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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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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分析
2011年中国毒品成瘾者权利保障研究报告
2013-01-19 22:17:24 来自: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作者:褚宸舸 阅读量:1
  (三)制度的保障

  《禁毒法》实施前,中国有强制戒毒、劳教戒毒、自愿戒毒三大戒毒制度。《禁毒法》实施后,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统一为强制隔离戒毒,但仍然分属公安和司法行政部门分别管理。除了自愿戒毒保留以外,主要增加了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的内容,并且建立了药物维持(美沙酮替代治疗)的制度。从《禁毒法》的规定看,戒毒体系的重心转到了社区戒毒和康复方面。[8]

  1.强制隔离戒毒制度

  强制隔离戒毒是一种行政性强制措施,但不是对成瘾者的行政处罚。强制隔离戒毒体现强制性的同时,也是国家对成瘾者的关爱。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是最严厉,也是最有效的戒毒措施,但其并非首选的戒毒措施,而是针对成瘾较深且自控力较差或者其他戒毒措施失败的吸毒人员所采用。

  强制隔离戒毒的适用条件和对象需要符合四项法定条件之一,即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有严格的决定程序,要制作并送达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公安机关应当在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送达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将决定书内容通知被决定人的家属、所在单位和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强制隔离戒毒的地点是各省市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期限为二年,按照法定程序可以提前解除或者延长期限。

  2.社区戒毒制度和社区康复制度

  社区戒毒是将吸毒人员放置在其日常生活场域中,由政府基层组织和社区进行戒毒管理的戒毒方式。据《禁毒法》第38条,社区戒毒在整个戒毒体系中居于基础性的地位:社区戒毒是公安机关对成瘾者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时必须考虑的一般前提。

  从吸毒人员初始吸毒的原因来看,戒毒工作应该向社区延伸。社区戒毒能解决原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与社区戒毒不衔接,戒毒效果不理想的痼疾,补充强制戒毒期限短,康复治疗不到位的问题。中国复吸率高的重要原因是仅依靠戒毒机构的脱毒治疗,未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戒毒工作。实践证明,有效解决毒品问题仅靠政府和公安机关是不可能实现的,要将禁毒由政府行为、部门行为转变为全社会的行为。

  社区戒毒的对象有三种:查获的吸毒成瘾人员;主动登记的吸毒成瘾人员中不符合强制隔离戒毒条件的;依法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社区戒毒由公安机关决定,执行主体是城市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执行地在吸毒人员的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

  社区康复参照社区戒毒的规定实施。但是,社区康复措施在适用对象和适用时间上不同于社区戒毒。戒毒康复场所的建设是有效解决戒毒人员复吸问题的一项重要措施。戒毒康复机构对经过强制隔离戒毒之后的戒毒人员进行康复治疗,既可巩固强制隔离戒毒的成效,又可为戒毒人员回归社会进行过渡。中国戒毒康复场所最早由一些强制戒毒所开办,它以自愿为前提、康复为中心、生产为平台、教育为手段、医疗为保障、回归社会为目标,通过为戒毒期满后自愿留所和返所人员提供就业岗位的方式,安置了大批戒毒人员就业。现实中,因为强制隔离戒毒所对每个戒毒人员情况有详细的掌握,有较为完善的医疗设施,所以一些康复场所往往依托附近的强制隔离戒毒所。

  3.自愿戒毒制度

  自愿戒毒方式的对象包括未被公安机关发现的吸毒人员、出于保护个人隐私而异地戒毒治疗的吸毒人员以及在社区戒毒的吸毒人员。自愿戒毒既有优势也有局限。吸毒人员进行自愿戒毒治疗,表明自己有戒断毒瘾的愿望和决心,这不仅可以缓解强制隔离戒毒的压力,也有利于减少国家开支。但是,其局限也很明显:一是,大多数成瘾者无法承受高昂的戒毒费用,二是,医疗机构没有强制手段,病房管理秩序容易混乱。三是,医疗机构主要提供短期的脱毒治疗,缺乏后续的康复治疗。

