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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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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
浅析毒品犯罪案件的现场勘查
毒品犯罪
2008-09-01 06:00:10 来自:金 亚 舒 农 作者:禁毒人民战争 阅读量:1

  长期以来,各地对毒品案件的现场勘查工作停滞于初期阶段,有些地方单纯依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毒品实物的缴获,忽视毒品案件现场的存在,导致毒品案件的证据获取渠道单一,往往口供证据多而物证少。对毒品犯罪现场勘查重视程度不够,是导致毒品犯罪证据单薄的重要原因,也是影响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制约缉毒侦查工作深入开展的重要因素。近年来,国内一些专家学者就现场勘查是否作为缉毒侦查基础手段提出了建议。公安部禁毒局拟定的《公安机关办理毒品案件若干程序规定》也专门提出毒品案件现场勘查问题,并对部分毒品案件基本的勘查程序和勘查内容作了明确和规范。法国人类学家埃德蒙.洛卡尔(Edmond Locard)博士于20世纪早期指出,一旦两个物体相接触,其间必将发生物质交换。依据洛卡尔物质交换定律,犯罪行为一旦发生,犯罪嫌疑人必然会在现场上遗留或带走某些痕迹、物品、引起现场上客观事物的变化,这是不以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因此,笔者认为,毒品犯罪案件如同刑事案件的现场一样,应当有一般意义上的现场,蕴藏着犯罪证据和犯罪信息,需要通过现场勘查来查明案件性质,发现侦查线索,收集犯罪证据,印证供述真伪,以有效揭露和打击毒品犯罪。本文试结合缉毒侦查工作实际,对毒品案件的现场勘查问题作些初步的探讨。

  一、毒品犯罪现场与一般刑事犯罪现场的区别

  毒品犯罪现场是犯罪分子实施毒品犯罪的地点和遗留同毒品犯罪有关的痕迹或其他物证的场所。与刑事案件现场一样,毒品犯罪现场也具备储存有关犯罪和犯罪嫌疑人的信息,保存犯罪证据,现场状态容易发生变化或遭到破坏等特点。同时,毒品犯罪又是一种不同于一般刑事犯罪的特殊犯罪,其犯罪现场与普通刑事案件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毒品案件现场表现形式与一般刑事案件有所区别。一般刑事案件发生以后,通常都有特定的一个或多个犯罪现场,其犯罪现场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从现场勘查中收集证据,是侦破刑事案件的主要方法。多数毒品案件特别是走私、运输、贩卖毒品案件一般没有明确、具体的发案现场,其现场表现形式常常呈现出流动状态,往往没有固定的发案现场,具有涉及区域广、面宽、线长等特点,大宗的毒品案件不仅会出现情况各异的多个犯罪地甚至跨境、跨区域的犯罪地,还会出现走私、运输、贩卖、制造等多个犯罪行为相互交织的犯罪现场。交易毒品现场特别是零包毒品交易现场具有其伪装性强、方式隐蔽、瞬间完成、不留痕迹的特点,很难通过现场勘查提取到痕迹物证以及通过指纹鉴定、痕迹鉴定等同一认定的方法破获毒品案件。

  二是毒品案件现场的主客体特征与一般刑事案件有所区别。首先,毒品案件没有通常意义上的被害人,没有刑事案件所特有的具体被侵犯对象,因而也没有特定的报案人,难以通过现场访问当事人、受害人或通过走访调查发现犯罪线索,收集犯罪证据。其次,由于现行法律对毒品犯罪的严惩性,犯罪分子往往会采取种种手段,掩藏自己实施毒品犯罪的过程,销毁能够证明自己犯罪的各种证据,具有极端隐蔽性和较强的反侦查特征,现场勘查中获取的有形痕迹少。第三,普通刑事案件大多表现为某种犯罪行为侵犯了公民或法人的合法权益,导致发生了某种明显的危害社会的后果,其犯罪行为和社会危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明确、直接的,侦查人员往往能顺着因果关系的主线,追根溯源,查获犯罪嫌疑人,进而侦破案件。而毒品案件通常不会立即产生危害结果,其对社会的危害要经过若干环节才能最终显示出来,其犯罪行为和社会危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呈现出更为复杂的间接形态,侦查人员很难顺着直接因果关系的线索去侦破案件。

