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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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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
剖析贩卖毒品罪十三种预备情形
2020-02-05 22:29:34 来自:涉毒刑案辩护 作者:何国铭 阅读量:1
  无论是学界还是实务界对贩卖毒品罪的既未遂形态一直以来都争论不休,但对犯罪预备形态却缺乏研究。诚然,在当前的司法生态中,被司法机关认定为未遂的案例十分难得,被认定为预备形态的案例更是凤毛麟角,但不可否认的是,犯罪预备对被追诉人的量刑存在重大影响。为此,我们根据已办案件和相关案例,整理贩卖毒品罪预备形态的相关情形,以供业界参考。具体如下:
  
  一、出资人与他人商讨购毒分售,但与其交易的上家实质为诈骗分子,客观上不可能存在真正的毒品交易
  
  案例:(2010)资法刑初字第65号
  
  案情:2008年11月上旬,黄某、宋某某(均已判刑)商量好去缅甸购买毒品来郴州市贩卖,二人因无本钱,便邀王某(已判刑)入伙,王某表示同意提供毒资,并约好分两路去云南。宋某某和王某乘坐飞机,黄某和“赖子”、唐某某乘坐余某某驾驶的面包车,两路人先后到了云南省的南山镇。黄某、宋某某、王某三人越境来到缅甸,由王某出资2.6万元购买毒品,结果被前来交易的人骗了钱,三人讲好被骗的钱由三人平摊后,王某见事情不顺利便先回到了资兴。
  
  二、行为人接受到买家购毒订单,对毒品分包、分装完成后,尚未交付便被抓获
  
  案例:(2010)苍刑初字第221号
  
  案情:2010年5月19日11时许,被告人傅某斌在苍某县龙某镇中国银行对面小巷其租赁的出租房内,自己吸毒并容留吸毒人员冯某贤以注射的方式吸食毒品海洛因。其后冯某贤的朋友黄某洪打电话给冯某贤,要求购买毒品。冯某贤将此事告诉傅某斌,傅某斌以不认识黄某洪为由,取净重0.05克(毛重0.1克)包装好的毒品海洛因交给冯某贤,让其以人民币50元的价格卖给黄某洪。此二人正在交易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后冯某贤带公安人员到出租房将傅某斌抓获,并在其出租房内查获毒品海洛因净重4.75克(毛重5.2克)。
  
  三、行为人与他人密谋贩卖毒品以获利,还未出售毒品便案发
  
  案例:(2014)中二法刑一初字第954号
  
  案情:2014年3月7日晚,被告人班某甲伙同“阿南”(另案处理)密谋贩卖毒品海洛因。同年3月10日晚11时许,公安人员在中山市古镇镇冈南市场二楼出租屋233房内将被告人班某甲抓获归案,当场从其身上缴获毒品海洛因0.25克,随后在其暂住的上述出租屋232房内缴获毒品海洛因0.05克。
  
  四、在行为人住处所查获的毒品依法归入贩毒数量之中,但由于其并没有出售,持毒待售行为应认定为贩卖毒品之预备行为
  
  案例:(2016)内05刑终115号
  
  案情:2015年4月30日15时许,公安机关在通辽市某区某小区1号楼1单元10楼1003室内将王某武抓获归案,并查获其藏匿在石某某挎包内白色晶体状物质及红色片剂。经鉴定,上述物质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净重共计195.4克,甲基苯丙胺含量80.1%。在王某武处查获的甲基苯丙胺195.4克,系为了犯罪制造条件,属犯罪预备,原审比照即遂犯减轻处罚正确。
  
  五、行为人企图居中倒卖毒品获利,在收取下家的毒资后联络上家中被抓获
  
  案号:(2017)鲁02刑终585号
  
  案情:2016年10月11日,经事先联络,被告人刘某欲以1600元的价格贩卖4克甲基苯丙胺(冰毒)给孙某,并通过支付宝收取孙某1600元。后被告人刘某在联络上线购买冰毒前被公安机关抓获。
  