  4.药物维持治疗制度

  药物维持治疗是对成瘾者选用适当的药物,以递减、替代的方法,减缓其戒断症状和毒品依赖,防止因注射吸毒而引起艾滋病等疾病的感染和扩散,减少成瘾引起的疾病死亡和违法犯罪的一种治疗方法。

  中国药物维持治疗主要是指美沙酮维持治疗。美沙酮维持治疗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美沙酮是一种合成的麻醉性镇痛药,属于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用美沙酮维持治疗,实际上只是一种两害相权取其轻的做法。美沙酮具有对戒断症状控制显著脱毒治疗成功率高,服用方便,一次用药能维持24小时的临床效应等优点,是控制海洛因成瘾者毒品滥用和艾滋病传播的有效干预措施之一。近年来,中国开展了美沙酮维持治疗试点。至2009年底,中国的美沙酮维持治疗已经扩展到27个省(市、区)的668个门诊,累计治疗病人23. 6万名,门诊稳定治疗11万名。

  (四)戒毒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1.强制隔离戒毒的问题

  《禁毒法》设置统一的强制隔离戒毒,既是对原先劳教戒毒和强制戒毒经验优势的总结,也试图对两者存在问题进行制度性的克服。

  第一,强制隔离戒毒对劳教戒毒而言是“换汤不换药”。

  由于吸毒人员是目前劳教的主体,《禁毒法》取消劳教戒毒的名称被社会媒体错误解读为率先废除了劳动教养。其实,有学者已经指出,《禁毒法》不但没有率先废除劳动教养,还迂回扩充了警察权,将传统劳教制度备受垢病之处予以合法化和进一步地扩张,造成了劳教制度未来改革的潜在危机。《禁毒法》不但未消除劳教戒毒的弊端,反而产生了新的问题。[9]将强制隔离戒毒场所设置于劳动教养场所,或者将劳动教养场所改名为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实际是换汤不换药。

  第二,强制隔离戒毒的管理体制尚需理顺。

  《禁毒法》旨在建立统一的强制隔离戒毒的管理体制,使得国家戒毒资源整合,并有效规范政府的强戒活动。但《戒毒条例》迁就原体制,规定了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后,被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先送交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3个月至6个月,之后再转送司法行政部门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公安部门“转送”到司法行政部门的环节。从现实性上来讲,更具有可行性,带来的制度震荡较少。但是,从长远来看,这种方案并不合理,因为戒毒中所存在的利益、费用、责任等问题,会在两个强制隔离戒毒机构中逐渐显现出来。因此,有学者提出,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脱离公安或者司法行政体系,作为一种特殊的医疗机构而存在,强制隔离戒毒应成为一种以“戒毒”为核心的医疗措施。[10]

  第三,强制隔离戒毒需要合理定位。

  应该强化强制隔离戒毒制度的医疗性。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不能异化为以惩罚为主或劳动为主的场所。强制隔离戒毒治疗康复的定位已表明传统机制中以管控代治疗的做法行不通。有学者指出,戒毒的双重特性是绝大多数成瘾人员因吸毒过错负有接受治疗的义务。传统的管控模式须让位于真正意义上的治疗模式,但限于中国当下制度成本和客观可能,强制隔离戒毒应限于有治愈可能且具须隔离的吸毒成瘾人员。经强戒后仍然复吸的人员不宜再列入场所强戒的范围,对这些人员只能做维持治疗。[11]

  2.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存在的问题

  社区戒毒要实施,面临的困难更大。社区戒毒(康复)这块,实施起来最容易落空和走样。如果没有地方政府的支持,社区戒毒(康复)的财政负担,仅仅依靠社区自身,是难以实现的。尽管各地政府都希望利用社会资源解决问题,但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中国大多数地方社区工作能力不足的状况不会有根本的改变,还有些地方从行政考核角度,规定社区每年要完成若干人次的美沙酮药物依赖治疗。但社区并没有强制戒毒人员进行替代治疗的行政权力,为完成政府的“指标”,只好用钱来“赎买”其他社区的吸毒人员来本社区进行治疗。另外,社区戒毒与强制隔离戒毒在衔接上问题很多。强制隔离戒毒中绝大多数是外地籍的人员,这些人员出戒毒所后,按照规定应该进户籍所在地社区继续巩固戒毒。但这些人员既不可能回原籍社区去戒毒,也难以被其常住地社区所接纳,而是流失到社会上。[12]总体来看,其问题可以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财政负担问题。

