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新忠戒毒网--戒毒门户 权威媒体
联系杜新忠:13757963812 | 网站地图
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首页 > 当前位置:>禁毒综合 > 毒品犯罪 > 正文
毒品犯罪
浅谈毒品走私案件的对策与建议
毒品犯罪
2008-11-11 09:00:02 来自:长沙楚盛律师网 作者: 阅读量:1

  走私毒品,是指逃避海关监管,违反海关法规,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毒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也包括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毒品,或者在内河、领海运输、收购、贩卖毒品的行为。随着广州经济的不断发展,国际化大都市格局日益凸显,并在经贸、文化、国际往来中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成为国际商业机构进入中国市场的首选城市之一,国际犯罪集团也企图趁此机会在广州发展其势力,在此背景下,涉外毒品走私出现了大幅的增长。本文从公安侦查的角度,就打击毒品走私提出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毒品走私案件现状及特点

  今年以来,广州地区出现外籍人员毒品走私迅速上升的态势,截至10月19日,我市破获涉外毒品案件是去年全年的5。3倍,这些涉外毒品案件中通过走私入境流入大陆的占93。75%,涉案毒品均正处于毒品流通体系中的入境分销环节。同时,海关部门查获毒品走私案件是去年全年的4。4倍,其中在9月4日至19日半个月时间内,在白云机场就查获以人体藏毒为主的走私毒品案件19宗(其中人体藏毒案16宗)。这与情报反馈关于“境外犯罪团伙利用国际航班,以行李夹带、人体藏毒等方法,携毒从广东、广西、山东等地入境后集中在广州一带进行分销”的信息非常吻合。目前,涉外毒品走私案的特点主要有:

  (一)境外犯罪团伙在加快在中国开辟新的毒品通道的同时,亦加紧扩大中国毒品市场,抢占市场份额。今年以来,走私分子利用航空港便利、直达、快捷的特点,安排人体藏毒者乘坐国际航班运毒入境,缴获的毒品都是经过特制的,无论是塞入肛门、阴道或吞入体内的海洛因,均压制结实、光滑,且里外几层的包装材料均相同,最外面的一层为避孕套包裹,初步怀疑为机器包装。从以上情况可以判断,操纵此类走私活动的绝不是一般走私团伙,而应是组织严密、犯罪伎俩成熟、犯罪资源丰富、能迅速物色并组织大量带毒者的职业化、集团化境外犯罪势力。今年8月,我市公安机关与智利等国对一由哥伦比亚毒枭组织的可卡因邮寄包裹实施控制下交付,包裹目的地为广州,可见,境外犯罪集团在加紧开辟原有毒品海洛因通道的同时,还企图加紧开辟“银三角”运毒通道,把在欧美等地畅销的可卡因打入中国市场,培植新的毒品消费人群,占领市场份额。

  (二)涉案毒品走私品种相对集中,内外勾结,境外走私集团已与内地不法分子结成互补的犯罪实体。跨国走私毒品案件中,除3。17%为可卡因案件外,海洛因案件87。30%,冰毒案件9。52%,其中海洛因均为入境走私,且涉案人员多为非洲、巴基斯坦、缅甸等国家人员;冰毒、摇头丸则为出境走私,涉案人员均为日本籍人员。今年,我市公安机关打掉的毒品走私团伙中内外勾结型的占87。25%,其中外籍团伙均处于毒品销售网络的上流,负责走私通关、调集“货源”、二次分销等前端工序,广东潮汕、东北、河南、新疆等地区贩毒分子则利用其人源广的优势负责毒品的终端分销。境内外团伙间的交易量大且交易时间短,如“6077”一案就缴获走私毒品海洛因65千克。结合以上情况分析,境外犯罪团伙已不仅仅满足于在毒品走私通关中获取利益,还通过插足毒品下级分销牟取更多利润,并与国内的不法分子建立了初步稳定的合作关系,形成了一定规模的销售网络。