  三是毒品案件与普通刑事案件的侦查目的和方式有所区别。一般刑事案件的侦破,主要是通过现场勘查和走访调查来收集各种证据,通过排查因果关系来查找、认定犯罪嫌疑人,侦查目的是以现场获取的证据材料和证人提供的情况来证明已经成为“过去”的犯罪发生经过。毒品案件虽然也要遵循“从物(毒品)到人(毒品贩子)”的思路来开展侦查工作,而这种“物”通常不是通过现场勘查获取,而是依靠许多秘密侦查的方法才能得到。在侦查目的和方式上,毒品案件主要是利用已知的情报线索,依靠“手段”和“谋略”来查证“正在实施”或“将要实施”的犯罪行为。因此,一些部门过多的把工作视野局限于对“正在实施”或“将要实施”的毒品犯罪活动开展侦查,而缺乏通过现场勘查,对“已经实施”的毒品犯罪活动进行查证的意识。因此,毒品案件既可以通过“手段”和“谋略”,又可以通过现场勘查,对“已经实施”、“正在实施”和“将要实施”的犯罪活动开展侦查。

  四是毒品犯罪现场获取的证据与普通刑事案件有所区别。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证据的单一性。毒品犯罪案件的一切侦查活动都是紧紧围绕查获毒品来进行的。其它证据都是围绕毒品与行为人的关系来发挥其证明作用。如果一起毒品案件中没有缴获到毒品,即使该人在之前曾走私贩运过大批毒品,这个案件就很难成立,依法定罪量刑仍会遇到很大的困难。二是证据的即时性。刑事案件是以围绕证据来证明“已经实施”的犯罪行为,许多证据仍然可以“滞后固定”,而多数毒品案件是证实“正在实施”和“将要实施”以及案件如何向下一步发展,其对证据的现实性和及时性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如果证据不具备其即时性,其证明作用便会减弱直至失效。三是证据的特殊性。许多毒品犯罪案件中的证据是利用秘密力量打入、卧底侦查、技术监控等手段获取的,既涉及到执法机关的秘密侦查手段,又涉及一些当前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其合法地位的问题,进入诉讼程序后,如果直接使用这些证据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存在很大难度,从而严重影响了打击实效。

  二、毒品案件现场勘查的概念及分类

  刑事技术是侦查刑事案件的主要手段之一,现场勘查作为刑事技术的重要内容和首要环节,在侦查工作中的位置尤为重要。相对于多数刑事案件现场而言,毒品案件现场又是一个动态的、瞬息万变的场所,因此,现场勘查在毒品案件侦查手段中也应占据相当重要的位置,在判断案件性质、查清犯罪事实,发现侦查线索、收集犯罪证据方面更具有重要意义,必须给其明确的地位和科学的概念。笔者认为,毒品案件的现场勘查作为一项法定的侦查措施,其具体含义是指在毒品案件发生以后,侦查人员依照法律规定,运用一定的策略方法和技术手段,对与毒品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等进行勘验、检查,对当事人、知情群众进行调查访问,以发现侦查线索,搜集犯罪证据,查明犯罪事实。在现场勘查中,侦查员应当严格遵循《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毒品案件特点,认真完成现场勘查的各项任务。

  目前国内对毒品犯罪现场还没有统一、明确的分类标准。笔者认为,可以按照以下三种依据对毒品犯罪现场进行分类。一是按照毒品案件的性质可分类为:交易毒品现场、走私和运输毒品现场、制造加工毒品现场、种植毒品原植物现场和吸毒现场等(吸毒属于行政案件,故不在本文中讨论)。二是按照毒品案件的特点分类:动态现场和静态现场,动态现场主要是走私、运输、贩卖现场,而静态现场主要是制造、加工毒品现场、种植毒品现场、吸毒现场等。三是按照毒品案件的地位和作用分类:即主体现场和关联现场。一些案情重大的贩运毒品案件除走私、运输毒品的主现场外,还有伪装毒品现场、交接毒品现场、藏匿毒品现场等关联现场,一些制造、加工毒品案件除制造、加工毒品主现场外,可能还有实验现场、储存现场等关联现场。当然,在具体的工作实践中,还有其他不同的分类方法,比如按照犯罪活动的先后顺序或发现顺序可分为第一现场、第二现场、第三现场;按照犯罪阶段的不同可分为预谋准备现场、实施犯罪现场、逃避侦查打击现场等。以上各种分类,有助于侦查人员在进行现场勘查时开阔视野,充分估计到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以便针对现场的不同特点,采取相应的勘验方法。