  国家应该特别重视、关心对西部地区戒毒社会工作的支持,这是支持西部地区社会建设的重要措施之一。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凭借雄厚的经济实力、充足的人力资源等优势在中国社区戒毒(康复)社会工作中处于比较领先的地位。上海、广东、云南、江苏等地已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成立专门的禁毒社会工作机构,初步建立起职业化、专业化的禁毒社会工作者队伍。但在广大西部地区,由于社区人财物的缺乏,戒毒(康复)社会工作长久以来都难以得到良好的发展。据笔者调研,陕西省会西安市不仅至今没有一家禁毒社工组织,而且全市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只是停留在法律文本层面,一直没有实际开展起来。[13]

  第二,社区戒毒的操作性和有效性问题。社区戒毒是为了弥补强制隔离戒毒措施的缺陷,提高毒瘾戒断率而设置的戒毒措施,然而,在开放的社区环境下,社区戒毒面临很多压力和挑战。例如,社区流动性大,环境复杂,如何对社区戒毒人员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管是确保社区戒毒成效的关键环节。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是以戒毒协议的方式进行监督管理的,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本身事务很多,如何监督戒毒人员遵守戒毒协议,如何发挥监管作用使之不流于形式,都显得非常重要。基层组织人员如何正确应用社区矫治的方式方法,不伤害成瘾者及其家属自尊心的同时保护其隐私,也是社区戒毒(康复)特别应当注意的问题。

  第三,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中的“社区”理解上存在争议。

  一些成瘾者社群人员反映,某些地方违反关于戒毒康复场所建设遵循“自愿为前提”原则,公安局逐户检查过往成瘾者人群和登记在册的吸毒者,强迫其人住该“社区”。而且,为防止女社区人员在请假外出归来时在阴道中藏毒品,对所有的女性社区人员在请假归来时都用阴道窥探器检查。此行为侵犯了女性的身体隐私和性隐私,会使女性产生侮辱感、被歧视感,给她们造成心理伤害,进而影响了她们到戒毒康复场所戒毒的积极性。

  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中的“社区”,是我国基层居民自治性组织,同时是一般社会常态下的社区,而应不是由全部或者大部分成瘾者构成的封闭性的“社区”。否则,就难以和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相区别,也违背了《禁毒法》建立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制度的目的和本意。同时,《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对违法嫌疑人进行检查时,应当尊重被检查人的人格,不得以有损人格尊严的方式进行检查。”

  3.自愿戒毒存在的问题

  自愿戒毒存在的最大问题是如何管理医疗单位、规范医疗行为,保障自愿戒毒者作为病人的权利。[14]

  4.“针具交换”未予合法化的问题

  “针具交换”就是让成瘾者在注射毒品以后,用不洁针具到指定场所去免费换取未使用的干净针具以备下次吸毒使用。“针具交换”用牺牲成瘾者戒毒成功率的方式,换取全社会艾滋病传播率的降低。世界上一些国家为了降低艾滋病在吸毒人群中的传播,都采取“针具交换”这样不得已而为之的方式。“针具交换”在中国并没有像美沙酮替代治疗那样被《禁毒法》确认,其原因主要是观念上的:第一,“针具交换”在实质上是为成瘾者提供了吸毒针具。如果该行为得到法律认可,那么很容易产生法律底线被突破的危险,即吸毒合法化。第二,“针具交换”若得到法律认可,容易给社会民众带来政府支持吸毒行为的错觉。这正如在娱乐场所发放安全套,在民众中就存在很大争议。

  “针具交换”在《禁毒法》中并没有予以合法化,这反映了立法者对国家、社会、个人各种利益的权衡。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全社会对减少伤害理论的认同,社会观念的解放,未来可能以修改法律的方式确认“针具交换”的合法地位。