  (三)犯罪伎俩更成熟,手段更为狡猾和隐蔽。走私分子改变了以往直接携带和交货的方式,遥控指挥“马仔”带毒闯关,一有风吹草动,幕后组织者立即通知接货人,并切断与境内的一切联系,这种手法在境外非洲籍毒品走私案件及贩毒案件中最为常见。为确保能顺利过关,犯罪分子对时间、路线、航班进行了精心选择,入境路线设计更多,即有通过香港,从水路走私入境的(如6077专案),也有利用民航机场乘国际航班,或通过邮寄快件的。在毒品交接过程中,犯罪团伙对地点的选择更为谨慎,多利用外籍人员在我市城郊结合部租住的出租屋内完成,并通过频繁变换交易地点、在中途及交易制高点设观察哨及交易结束后对买家进行尾随跟踪等手法,以确保其交易的安全性,增大了公安机关查缉的难度。侦查中发现,非洲外籍成员之间均用本国土语暗号进行密谋,团伙成员相互约定到相应的地点则更换相应的手机号码卡,既保持联系和掌握同伙活动范围,又具有较强的隐密性。

  (四)藏毒方式及涉案人员均具有明显的地缘特征。经对走私涉案人员国籍成份进行分析发现,涉案人员多为非洲、巴基斯坦、缅甸等发展中国家国籍人员,其中非洲籍人员最多,占55。2%;其次是巴基斯坦籍和缅甸籍人员,分别占18。4%和6。9%。与此同时,在走私入境藏毒方式的选择上,也带有明显的地域特征,根据缉私部门情况通报,58。93%的人选择人体藏毒,41。07%的人选择物品或行李夹藏。其中选择人体藏毒的非洲黑人占同类嫌疑人的48。4%,其次是巴基斯坦籍,占35。5%;缅甸籍人员则体内藏毒与货运、邮寄包裹夹藏等手段同时并用;台湾、日本等黄色人种则全部选择行李或物品夹藏方式,这与非洲黑人体格健硕,在人体藏毒上较其它人种更有生理优势的原因有关。

  二、侦查工作中的难点与不足

  (一)受语言等条件所限,取证空间十分狭窄,影响了案件性质的界定。在进行毒品走私活动中,犯罪分子多用本国土语进行密谋,受语言障碍影响,侦查人员只有在非洲嫌疑人与境内不法分子用英语或我国语言进行交流时才能掌握只言片语,难以实时根据其犯罪意图进行布控展开工作,人货分离、遥控指挥、专人专职等作案手段更加大了取证难度。由于毒品犯罪“两头在外”的特点,我们抓获的犯罪嫌疑人层次不高,多为“马仔”、“中间人”,其本身掌握的情况十分有限,难以向两头延伸,打击幕后组织者,在处理涉案人员时,由于携毒者多辩称自己并不知道内藏毒品,证据较为单薄,影响了对涉案人员的处理,往往只能将走私毒品的行为按非法持有毒品进行定罪量刑,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打击处理效果。

  (二)办案要求高,审批手续繁琐,办案单位压力大。办理涉外案件不但要按照我国法律法规,还要遵从我国已签订的国际约定,这是涉外犯罪主体的特殊性所决定的,对办案人员素质和办案水平提出更高的要求,且涉外案件存在泛“政治化”倾向,在侦查审讯阶段就赋予外籍犯罪嫌疑人过多的权利主张,如与外界通讯、会见亲属及驻地使馆人员等,人为地加大了涉外案件侦办难度。另外,根据现有规定,办案单位需在24小时内完成所有涉案人员的审讯笔录、搜查、人员(物品)辨认等工作,并层报市局法制部门、市局领导、省厅禁毒局、省公安厅领导等部门逐级审批,办案单位压力之大可想而知,由于时间要求高,办案部门在前期审讯时无法对一些可疑情况进行进一步审查,影响了后期的打击处理。

