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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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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
毒品犯罪案件中如何消除证人后顾之忧
2018-10-22 16:56:28 来自:人民公安报 作者:张汝铮 阅读量:1
  吸毒人员兼有证人与违法者双重身份通常拒绝出庭作证
  
  毒品犯罪证据的特点决定了证人证言这种证据类型尽管在证据体系中十分重要,但在实践中却适用甚少。通常,毒品犯罪案件缺乏传统意义上的被害 人,犯罪形式隐蔽,目睹犯罪发生的证人通常为吸毒人员。吸毒人员兼有证人与违法者双重身份,由于担心自身利益受损或是害怕受到打击报复,吸毒人员通常拒绝 出庭作证。尽管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在一定程度上细化了证人保护的相关规定,但法律条文的先天不足造成司法实践中问题连连。具体体现在:保护对象范围较窄, 保护机构权责含糊,保护程序缺位,保护手段简单。建立完善的证人保护机制,消除证人后顾之忧,提高其作证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这既是打击毒品犯罪之所需,也 是落实刑事诉讼法律之必然。
  
意见建议
  
  笔者认为,完善毒品犯罪案件中的证人保护制度可从如下五方面着手:
  
  一是从立法上扩大证人保护对象之范畴,除其本人外还应当兼顾证人的近亲属或其他密切关系人。新刑事诉讼 法第六十一条已经明确规定司法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但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和三百零八条关于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和对证人进行打 击报复的处罚中只涉及证人本人,并未包括证人的近亲属。这种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的不相适应,无法真正消除证人出庭作证的后顾之忧。在中国的传统家庭亲情观 念中,家庭成员的平安和安全具有重要价值,因此证人保护的对象应当兼顾证人的近亲属。另外,一些与证人有密切社会关系的人如证人所在单位的主管人员,当他 们的安全受到威胁时,同样会影响证人出庭作证。将证人保护对象扩大到近亲属及其他关系密切者,而这一做法与国际公约相一致。如《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三十 二条第一款就规定了,各缔约国均应当根据本国法律制度并在其力所能及的范围内采取适当的措施,为就根据本公约确立的犯罪作证的证人和鉴定人并酌情为其亲属 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者提供有效的保护,使其免遭可能的报复或者恐吓。
  
  二是证人保护机关应当权责明晰。尽管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 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 人应当配合。但由于法律上并未对三机关保护证人的权限职责进行划分,致使实践中极易出现权责不清、相互推诿的现象,导致证人保护不力。
  
  三是建立和落实证人信息的保密制度。尽管法律上已经对证人保护加以规定,但缺乏相应的配套措施,也没有对泄露证人信息行为的惩处,一旦有泄露证人信息情形发生,后果十分严重。特别是采取秘密手段侦查的毒品犯罪案件中,证人信息保密更是极为重要。
  
  四是必要情形下帮助证人变更住所和身份。毒品犯罪多为团伙或集团性犯罪,涉及犯罪人数众多,难以一网打 尽。许多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可能有极强的经济实力。即使其本人受到刑事处罚,其家族或团伙成员仍有可能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因此在必要条件下,应当帮 助证人重新安置住所和变更身份。这也与国际公约精神一致。《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也要求“在必要和可行的情况下将其转移”,这种“转移”已暗含帮助证人重新 安置住所和变更身份。这种做法亦得到法治发达国家与地区的支持。美国、菲律宾都在证人保护内容中规定了完善的证人迁居制度和身份变更制度。
  
  五是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推进证人作证方式的多元化。证人的重要作用在于他可以向法庭陈述案情,积极指控 犯罪。而某些关键性证人的证言可能直接关系着案件的审理结果,他的出庭作证可能会给自身带来危险。为了兼顾证人作证和证人安全两方面因素,有必要在确保正 当程序的前提下,强化证人作证具体方式的安全性和灵活性。如《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要求在不影响被告人权利的情况下,允许以确保证人和鉴定人安全的方式作 证的取证规则,如允许借助于视听技术之类的通信技术提供证言。关于毒品犯罪案件证人出庭作证,英国司法实践中的常见做法包括:(1)向被告人遮蔽证人; (2)通过现场视频连线作证;(3)私下作证;(4)法官去除假发和长袍;(5)以庭前证人谈话的录像记录作为证据;(6)以证人在接受交叉询问和再询问 时的录像记录作为证据;(7)通过中介询问证人;(8)提供必要的手段协助证人作证。此外,日本、德国以及葡萄牙均从立法上规定了特殊作证方式,包括允许 对证人语音进行技术处理。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原则性地规定了证人证言的书面和口头形式,但对确保证人安全方式的作证规则并未细致规定。某些地区在毒品犯罪案 件开庭审理中对证人进行隐身或变声,或采用双向闭路电视作证方式和录像作证方式已有实践性探索,这些都值得从立法角度对如何保障证人安全进行思考。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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