  三、成瘾者权利的现实—以传媒报道事例为中心

  (一)国家执法层面的进展

  1.北京市的外地户籍成瘾者领美沙酮不须提供暂住证

  北京市卫生局宣布正式降低美沙酮维持治疗毒瘾的“门槛”:在京的外地户籍“瘾君子”自愿喝美沙酮疗毒,不须再提供暂住证。此前政策规定,在北京参加美沙酮门诊治疗,须提交北京户籍或在京居住6个月以上的暂住证明。但一些戒毒人员坦言,现实情况是,很多外地在京吸毒者,因躲避公安部门的惩处,不会到公安部门办理暂住证。“门槛”过高,导致部分流动吸毒人员,无法接受美沙酮替代治疗毒瘾。[15]

  2.公安部、司法部推动全国戒毒康复场所建设管理

  据国家禁毒委《2011年中国禁毒报告》,司法部已制定《戒毒康复场所管理办法》。截至2010年底,全国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共建成戒毒康复场所93个,累计安置戒毒康复人员3.2万余名。2010年7月22日至23日,全国公安机关戒毒康复场所建设工作现场会在云南省召开。国家禁毒委员会副主任、公安部副部长张新枫指出,全国公安机关要学习借鉴云南省开远市公安局“雨露社区”戒毒康复场所建设管理经验,加快推进戒毒康复场所建设,创新戒毒康复模式,提高戒毒巩固率,从源头上萎缩毒品消费市场,掌握禁毒斗争主动权。

  3.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和药物维持治疗全面铺开

  据《2011年中国禁毒报告》,截至2010年底,全国正在参加社区戒毒的人员5.88万名、社区康复人员8.4万名,戒断3年以上未复吸的达6.4万名。各地以解决生活就业问题为重点,推进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建立领导体制和工作机构,努力形成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主体,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如浙江、甘肃、上海利用禁毒社工为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提供专业化服务,云南、贵州帮助戒毒人员自主就业,推动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全面铺开。全国药物维持治疗工作扩展到27个省(区、市)588个区县的700个门诊及200多个延伸服药点,配备流动服药车28辆,累计治疗病人29万名,在治人数13万名,97%登记吸毒人数达500人以上区县开展了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全国药物维持治疗工作巩固了戒毒成果,降低了毒品危害。

  4.全国人大内司委调研《禁毒法》贯彻执行情况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赴全国部分省市专题调研了《禁毒法》的贯彻执行情况。调研组由内司委副主任委员姜兴长率领。2010年12月14日,调研组在昆明听取云南省《禁毒法》贯彻实施情况汇报,并在昆明、文山等地实地调研。[16]2011年11月7日至8日,调研组在湖北专题调研,赴武汉、咸宁、黄石等地,实地察看监狱、劳教所、社区戒毒场所等,并在武汉召开了座谈会,听取了省人大内司委、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等单位相关工作情况汇报。[17]11月9日调研组赴重庆市进行了调研。[18]

  (二)吸毒人员网络动态管控系统对公民生活造成干扰

  我在2011年9月接受记者采访时,曾经提到公安部近年来已经注意到动态管控机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戒毒条例》就吸收了一些学者和民间组织的意见,将实行动态管控的职责单位和动态管控的退出机制明确写进法律,已经是一个进步。但如何真正实现“动态”管控、让数据活起来,都还有待更为细致的操作规范。[19]

  “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是近年来我国的新制度,极少有人研究。[20]公安部吸毒人员网络动态管控系统是公安部负责的信息库,该系统收录了全国在册登记的吸毒人员以及其他一些有过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信息,只要个人信息被录入该系统,被录入人员的身份证等多种信息便在全国公安系统内共享。被录入人员不论在全国什么地方使用本人证件(如身份证),该系统都会自动预警,辖区内的警务机构会在第一时间内赶到现场,对当事人进行动态跟踪管理盘查(如尿检),以此确保社会治安秩序,减低社会违法犯罪率。根据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机制与全国联网的吸毒人员信息数据库,公安部可掌握了吸毒人员的底数和分布。数据库可实现对吸毒人员戒毒、康复、帮教等全程监控和动态跟踪。