  (三)涉外人员动态信息管理有待加强,难以甄别其真实身份。在毒品走私活动中部分外籍人员使用假护照进入我国实施犯罪,又或者在甲地入境、乙地犯罪,在查办涉外毒品案件时,需要在极短的时间内甄别外籍人员的真实身份,由于目前外籍人员信息共享性差、部分地区涉外人员信息质量较低,涉外人员住宿登记、买卖出租房屋管理存在漏洞,难以获取其在华活动完整而真实的信息,客观上加大了案件侦办难度。工作中发现,非洲黑人贩毒案中“三非”人员不少,在我市公安机关抓获的非洲黑人涉案人员中,“三非”外籍人员占25%,由于受涉外案件侦办时效限制,办案单位难以进行深入查证获取更多相关证据,只能移交出入境管理部门处理,不能对其产生强有力的震摄作用。

  (四)未形成高效的情报通报、办案协作机制。涉外毒品走私案件协作机制包括国与国之间的情况沟通机制、国内警方与国际警方的司法合作机制、公安机关与边检、海关的跨部门协作和本地警方与外地警方跨地区协作四个方面,在查办涉外走私案件中,尤其需要与海关部门及国际警方在情况通报,相互代为询问证人、被告人、鉴定人,相互委托勘验、检查、鉴定、搜查和扣押,相互移交书证和物证以及送达文书、引渡和证据转换等方面加强协作,以利于执法实践操作。如在“8·17”跨国可卡因邮寄包裹控制下交付一案中,由于我国与国际刑警组织未就核心证据转换形成明确意见,影响了涉案人员的打击处理。又如,目前,公安机关还未与海关部门就如何针对当前高发的人体藏毒走私活动形成最有利于打击毒品犯罪的工作机制,这此都制约了涉外犯罪毒品案件的打击效果。

  三、对策与建议

  (一)首先,必须在思想上对涉外毒品走私犯罪有一辩证、科学的认识

  涉外毒品走私犯罪与其他刑事犯罪有其共性的一面,也有其特性的一面。首先,由于犯罪主体的特殊性,在运用法律条文对其进行打击处理时,不但要考虑我国原有的适用法律,还要遵守我国已缔约的国际条约,并遵循国际惯例,因此对办案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是涉外犯罪的特性。但我们也应看到,涉外毒品走私犯罪与其他刑事犯罪都是社会矛盾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具有社会危害性,必须受到刑罚处罚。为有效打击跨国、跨境毒品犯罪,我国自上世界八十年代起就陆续加入了一系列共同打击毒品犯罪国际公约的签订,并初步建立起打击跨国毒品犯罪的警务合作机制。按照国际司法互惠平等的约定,侦办涉外毒品案件无论是在保护涉外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还是量刑定罪方面都必须在我国法律框架内进行,将涉外犯罪“泛政治化”或过分强调其特殊性,给予外籍犯罪嫌疑人过多的权利主张,使其享有“超国民待遇”的做法都与我国法律精神和国际惯例不符,而应以一种客观公正的态度对待涉外案件的侦办。

  (二)简化涉外毒品走私犯罪审批程序,为涉外案件的办理提供法制支持

  外籍人涉嫌毒品犯罪案件审查逮捕时限紧迫,建议降低涉外犯罪嫌疑人批捕的级别,在刑诉法尚未修改的情况下,所有涉外犯罪嫌疑人均由地市级检察院批捕,并报上级检察院备案;对外国人、无国籍人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案件或者涉及国与国之间政治、外交关系的案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外国人、无国籍人涉嫌上述范围以外的其他犯罪的案件,报省级检察院备案。这样,不仅与刑诉法规定的中级法院管辖“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级别对等,而且能够节约批捕时间,提高办案效率。在国际、国内大环境下,涉外毒品案件出现增长是不可回避的事实,办理涉外毒品案件不再是个别特例,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授权规定,云南省分、州、市检察院就可以审查批捕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但不包括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人)涉嫌毒品犯罪的案件。可见,降低审批权限,简化办案程序,适当放宽报外事部门的时限要求,减轻办案单位压力,这将对证据的收集和固定带来积极的影响。

