,有关吸毒人员违法又不够入刑的罚款、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措施,并没有触碰涉毒犯罪“从严惩处”的底线。这对于引导和鼓励吸毒人员自愿戒毒,的确具有积极的导向意义。

  不过,“自愿戒毒免罚”面临着立法权限以及现实作用双重的考问。地方立法有没有权力对上位法,即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条款作出不同规定的“修订”?无疑这是一个严肃的命题。当然,如果将该设计视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特殊规范,或许就不存在立法违法的障碍。至于“自愿戒毒免罚”能起到多大的鼓励作用,理性来说,只具有或然联系。

  吸毒者有没有戒毒的意愿很复杂,来自主观方面,包括吸毒者上瘾程度、对生活的态度以及个人的毅力;来自客观方面,包括社会对吸毒人员的看法、戒毒过程的痛苦程度以及戒毒后的社会生存地位。在我国,戒毒人员复吸率还比较高,根本原因是吸毒人员本身容易被社会边缘化,精神颓废沉沦,自愿戒毒难以成为选择,即便成功戒毒,因为很难找到工作,过不上正常人的生活,缺少远离毒品的生活环境,就很容易回到原有的社会圈子,再次沾染毒品。

  积极为吸毒者摆脱毒品危害创造条件,更需要减轻戒毒过程的痛苦,加强心理辅导,帮助树立信心,同时,家庭、社区和社会要注重成功戒毒人员的后续引导,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就业、创业的帮助,让戒毒者看到希望,也要让吸毒者看到希望。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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