  根据《浙江省公安机关重点人员动态管控工作规范(试行)》的透露,“根据重点人员的不同类型”,与旅馆、网吧等信息的比对,由公安信息资源综合应用平台网上缉控系统进行碰撞比对并发布。在二代身份证被广泛使用之后,这套系统的效用凸显出来。在我国公布的2009至2011年禁毒报告中,对动态管控系统的维护、完善和运用被列入全国禁毒工作十件大事。

  但是,该系统由于更新不及时,也给成瘾者以及正常人的生活造成了很大干扰。

  1.动态管控系统自身需要“动”起来

  对已经改过自新,积极回归社会和正在贡献社会的成瘾者,特别是针对一些已经戒断毒品多年的过往成瘾者,在生活和工作都已经走上正轨之后,突然被公安局进行盘查,对于他们正常生活是极大干扰。该问题已经引起大众媒体的关注。例如,报纸报道的“刘文忠现象”:5年前刘文忠有过一次吸毒经历,从此每次出差警察都会找上门来,回头浪子盼望撕掉“涉毒标签”经报道后,在读者中引起强烈反响,91名参与讨论的读者中,有87人呼吁调整涉毒信息管理模式,占到了讨论人数的九成以上。[21]

  由于网上动态管控系统存在缺乏信息及时更新的缺陷,为过往成瘾者回归社会走上生活正轨制造了极大的阻碍,使该群体彻底被社会边缘化。该系统应该更新机制,明确被跟踪管理的时限。被收录信息进行动态管控的人员,在一个时间段内(《戒毒条例》规定的3年的管控期限),如果能保持良好的行为操守,应将信息予以更新,取消对其的动态跟踪管理,减少该系统给过往毒品成瘾者回归社会的巨大障碍。

  2.《戒毒条例》中三年管控期限的起算规定和具体认定程序需落实

  某社群人员反映,《戒毒条例》公布施行之后,他着手申请取消动态管控。有人建议他回原籍申请,经多次辗转,某公安部门禁毒大队的民警告诉他,地方没有这个权限,因为系统是上面管理,让他想办法找省厅里的人。他又千方百计的找到省厅,可省厅也没这个权限。赵明傻眼了,无奈之下只得又回到常住地禁毒大队。民警说,必须要先经过三年的尿检考察,第一年每个月一次,第二年2个月一次,第三年3个月一次,并严格录入每一次尿检的结果,少了一次就不行,确定没有复吸之后再看情况。“我已经戒断多年,并且在外面有了稳定的工作和生活,难道还要我再回来做3年的尿检?”民警无奈的说,我们也没办法,就算你坚持了3年的尿检,到时候能不能取消我们也不知道,到目前为止我们都还不知道该怎么取消,申请取消的程序规定我们也都还不知道。[22]也就是说,目前取消动态管控目前还没有相关的操作细则。

  3.因基层公安误录和身份证重号对不吸毒人的人身自由的侵犯

  中国身份证系统有近三十万人重号或信息有误,结果造成很多正常人“被吸毒”。从媒体已有报道来看,本年度此类事件频发,应该引起公安部重视。

  事例一:2008年8月奥运会期间,张立国随团到北京旅游,夜里在宾馆被民警带到派出所并做尿检。十多天后,其随团到天津市塘沽区旅游,同样被派出所带走留置观察。2010年6月,其再次到青岛和日照外出旅游,两次被当地警方带走。经调查,张立国因寻衅滋事被南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治安处罚过,他有吸毒史属于该分局误录。[23]

  事例二:驻马店市民余先生外出乘车住宿屡次被查,原因是他的身份证号码和另一吸毒人员的相同。[24]事例三:由于长达四年的“被吸毒”,男子无奈将公安机关告上法庭。结果是公安机关主动纠错,原告撤诉双方和解。[25]

  事例四:四川成都女子张某发现自己被佛山一派出所列为吸毒人员,多次要求警方更改及出具证明,却拖了半年多都解决不了。受此困扰,张某不敢坐飞机住旅馆,并且被迫辞去工作。后经记者调查和民警证实,2005年某派出所抓获一名吸毒人员,其提供的姓名、住址及出生年月均和张某一样,所以留下记录。[26]