  (三)建立涉外毒品走私案件的相关辅助机制

  一是建立外国法律资源库,为查询相关法律开辟通道,对办案单位提供涉外法律条文、国际条约解释服务,避免因不了解有关国家的相关法律而影响办案的情况发生。

  二是建立国籍不明的犯罪嫌疑人身份查询的快捷通道,提高办案效率。通常国籍不明的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资料是通过公安机关会同外事部门查明的,加强公安机关和外事部门相关机构的力量,提高工作效率,建立涉外犯罪嫌疑人身份查询的快捷通道,是提高涉外刑事案件办理效率的重要一环。

  三是要在边防、海关、地方公安机关等走私案件查处部门之间最大限度地实现信息共享,建立高效、快捷、能实时反映各部门案件查缉情况的信息处理系统,同时,要加强对涉外刑事案件侦查的指挥和协调,检察机关依法介入案件引导侦查,提高证据收集的有效性。如:在涉外走私查处部门内部建立联络员制度,统筹掌握并通报各自管辖单位发生的外国人案(事)件和涉外动态信息,同时作为一个交流联系渠道,也可为相关办案单位提供涉案的境外人员出入境和案件查缉方面的信息资料。

  (四)积极开展部门间、国际间刑事司法协助,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要加强国际司法交流与合作,开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在原来签订的刑事司法协助协定与条约基础上,与更多的国家签订多边或双边的司法协助协定和引渡条约,进一步完善有关操作细则。在相互代为询问证人、被告人、鉴定人,相互委托勘验、检查、鉴定、搜查和扣押,相互移交书证和物证以及送达文书、引渡和其他诉讼行为方面加强沟通合作,并充分利用国际刑警组织渠道或者通过互惠原则,建立涉外刑事案件协助的有效渠道,造就良好的外部环境。

  同时,要与海关缉私部门建立起“海关部门打上家、公安部门打下家”的合作机制,充分使用控制下交付手段,为获取“来源证据”、“去向证据”,将证据向两头延伸,并拓展缉查部门的打击面,最大限度地打击走私势力。在日常工作中,地方公安机关要发挥日常行政管理职能优势,在城区、城郊结合部开展广泛、长期性的巡查和管理工作,防范外籍黑人员聚居,及时发现和处理“三非”人员,分散其结伙作案的力量,压缩势力的滋长环境。

  (五)强化证据意识,提高取证水平,增强控制下交付侦查手段的使用效能

  正确使用控制下交付手段,有利于当场取证,利用接毒者刚被抓获时心理不稳定、外部情况不明朗、急于减轻罪责的有利条件,对其进行突审,并利用录像、录音、密拍等手段,对全过程进行取证,固定证据,尤其是在查获毒品开封、取样化验、嫌疑人毒品交接与预谋等环节,同时,要争取跨区域警方、跨部门查缉机关的配合,严密控制毒品交付的各个环节,最大限度地保证控制下交付的实施成功。

  (六)提高民警素质,增强办理涉外刑事案件的能力

  与办理国内案件相比,办理涉外案件要求办案人员具有更强的执法理念和良好的综合素质。执法人员是否具有正确的执法理念和掌握全面的办案知识,直接影响案件侦办质量,因此,提升办案人员业务水平是完善涉外案件办案机制的重要一环。从长远看,可考虑在公安机关内部建立一支专司打击涉外毒品犯罪的专业队伍。目前我市公安机关侦办涉外刑事案件内部分工是:由侦查部门立案,侦查至逮捕后移交给预审部门进一步审理,完善证据直至提请起诉,出入境管理部门在讯问过程中提供翻译协助。侦查、预审职能分开,造成侦查前期取证着眼于破案抓人,取证不甚完善;预审补充取证时又往往事过境迁;而翻译人员没直接参与侦审案件又影响了审讯的质量,为减少不必要的外交纠纷,提高打击涉外刑事犯罪的质效,把既精通国内法,又通晓国际法和国际惯例的高素质人才充实到办案第一线,专司涉外毒品案件的侦办工作,不仅能有效保证涉外案件的质量,提高工作效率,而且对其它涉外刑事案件查处也能提供有力的援助和支持。

[责任编辑]杜新忠
杜新忠戒毒网--戒毒门户 权威媒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