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毒品犯罪中,特别是非法持有毒品行为,判断被告人对涉案毒品是否明知,不能仅依靠报告人的供述;行为人被抓获的过程、持有毒品的方式、持有的状态、情形等等内容,都是判断被告人对涉案毒品是否明知的判断依据。根据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经验,来总结一下法院会认定被告人明知所持有的物品是毒品的情形:
1、在特定的需要对所携带的物品内容进行申报、检查的场所,在已经告知乘客需要申报的内容、以及不申报的法律后果的情形下,比如车站、口岸、码头等,被告人隐瞒或拒不申报自己所携带的物品,而后在其携带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2、在携带、运输、邮寄的物品中伪报、隐匿、伪装的;比如,邮寄毒品,伪称是面粉、或者把毒品隐匿在非常隐秘的部位的,如行李夹层、或者把毒品溶解后伪装成为饮料、液体,然后被查获事实毒品的;
3、在遇到执法人员检查时逃跑、丢弃自己携带的物品;或者使用逃避的方法、或者公然暴力抗拒检查,并在携带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4、为获取远远超出正常范围的高额报酬为他人携带、运输物品,在此过程中被查获毒品的;
5、用高度隐蔽的方法携带、运输物品,在此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6、用高度隐蔽的方法交接物品,明显不同于合法物品的常用的交接方式,在这一类的物品交接过程中查获毒品的;
7、体内藏毒的或者是贴身隐秘处藏有毒品的;
8、其行程路线故意绕开检查点,在其携带、运输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9、隐瞒真实身份、真实地址邮寄物品,在其中查获毒品的;
10、有其它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自己持有、运输的物品是毒品的。
以上十种情形,法院一般都会认定被告人对持有、运输的物品是毒品是明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