  据《2011年中国禁毒报告》称,公安部禁毒局正升级改造毒品信息管理、吸毒人员数据和堵源截流工作三个业务平台。希望吸毒人员数据管控系统尽快完善。

  (三)浙江公安机关吊销毒品成瘾者驾照的合法性存在瑕疵

  2010年6月24日下午,在浙江省公安厅召开的打击合成毒品犯罪工作发布会上,有关方面披露:因为吸毒致幻导致的交通事故在全国各地屡有发生(2010年5月26日,杭州就发生了一起吸毒者连撞17人的重大交通事故)。所以出台规定,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毒的,或吸毒引发精神疾病人员,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已经申领的,主管部门应予以注销。今后查获的吸食合成毒品人员,要同时对其是否具备机动车驾驶资格或其他涉及公共安全的重要岗位予以评估,并向相关管理执法部门提出建议。笔者6月29日做客浙江卫视发表对该事件的点评,后相关意见发表在《法制日报》上。我认为:

  颁发驾照在法律上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吊销驾照是行政处罚行为。

  浙江公安机关这一做法是有公安部的行政规章作为其依据的。公安部2007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明确了“成瘾者尚未戒除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从公安部出台此规章后,类似做法在中国其他地方(例如河南等地)也得到相应执行。

  这种做法背后实际贯穿的是父爱主义的立法原则。父爱主义就是政府对公民强制的爱。警方规定的目的不仅仅是保护社会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更是保护成瘾者本人。剥夺了成瘾者驾驶的资格实际上也防止了其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可能性,是对成瘾者生命健康权的强制保护。

  但是,警方的做法在合法性上存在瑕疵。行政行为对驾驶权进行限制乃至剥夺,有对成瘾者群体法律歧视之嫌。而且在中国,驾驶也是一项职业,不得申请或吊销驾照,实际是对从事司机职业的毒品成瘾者从业资格的剥夺(据统计,截至2011年底,浙江省共有1200多名吸毒成瘾人员的驾驶证被注销)。而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对于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要由人大来立法,其他立法主体不得立法。

  《刑法修正案八》未规定吸毒者驾驶就构成危险驾驶罪。由一个省级公安厅作出规定,在主体和程序上不合适。基于行政法治原则,行政行为要有法律依据。警方现有类似做法要尽快在全国人大立法层面得到弥补完善。而基于基本权利保护原则,在具体操作认定上要注意保障行政相对人(成瘾者)的权利。出于对公民尊严的保障,不主张在申领驾照的时候进行强制尿检。而且,吸毒和吸毒成瘾的区别也需要法律上辨析。与此相应,戒除毒瘾后能否恢复申领驾照的资格以及如何恢复,同样也需要明确规定。总之,政府在面对各种利益冲突时,既要增进社会福祉,也要将对公民权利的侵害和限制控制在最小限度内,特别是要尊重人的尊严和自由。[27]

  2011年年末,浙江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新修订的《浙江省禁毒条例》(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在全国率先推出了“毒驾”的相关限制性规定:因吸毒被行政处罚或者被强制隔离戒毒、被责令社区戒毒的人员,在行政处罚执行完毕或者解除戒毒后一年内申领、审验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提供吸毒检测报告。该《条例》的通过,可以看作是地方立法者补强吊销成瘾者驾照合法性的一种努力。

  (四)成瘾者的隐私权被侵犯

  1.被新闻报道侵犯

  据广州市公安局新闻办2010年8月2日的通报,8月1日广州市越秀区的一宗以“保护粤语”为名的非法集会事件中,梁某等3人因带头滋事、堵塞交通、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警方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其余人员经警方教育后予以释放。新闻中特别提到,被拘留的三名非法集会带头滋事者中,郭某(女,42岁,广州市人,自2003年以来曾因吸毒3次被公安机关送强制戒毒)。[28]该报道有侵犯成瘾者隐私权,对吸毒者污名化,用吸毒者身份给正当行使集会权利的公民贴标签之嫌。

  2.被保险行业侵犯

  针对我国一公民遭警方杜撰吸毒记录,拿不到保险金时才发觉的事例。[29]有民间组织2011年6月22日致函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询问保险公司为何可以查询全国禁毒系统信息,是否是公安部门授权的,是否有授权文件,何种级别的保险业务员可以登录公安部系统查询,查询程序是什么?