  三、几种常见的毒品案件现场勘查方法

  就毒品案件来讲,现场勘查是一项综合性强、时效性强的侦查措施,需要侦查人员和技术人员在案侦过程中牢固树立勘查意识、证据意识、诉讼意识,随时做好现场勘查的准备工作,根据不同现场的实际情况,区分轻重缓急,合理组织人员,明确职责分工,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及时准确地进行现场勘查,全面收集、固定、保全犯罪证据。本文重点从三种常见的毒品犯罪现场对如何开展现场勘查工作进行探讨。

  (一)交易毒品现场。毒品交易现场具有较强的隐蔽性、时间性、空间性、对抗性特征,获取证据难度大,这对毒品交易案件的现场勘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开展此类案件的现场勘查,首先要切实转变“口供至上”的错误观念,注重对口供以外的其它客观证据的提取和固定,使所有证据相互印证,相互补充,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最大限度发挥其证明作用。对毒品交易案件的现场勘查手段一般包括:现场访问、现场痕迹(指纹、足印等)和物证(毒品、毒资、加工工具、毒品包装物、文检资料以及各种票据凭证等)的提取、录音、摄像。

  第一,全面细致地开展现场访问。重点针对贩毒人员的家庭住址、从业单位、经常出入的场所开展走访调查,全面了解嫌疑人的真实身份、现实表现、经济收入、社会交往、行踪规律,从中发现案件疑点,印证案犯供述,掌握同伙情况,拓宽线索来源。2000年我市在侦办李银胜零包贩毒案中,侦查人员通过对19名吸毒人员、出租车驾驶员以及其女友的侧面调查和取证,法庭最后认定李某贩卖406克海洛因并依法对其判处死刑。

  第二,注意现场痕迹和物证的提取。对毒品包装物上的指纹以及犯罪嫌疑人指甲、衣服上的微量物证提取、固定,可以证实嫌疑人与犯罪现场和查获物品之间的关联性,从中判定毒品持有人。2002年我市在侦破罗劳光贩毒案件中,由于罗拒不供认自己的贩毒事实,侦查人员从毒品包装物上提取了罗某书写的文字,通过笔迹鉴定确认了其贩毒事实。对查获的多个外观一致的毒品包装物,或同时查获称量工具、千斤顶、搅拌器、压模工具等专门的毒品加工工具,可以推定其具有贩卖的主观故意。对贩卖毒品有关的原始台帐(包括电话记录、贩毒帐本、毒品数量、毒资情况、交易时间等)、记录信件、电函、住宿票据、交通票据等书证的提取,可作为证明其贩毒事实的有力证据。

  第三,进行录音、照相、摄像。对毒贩交易过程中频繁使用暗语行话,反复试探、迂回交易、可疑大额资金的交换等不符合常规的异常交易方式所获取的录音、录像资料,以及不讲真实姓名、提供假住址、假身份等行为的记录在案,既可以作为推定其贩毒明知的重要依据,又可为以后可能出现的翻供做好反证准备。

