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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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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家争鸣
毒品治理需要知识与理性
2015-06-26 15:04:41 来自:财新网 作者:何荣功 阅读量:1

  国家禁毒报告数据显示,当前我国毒品犯罪持续增长,类型更加复杂,新类型合成毒品犯罪增长趋势十分明显,制造毒品违法犯罪案件明显增多,易制毒化学品违法犯罪活动也日益突出。地域方面,毒品犯罪已突破过去集中于边疆和沿海的特点,遍布全国各省。整体上,毒品犯罪在当前呈现出“在打击中发展,在治理中持续蔓延”的基本态势。在毒品滥用方面,1999 年我国登记在册的吸毒人数为68.1 万人,到2014年底,全国累计登记吸毒人员295.5万名,而社会上实际吸毒人数估计超过1400万。我国已由传统的毒品过境国、受害国演变为毒品消费国、制造国和输出国。

  面对严峻的毒情,去年7月,国家第一次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名义印发了《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把禁毒工作提升到国家安全战略和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的高度。9月,国家禁毒委员会时隔十年再次召开全国禁毒工作会议,部署《意见》的落实工作。2014年12月11日至12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武汉市召开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并于今年5月18日印发了《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纪要》强调各级人民法院要继续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的指导思想。

  毒品具有严重的危害,是个科学问题,并没有太多的争论空间。这种危害不仅包括对国民身心健康,也针对国家政治和社会制度体系,还体现于毒品滥用引发的社会治安问题。正因为如此,包括英美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都习惯于使用监狱来解决毒品问题,也导致了“对毒品的控制可能是人们能想到的、说明不当运用刑事制裁的最合适例子”。

  刑事政策作为国家和社会自我防卫的自觉性措施,面对毒品问题的急遽恶化,国家采取严厉的禁毒政策,当然具有现实合理性。但问题在于,对任何社会问题而言,严厉打击因为不能触及到问题的发生原理,相反则可能遮蔽问题的实质,转移问题的中心,自然无法取得尽意效果。人类具有用既有观念思考现实和未来问题的天性,今日我国的毒品问题,与昔日相比,已不可同日而语。如何在构建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背景下积极探索毒品的有效治理,这不仅事关国家的责任,也关系到公权力运行的道德基础。

  在中央具有高度权威的官僚体系下,眼下中央对毒品问题的空前重视,无疑有助于国家动员全社会资源参与毒品的治理,推进禁毒是全社会共同责任机制的落实。但另一方面,如果执行(司法)机关在治理中忽视毒品问题的复杂性,不注意尊重问题的产生机理,特别是在当前我国社会的各个层面仍然被绩效文化所深深笼罩的背景下,极有可能仍然固守传统严打的粗暴方式,导致中央禁毒政策的实践扭曲。

  要解决问题,必须首先知道问题所在。国家禁毒工作,千头万绪,其实,归结起来,毒品问题主要涉及两个层面,一是毒品犯罪,二是毒品滥用,而两者又是个一体两面的问题。正是因为社会对毒品有需求,才有人冒天下之大不韪去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而且,毒品滥用和毒品违法犯罪之间具有紧密的正比例相生关系,社会对毒品的滥用需求越大,毒品犯罪也会越严重。我们如果不能有效解决社会对毒品的需求问题,不能真正减少毒品滥用的存量和防止毒品滥用增量,对毒品犯罪治理,国家将永远处于手忙脚乱的被动境地。但这正是问题的复杂性和禁毒的难点所在。

  因为人本质上作为一种精神存在物,寻求意识状态的改变是其本性,吸毒是实现意识状态改变最快捷的方式之一(英国学者迈克尔·格索普语)。随着我国社会的全方位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在人的基本生存问题得以解决后,继之而来的是人的主体性价值的提升和自主性意识需求的增强,这就为人们精神需求或意识状况的改变提供了巨大空间。亦如任继愈老先生所言,人与动物的区别在于,动物吃饱喝足之后就安静了,人的好多问题却是在吃饱喝足之后产生的。当现实社会阻断或无法满足人吃饱后提出的精神或意识需求时,吸食毒品就有可能成为人们改变自我意识的重要形式。而且,人是最渴望快乐的动物,在自我发展中,对意识或精神状态改变的追求是永无止境的,更是无法一劳永逸地自我满足,一个追求的满足只不过是向下一个新的追求更近一步而已,这就在根本上决定了,除非人能够解决自身的精神和意识困境,否则,消灭毒品永远只是人类的理想而已。如果立足于该角度,今日我国社会毒品的泛滥可以认为是我国社会全面进步中的次生问题;毒品问题,并非妖魔鬼怪!

  毒品的治理是人类社会的一项正义事业,唯有获取知识,我们才可能突破思维定式和超越偏见。当前我们亟需有关毒品的知识和理性看待毒品的危害。有学者指出,“毒品危害并不是一个单纯的化学概念,它更是一种介入价值判断的法律概念和道德概念,围绕这一概念构建起来的一套话语体系,本质上是一种意识形态”。这种认识可能有言过其实的成分,但其道出的毒品及其危害在现实社会染有浓厚的文化和反科学属性特征,对于我们这样一个习惯将毒品和国耻家恨相勾连的国度,不是没有警醒意义。

  其实,毒品的危害从来都不只是由毒品的药理属性单独决定的,其危害性及其程度与毒品的摄入不当和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方式相牵连。比如,如果不尊重吸毒者的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仍然将吸毒与道德堕落相联系,对吸毒者的歧视与偏见将导致毒品问题走向“地下”。而一旦毒品成为“地下问题”,超越国家监管的视线,其危害性将变得不可控和蔓延。在这方面,历史上曾有“欧洲艾滋病之都”之称爱丁堡的惨痛教训,我们不应该忘记。相反,如果社会能够普遍意识到吸毒问题在很大程度上也应当属于医疗健康问题,吸毒者作为我们同类,应当被作为病人看待,他们需要得到社会的理解与宽容。如果社会能够摒弃成见,开放心态,在国家医疗体系宏观框架下看待和解决毒品滥用问题,吸毒带来的次生违法犯罪问题可以得到有效控制,毒品的危害可以被大大地降低。

  一切现实的存在,在决定它存在的因素还在发生作用时,我们是无法凭着自己想象好恶使它从现实中消失的。毒品问题作为我国社会进步中的次生问题,在未来相当长时期,它都将是困扰我国社会的重要问题。禁毒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本质上是国家的政治问题,而政治最大的问题在于如何理解和决定事实。国家对毒品问题的治理,需要尽可能多一些知识与理性,少一点固执与偏见。毒品具有严重危害性,但这并不是我们可以粗暴对待它的理由,犹如癌症具有严重危害,我们不能粗暴对待它一样。

  具体到对毒品犯罪的治理而言,刑罚作为一种易感触的力量,因为不可能根本改变现实社会毒品滥用的结构,决定了其对犯罪治理的意义极其有限。寄希望于“打打杀杀”遏制毒品犯罪的泛滥,那只是我们的一厢情愿!毒品犯罪是个刑法问题,但治理之道却在“刑法之外”,毒品犯罪的生成机理决定了国家只有将有限的社会资源、司法资源前移到抑制毒品滥用(吸毒)的增量和减少毒品滥用(吸毒)的存量上,才是毒品犯罪刑事政策现代化的人间正道!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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