  (五)农村成瘾者被贴上坏人标签生存现状令人堪忧

  记者经过调查发现:因为吸过毒,从戒毒所出来的他们并不被周围的社会所认同,虽然他们中的很多人都很想融入社会,做一个普通人,过正常人的生活,但在别人看来,他们的身上有永远洗不去的污点。社会往往对这群农村成瘾者熟视无睹,离开戒毒所后任其自生自灭。文章提出,戒毒不仅仅是戒毒所的事情,如何帮助他们建立回归正常生活的通道才是问题的关键。[30]

  (六)所内死亡以及群体性缠访上访

  根据广东省局《关于劳教(戒毒)人员死亡善后处置工作的调研报告》,2010年全省11个单位有20名劳教(戒毒)人员所内死亡(2009年度是12人),其中因病正常死亡的19人,逃跑过程中坠楼非正常死亡的1人。猝死的7人,因艾滋病引起并发症死亡的6人,因肝炎引发并发症死亡的2人,因心肌病、肾衰竭、白血病等死亡的5人。死亡的20人中,劳教人员7人,强制隔离戒毒人员13人。

  死亡的20人中,后事得到妥善处理的有16人,仍在协商处理中的有4人。妥善处理的16人中,有12人分别给予从2000到20000不等的家庭困难补助、路费、丧葬费,有一人给予12.5万元补贴和后事处理费用。

  20起所内死亡事件中,有7起引起群体性上访,有1起引起家属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上访。[31]

  四、保障成瘾者权利需要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2011年2月19日,胡锦涛关于社会管理及其创新的重要讲话中,强调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流动人口和特殊人群管理和服务,完善特殊人群管理和服务政策,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体系,健全新型社区管理和服务体制。

  保障中国几百万吸毒人群的公民权和生存发展权,改变他们被边缘化、标签化和缺乏社会支持的窘境,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正如胡锦涛所强调的,要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要以人民群众利益为重、以人民群众期盼为念,着力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而利益问题还原到法律制度话语中就是权利保障问题。因此,要重视戒毒人员管控措施与成瘾者权利保障的矛盾,加强维持治疗,减低伤害措施,注重社会广泛参与机制中成瘾者权利的保障;解决成瘾者受歧视的问题,强调严格执法,防止治安管理层面对成瘾者的二次伤害。

  保障成瘾者权利靠立法和制度的落实,更靠社会管理创新。要推动戒毒工作的社会化、政府花钱买服务、“以人为本”戒吸帮教等原则和理念的普及。地方政府应当采用购买服务项目的方式,发展培育民间的社会工作组织。政府通过招标等公开方式,向社会工作者组织购买服务,建立起政府、专业性社工机构和服务对象三者的互动模式。要使社会工作介入社区戒毒(康复)的必要性得到各级领导和人民群众的重视和理解。推进戒毒中的社会管理创新要特别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从意识上,要将“打击”、“管理”改变为“服务”、“救治”,从“堵”到“疏”;第二,要明确戒毒和社会管理创新都是政府的职责,利用官方力量促进社会工作,即“政府推动”模式必不可少。要使政府购买服务,给付行政的理念深入人心并且落实。第三,要重视民办公助、社会参与的长效运转机制。从长远来看发展民间组织,引进民营资本,社会管理与服务市场化运作必定是未来发展的方向。目前政府应尽快把培育、孵化较多的社会工作者组织、民间社团的工作提上议事日程。[32]总之,吸毒人群成功戒毒与回归社会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和整体。国家虽然在政策、立法和制度三个层面建立了成瘾者权利保障的体系,但是偏重宏观和静态,现有制度还需评估和完善。若从国内传媒已经报道出的事例考察成瘾者权利的现实保障状况,会发现存在诸多问题,立法和制度的落实还不尽如人意。保障成瘾者权利需要在加强立法、严格执法的同时,进一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作者简介】

  褚宸舸,单位为西北政法大学。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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