  (二)走私、运输毒品现场。走私、运输毒品现场是一个不断运动变化的犯罪现场,其现场勘查工作实际就是一个犯罪证据不断收集的过程,更加凸现毒品案件现场勘查的特点。开展此类案件的现场勘查工作,就是要坚持“点线结合”的指导原则,既要对走私、运输过程中为逃避侦查,犯罪主体(运毒者、幕后策划者)、时间(犯罪时间)、空间(犯罪路线)等出现的一系列不合常理现象的全程摄像、照相,即“线”上的流动勘查,又要注重对具体现场即“点”上的勘查。其勘查重点有:一是物证。包括查获的毒品(含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工具如车辆、船只等;毒品藏匿处(随身行李、人体、交通工具、邮寄包裹等),夹藏包装毒品物(如木材、水果、茶叶)。对改换包装和标识进行走私、运输毒品特别是易制毒化学品的,尤其要注意提取和固定相关证据;二是鉴定结论。对毒品(含易制毒化学品)品种、性质的检验鉴定结论;三是书证。可以证明其走私、运输事实的有关书信、合同、订单、发票、函件、帐本、文件、凭据以及通话记录等;四是证人证言。包括执法人员的证言、仓储保管或运输业务目击人员等;五是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等。针对走私、运输毒品案件中,多数嫌疑人拒不承认“明知”的情况下,高院、高检、公安部日前下发了《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具有八种情形之一,并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可以认定其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实施的行为是走私、贩卖、运输、非法持有毒品行为。《意见》的制定出台,对各地通过现场勘查获取的证据来推定 “明知”是否具备法律效力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因此,要充分利用《意见》这个有力的法律武器,通过对走私、运输以及藏匿毒品的工具、场所进行现场勘查,重点针对以下五种情况,从行为是否非法和行为人是否客观明知两个方面进行调查取证,固定证据,有效打击罪犯。一是执法人员在口岸、机场、车站、港口和其他检查站检查时,行为人未按要求如实申报,在其所携带的物品内查获毒品的;二是以伪报、藏匿、伪装等蒙蔽手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在其携带、运输、邮寄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或执法人员检查时,有逃跑、丢弃携带物品或逃避、抗拒检查等行为,在其携带或丢弃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三是对体内藏匿毒品的;四是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或不等值的报酬而携带、运输毒品的;五是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携带、运输或交易毒品的,明显违背合法物品惯常方式的。

  (三)制造、加工毒品的现场。此类案件的现场勘查重点是:1、毒品成品、半成品或粗制品,现场制毒原料、试剂、中间体、催化剂等化学品;2、制毒反应设备、过滤装置、干燥设备等器皿以及残留物;3、制毒所必需的电力设备、排污设备;4、防毒面具、防护服、手套、温度计、烤火器等制毒附属工具;5、嫌疑人在现场遗留的指纹、足迹等;6、其他潜在的痕迹和微量物证;7、出租房屋房主证言、邻居证言等。现场勘查中要及时进行现场的拍照、摄像,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绘制现场图以及制毒工艺流程图,清晰准确记录现场方位、周围环境、原始状态以及痕迹、物证所在部位、形状、大小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准确详细反映与制毒活动有关的化工原料、试剂、设备、器具、毒品半成品和成品等物证的名称、大小、数(重)量、性状、分布、位置等情况,以增强所提取证据的法律效力。2007年我市在侦办周某制贩毒品案件中,虽查获了制毒工具和大量麻黄素,但主要犯罪嫌疑人拒绝承认其制造毒品的犯罪事实,技术人员从其房间的烧瓶、过滤纸、抽油烟机上分别提取少量晶体状残留物,经鉴定含冰毒成分,从而证实其制造冰毒的犯罪事实。针对此类案件的现场特点和规律,侦查人员在勘查过程中应牢固树立三种意识:一是树立证据意识。现场勘查应该紧紧围绕案件定性,由具备专业知识的技术员全面细致的开展各种证据的提取工作。重点发现现场的毒品、粗制品、中间体、易制毒化学品,尽量查找现场遗留的试剂、溶剂和催化剂,注意收集现场中可能存在的制毒设备和工具,确定制毒的种类、工艺和流程,推断制毒的生产规模和生产周期。要严格按照现场勘查的有关规定,规范各种物证、痕迹的提取和固定工作,注意样品的代表性、全面性以及法庭证据的科学性、提取证据的合法性,确保毒品的包装、外观、形态、数量等各类特性的一致性,不要在现场随意改变物证的形态,不能随意蒸干液态物质,或随意对物品进行反应。二是树立自我防范意识。制毒场所内的物证都有可能具有高度腐蚀性、易燃易爆性或者剧毒性,同时,还有多种不可预见的物理危害,比如危险的设备,不安全的电力,过热的装置和物体,意外爆炸以及毒贩为防范警察突然袭击,及时销毁证据而私自安装的爆炸、燃烧装置等陷阱。因此,对一些制毒工厂(点)进行现场勘查,要求侦查员对制毒工艺和化学原料有专业的认识和了解,提前对现场安全作出风险评估,并由专业的机构和人员对废弃物和制毒原料的收集、移动、处理、销毁等工作进行操作。三是树立现场侦查实验意识。在一些制造、加工毒品案件中,由侦查人员利用现场所查获的各种原料、配剂、工具、设备等,依法开展现场实验,对犯罪活动进行恢复重演,将有助于审查案件性质,分析现场痕迹的形成因素,验证现场推论的准确程度,判断嫌疑人供述的真实性,进一步挖掘现场,开辟新的证据来源。通过现场侦查实验需要验证的犯罪事实有:一是嫌疑人在某一特定条件下,能否完成制毒行为,或完成制毒行为必须具备的时间和条件;二是验证某种原料在某种条件下发生某种变化的客观可能性;三是现场提取的某种痕迹,是用何种工具在何种条件下形成的;四是制毒过程中毒品成品或半成品、废弃液体或气体、机器噪音、水电需求量异常等现象形成的原因、条件和过程。

