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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
毒品买家被犯意引诱,卖家是否也属犯意引诱?
福建高院毒品改判案例
2021-03-06 23:17:41 来自:杜新忠戒毒网 作者:蔡律法评 阅读量:1
  裁判要点
  
  经查,陈大勇因被特情引诱贩卖毒品进而向张伟杰一方求购毒品,如张伟杰在没有持有毒品的前提下,因陈大勇的求购进而去寻找毒源,可以认定为存在引诱犯罪情形,反之,如果张伟杰、黄佳佳一方系持毒待售,且四处主动寻找买家,即使因陈大勇被引诱而双方达成交易,对张伟杰一方也不能认定为构成犯罪引诱。
  
  案情简介
  
  2016年11、12月间,被告人张伟杰从刘文斌处取得6桶液体冰毒原料,后与被告人黄佳佳带着上述冰毒原料开车辗转多地寻找制毒师傅或接手的买家。2017年1月初,经被告人陈大勇居间介绍,张伟杰、黄佳佳准备与买家李某、吴悦进行毒品交易,双方分别于2017年1月11日、19日、23日3次在厦门市思明区就交易的品种、数量、价格、地点以及交货方式进行商谈,约定好以100万元交易液态冰毒原料、以每公斤3万元的价格交易粉末状冰毒原料,并支付给陈大勇5万元作为报酬。2017年1月20日晚,黄佳佳乘坐雇请的车辆在前面探路,不知车内有毒品的被告人罗小平驾驶尼桑蓝鸟小轿车,载着张伟杰从福清到厦门进行交易。
  
  1月24日上午11时许,张伟杰驾驶租来的黑色凯美瑞小轿车,和陈大勇先后赶至约定好的交易地点厦门市思明区,将1包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粉末(净重828.4克)和5瓶矿泉水瓶装的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样品(净重1995.3克)交给买家吴悦验货并称重,吴悦支付给张伟杰110万元。罗小平明知张伟杰、黄佳佳要去交易毒品,仍按照张伟杰指示,帮助开车载着毒品与黄佳佳在附近等候。黄佳佳接到张伟杰电话指示后,与罗小平驾驶尼桑蓝鸟小轿车将4桶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净重99980克)运至香山游艇会别墅门口,交货时被民警抓获,当场缴获了所有毒品。从凯美瑞小轿车后排座位左侧脚垫下还查获张伟杰藏匿的1支仿六四式手枪。
  
  经鉴定,上述被查获的可疑白色粉末及可疑褐色液体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其中,扣押的净重828.4克的可疑白色粉末中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4.2%;净重依次为27780克、27060克、15520克、29620克的4桶中可疑褐色液体的甲基苯丙胺含量分别为8.6%、9.7%、11.9%、10.0%;净重依次为446.8克、316.9克、300.8克、473.6克、457.2克的5瓶中可疑褐色液体的甲基苯丙胺含量分别为9.2%、9.2%、10.9%、12.2%、10.8%。被查获的枪形物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
  
  一审厦门中院观点
  
  被告人张伟杰、黄佳佳、陈大勇、罗小平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共同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02803.7克,被告人张伟杰、黄佳佳还将上述毒品从龙岩辗转多地运输至厦门,被告人张伟杰、黄佳佳的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陈大勇、罗小平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张伟杰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还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本案贩卖、运输毒品部分系共同犯罪。在贩卖、运输毒品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伟杰、黄佳佳、陈大勇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罗小平起帮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四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伟杰、陈大勇、罗小平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张伟杰一人犯二罪,依法应数罪并罚。依法判决:一、被告人张伟杰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被告人黄佳佳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三、被告人陈大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四、被告人罗小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审福建高院观点
  
  经查可以认定系特情李某为了立功受奖而找到原本没有贩毒犯意的陈大勇求购毒品,陈大勇在不知李某系公安特情的情况下为获取报酬而去寻找毒源,故可以认定对陈大勇构成犯罪引诱。对此,原审公诉机关亦认为对陈大勇构成犯罪引诱。上诉人陈大勇及其辩护人诉辩本案存在犯罪引诱的诉辩意见有理,予以采纳。
  
  经查,陈大勇因被特情引诱贩卖毒品进而向张伟杰一方求购毒品,如张伟杰在没有持有毒品的前提下,因陈大勇的求购进而去寻找毒源,可以认定为存在引诱犯罪情形,反之,如果张伟杰、黄佳佳一方系持毒待售,且四处主动寻找买家,即使因陈大勇被引诱而双方达成交易,对张伟杰一方也不能认定为构成犯罪引诱。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伟杰、黄佳佳、陈大勇、罗小平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共同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02803.7克,上诉人张伟杰、黄佳佳还将上述毒品从龙岩辗转多地运输至厦门,上诉人张伟杰、黄佳佳的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上诉人陈大勇、罗小平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上诉人张伟杰还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还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上诉人张伟杰一人犯二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在贩卖、运输毒品的共同犯罪中,上诉人张伟杰、黄佳佳、陈大勇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上诉人罗小平起帮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关于上诉人黄佳佳及其辩护人提出黄佳佳系从犯的诉辩意见,经查,黄佳佳受张伟杰纠集,一起运输涉案毒品辗转多地运输至厦门,并多次参与贩卖毒品协商并负责交付毒品,在贩卖、运输毒品过程中起主要作用,原判认定为主犯并无不当。上诉人张伟杰、陈大勇、罗小平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再犯本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上诉人陈大勇系被引诱而居间介绍贩卖毒品,上诉人罗小平参与本案程度不深,综合全案的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性,原判对上诉人陈大勇、罗小平量刑偏重。上诉人陈大勇及其辩护人、上诉人罗小平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上诉人张伟杰、黄佳佳及其辩护人诉辩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对上诉人张伟杰、黄佳佳量刑适当。对上诉人陈大勇、罗小平量刑不当,予以纠正。据此,判决如下:一、驳回上诉人张伟杰、黄佳佳的上诉,维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2刑初118号刑事判决第一、二、五项,即对被告人张伟杰、黄佳佳定罪处刑及没收涉案枪支、作案工具的判决。二、撤销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2刑初118号刑事判决第三、四项,即对被告人陈大勇、罗小平定罪处刑的判决,判决陈大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罗小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毒品辩护律师蔡思斌评析
  
  本案是否属于毒品案件中的“犯意引诱”。关键在于厘清“机会提供型犯罪”和“犯意诱发型犯罪”的区别。机会提供型犯罪指被行为人已有犯罪倾向及意图,作为特情人员强化其原本的犯罪意图,促使其实施具体的犯罪行为;犯意诱发型犯罪指特情人对无犯罪意图的人实施诱惑,引诱其形成犯意,并促使其实施犯罪行为。由此可见,区分二者主要在行为人犯罪意图产生的时间点上。具体到本案,被告人张伟杰原本就有实施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特情人员的接触仅是为其提供犯罪机会,并非诱发其产生犯罪意图,故其不属“犯意引诱”的情形。结合其所涉毒品数量大,因此,无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案例索引:(2018)闽刑终186号,以上涉及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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