  六、行为人出于贩毒牟利的目的向上家购毒,毒品在运输途中被截获
  
  案号:(2017)晋0107刑初196号
  
  案情:2016年7月8日左右,被告人胡某霞与李某(未归案)约定以每克100元的价格向李某购买冰毒,除自己吸食外欲将部分毒品贩卖获利。同年7月23日,被告人胡某霞将12000元汇至李某提供的银行账户,7月27日,李某将毒品冰毒藏匿于一装有鱼虾等水产品的白色泡沫箱内,通过长途客车将该藏有冰毒的泡沫箱从湖北荆门托运至太原市长途车站货运部。该毒品后被民警缴获,重118.51克。
  
  七、行为人收取下家的毒资后,在向上家汇款过程中案发
  
  案号:(2009)邵中刑一初字第24号
  
  案情:李某顺在“**超市”旁又以每克650元的价格,从朱某国处购买1克毒品海洛因后,交给朱某国人民币27000元,要求购买毒品海洛因50克。尔后,朱某国携款到中国农业银行邵东县支行储蓄所准备汇款给“老唐”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从朱某国身上搜缴毒品海洛因3克及人民币51000元。
  
  八、行为人与下家就毒品交易细节达成合意,因毒品下家未能筹集足够毒资,致使未交易成功
  
  案号:(2014)商梁刑初字第123号
  
  案情:2013年11月22日21时左右,被告人陈某某与买毒人员赵某某约好在商丘市归德路烟草公司大门口见面,进行毒品交易,因赵没有带够毒资,陈没有给其购买。
  
  九、行为人企图通过倒卖毒品以获利,在与上家商讨购毒过程中就被抓获
  
  案号:(2014)科刑初字第114号
  
  案情:2013年6月18日23时许,徐某某又联系欲再次购买甲基苯丙胺,被告人李某某同意以人民币7000.00元的价格卖给徐某某10克,并与上线联系购进。次日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通辽市科尔沁区某酒店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收缴其随身携带的甲基苯丙胺0.5125克。
  
  十、双方约定在确定毒品真伪后完成交易,卖家在约定试毒前被查获
  
  案号:(2010)粤高法刑一终字第413号
  
  案情:陈某鸿通过郑某平,与刘某强商定准备交易冰毒250克、“麻古”1000粒,并约好先到潮某区尝试毒品的质量后再最终确定。次日凌晨5时许刘史强在家中被抓获,下午4时许,陈燕鸿、郑相平找刘史强试食毒品,在刘史强家门口被警察抓获。
  
  十一、行为人以贩毒牟利为目的,指令马子前往交易毒品,马仔在途中被抓获
  
  案号:(2017)粤15刑初108号
  
  案情:卢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指使何某前往广东省陆某市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同时提供毒资、交通工具、路费;约定由何某驾车前往陆某市内湖高速路口,卢某再电话联系卖家过来交易毒品,然后由何某将毒品运回交给卢某。2016年3月27日中午,何某驾车去购毒,驶出陆某市内湖高速路口时,被南塘公安检查站的边防武警查获。
  
  十二、行为人收取下家的购毒款后,因没有找到毒品而退款
  
  案号:(2015)汕尾中法刑一重字第10号
  
  案情:老胡”通过电话向被告人陈某龙联系购买毒品冰毒,并于2012年12月16日将购毒款人民币4万元汇入被告人陈某龙的农业银行账户。被告人陈某龙因没有找到“老胡”所要求的毒品冰毒,分别于2013年1月28日和2月16日两次将购毒款人民币共4万元汇还“老胡”。次日被查获,车内缴获毒品。
  
  十三、行为人收取购毒资金后,因买家提前被抓获,从而使买卖尚未进入实质性交易环节
  
  案号:(2017)浙1102刑初163号
  
  案情:2016年6月11日18时许,被告人杨某皓从他人处购买了一小包甲基苯丙胺,留下约四分之一的量后,在某某区某某宾馆旁的小弄里以3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剩余的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徐某。2016年6月11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皓收取徐某支付的购买冰毒的毒资300元人民币后,因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交易未能成功。
  
  我们坚持用实证剖析毒品犯罪中司法难点,以典型案例指引实务工作。见一叶而知深秋,窥一斑而见全豹,尽管以上十三个案例不能详尽全部情形,但却极具代表性意义,希望本文能够给诸位同行带来启发,能对诸位在办理类似案件中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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