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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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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
毒品犯罪案件如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2021-12-21 21:56:43 来自:中国禁毒报 作者:杜新忠转 阅读量:1
  长久以来,我国刑事司法对待毒品犯罪的态度大体上属于“重刑主义”和“惩罚主义”,这种办案思路虽然有助于惩治和威慑犯罪,但是在司法治理模式上有所偏失,既难以满足司法资源优化配置的改革诉求,也无法匹配恢复性司法的时代理念。在毒品犯罪危害严重、涉案人员认罪率较低的客观背景下,有必要深入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毒品犯罪领域的适用,优化毒品犯罪的司法治理模式。
  
  当宽则宽,当严则严
  
  2018年10月26日,刑事诉讼法修改正式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从制度设置上来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并不存在案件类型上的限制,所以毒品犯罪案件亦在适用之列。从严治毒和认罪认罚从宽属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一体两面,由于毒品犯罪案件具有明显的“层次化”特征,犯罪样态和涉案人员结构相对复杂,因此,在区别个案情况和人员情况的前提下,刑事处罚的力度应有所区别,“当宽则宽,当严则严”。此外,从严和从宽仅具有相对性,从严是相对于其他犯罪类型而言的,这源于毒品犯罪社会治理的特殊考量,然而,从严治毒并不否定认罪认罚可以从宽的一般原则。易言之,毒品犯罪案件同样要遵循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即便最终的从宽幅度相对于其他案件有所限缩,但并不妨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毒品犯罪案件中的适用。
  
  事实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毒品犯罪的司法治理中具有重要价值。在司法实践中,毒品犯罪案件认罪率较低、认罪稳定性较差,这给侦控机关的追诉活动和司法机关的审判活动带来不小的挑战,司法资源的有限性也导致办案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难掩疲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有助于减少被追诉人的对立态度和对抗情绪,降低公安司法机关的举证难度和审理难度,认罪后的简易化的诉讼程序则有助于提升诉讼效率、优化配置司法资源。当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普遍适用依赖于有效的激励机制,这就需要提升认罪认罚从宽的可预测性和吸引力,制定明确的、可操作性的从宽标准,确保从宽程序依法依规进行,既要保障从宽处罚的有效落实,又要谨防为了片面追求认罪认罚结果而盲目从宽。
  
  厘清几个认识
  
  就毒品犯罪案件而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须厘清以下认识:
  
  第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原则上可适用于所有的毒品犯罪案件,以契合提高诉讼效率、减少死刑适用、深挖犯罪网络、及时追诉犯罪等司法诉求,当然,“原则上从宽”不等于绝对从宽,须以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为框架,视个案而论。处理毒品犯罪案件尤其是重罪案件,须处理好“宽”与“严”的关系,对于那些社会危害极大、犯罪后果极为严重的案件应当慎用量刑协商程序,其量刑问题应当尽量以实质化庭审的方式予以解决,对于不适宜从宽处罚的,法院应当说明理由。对于轻罪案件和一般重罪案件,可以适用量刑协商程序,但是应当把量刑建议纳入量刑指导制度的范畴,提高量刑建议的规范性和精确性。虽然毒品犯罪个案情节的复杂多元性决定了无法划定统一的从宽标准,但如果从宽幅度弹性过大,仍然停留于以往原则性从宽处罚层面,客观上会影响被追诉人主动选择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积极性。为此,一方面须进一步细化“从宽标准”,制定毒品犯罪案件的量刑指导规范,提倡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中写明量刑建议计算方法,提升量刑建议的透明性与科学性;另一方面,应继续深化智慧检务建设,有效发挥大数据量刑辅助技术在辅助量刑建议形成、检视量刑建议偏差、提升量刑建议精准化等方面的作用。
  
  第二,认罪认罚降低了举证难度、简化了审理程序,但不等于降低了证明标准,更不能免除相应的查证义务、举证责任和审查义务。与其他犯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前提相一致,毒品犯罪案件的证明标准同样须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是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区别于域外辩诉交易制度的核心特征,也是坚持“公正基础上的效率观”的要义所在。易言之,对于未达到法定证明标准的毒品犯罪案件,即便被追诉人明确表示认罪认罚,公安司法机关也不能放弃查证、认证工作,更不能重拾“口供定案”的司法痼疾。侦控机关应当以认罪认罚为切入口,持续补强、夯实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在证据裁判原则的框架下提升办案效率和办案效果,杜绝简单的口供定案。此外,鉴于毒品犯罪隐秘性高、取证难度大、证据结构复杂的特点,有必要建立常态化的检察引导侦查取证机制,实现侦检办案联动、侦诉业务一体。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后,应积极、正确地引导被追诉人认罪认罚,对于证据体系不扎实的案件,应以认罪认罚从宽为突破口引导被追诉人配合调查取证,及时收集、固定证据;对于侦查机关违法取证、怠于取证或遗漏取证的情况,可以依法提出纠正违法行为的检察建议或完善取证方案的检察意见。
  
  第三,须明确认罪认罚从宽是一项权利而非义务,是建立在程序自主选择基础上的法律制度,不得随意剥夺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权利,更不得将不认罪认罚的情况一概视作被追诉人社会危险性更大的证明进而施以报复性惩罚。应当正确区分“合理抗辩”和“拒不悔罪”,对于不认罪认罚的案件,应当结合具体案件情况综合研判被追诉人的主观心态:如果属于负隅顽抗、恶意拒绝的情况,那么可以用作主观恶性大的负面评价,但是不得超出合理的罪责幅度而施以报复性量刑建议或报复性审判;如果被追诉人因对认罪认罚从宽的具体方案持有异议或者对定罪量刑问题行使正当的抗辩权,那么不得将其视作主观恶性大的证明,防止因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反而使被追诉人陷入不敢行使诉讼抗辩权的难题之中。
  
  第四,有效保障认罪认罚自愿性。就毒品犯罪案件而言,司法机关除了履行一般性的告知义务外,还要履行特殊告知义务,即对于涉嫌构成“再犯”“累犯”的毒品犯罪案件,应当有效告知认罪认罚后可能附随的从重、加重处罚的法律后果,尊重行为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作为价值判断的认罪认罚,除了要求被追诉人知悉指控犯罪事实及证据材料之外,还需其能够有效评估认罪的法律后果以及该后果是否符合自身利益需求。认罪认罚后的自愿性审查通常是法院审理的重点,为了保障被追诉人的“明知”和“明智”,须辅之以有效的律师帮助和法律辩护,对此,保障值班律师帮助和法律援助辩护的有效落实殊为重要。
  
  背景资料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主要内容
  
  2018年10月26日,刑事诉讼法修改正式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2019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召开新闻发布会,共同发布《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原则、当事人权益保障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二是明确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三是明确了“从宽”的把握。四是明确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保障和被害方权益保障。五是明确了审前程序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责。六是明确了量刑建议的提出方式、采纳和调整原则。七是明确了审判程序的适用。八是规定了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案件的办理。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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