  四、采取有效措施,推动现场勘查的科学化、正规化发展

  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进步,人权意识、法律意识的逐步增强,法制建设的不断健全完善,为我们的缉毒执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全面提高缉毒侦查部门的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必须切实转变思想观念,积极开阔工作视野,不断创新机制体制,充分发挥现场勘查手段的重要作用,大力提升缉毒侦查工作的科技含量,积极拓宽证据获取渠道,加大技术证据的所占比重,培植破案打击新的增长点,为严惩毒品犯罪,推动禁毒斗争深入开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一)提高思想认识。要充分认识到开展毒品案件的现场勘查既是积极应对当前不断发展变化的毒品犯罪形势,保障缉毒侦查工作长远发展的需要,又是大力提升执法办案水平和能力,尽快适应日益健全完善的法制建设,充分体现严格执法,依法办案的需要,也是全面收集固定犯罪证据,查清全部犯罪事实,实现毒品犯罪活动受到严厉惩治的需要。因此,各级缉毒执法部门都应具备现场保护和勘查取证意识,切实纠正“毒品案件无现场勘查”的认识误区,坚决摒弃“口供情结”、“口供至上”的错误观点和做法,积极突破“缴毒、抓人、突审”三板斧的传统侦查模式,不断探索创新适应当前斗争形势和法制建设需要的“情报、现场、悬赏加上网”新的缉毒侦查工作模式,努力改变目前毒品案件证据单一、取证难的局面。

  (二)加强体制建设。省级禁毒部门以及毒情严重的地区应逐步在禁毒专业队伍中成立相应的毒品案件技术部门,配置专门的现场勘查专业设备、检验设施,配备接受过专业训练、通晓理化检验、化学实验室常识、痕迹勘查检验、物证提取和视听技术等专业技术并获得相关资质或者授权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缉毒工作发展需要,参照现行的刑事案件现勘工作模式,组织开展毒品案件的现场勘查取证和物证检验工作,并开展相关的毒品技术研究工作,为缉毒侦查一线部门提供技术支持。目前不具备条件的,可以紧紧依托刑侦部门的刑事技术力量,对部分案情重大的毒品案件共同开展现场勘查工作,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真正形成多警种参战的工作格局。

  (三)规范勘查程序。毒品犯罪现场不一定每场必勘。但是,针对制造、加工毒品厂(点)、大宗运输、走私、贩卖毒品等案件现场,则必须做到“逢场必勘”。要按照刑事诉讼法有关现场勘查的规定,依法、有序地进行现场勘查,积极开展现场访问,合法、全面、准确的固定、提取现场痕迹、物证,认真做好现场勘查记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绘图和现场照相摄像),及时开展现场分析。现场勘查人员可根据案件性质出具诸如“可以制造出甲基苯丙胺、可以制造出海洛因”等结论的现场勘查分析意见,对案情重大的,可以进行现场侦查实验。在案件侦查后期,要将现场勘查证据和其他证据结合使用,相互印证,相互补充,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把案件办成“铁案”。为统一标准,规范程序,急需一套成熟、统一、规范的毒品案件现场勘查规则和固定的工作模式,指导和推动国内毒品案件现场勘查工作的深入开展。

  (四)加强基础建设。注意全面收集、积累通过现场勘查所提取的各种痕迹、物证,逐步探索建立贩毒嫌疑人图象、DNA、指纹、足迹数据库和毒品样品数据库,不断夯实缉毒侦查基础工作,尽快实现与吸毒人员动态管控机制以及公安其他信息资源的链接共享,逐步建立完善既自成体系,又能与刑事案件信息资源实现共享,既能查询案件和嫌疑人,又能对现场提取痕迹、物证进行比对工作的禁毒信息系统,为挖掘情报线索、发现侦查对象、确定侦查方向服务。

  (五)强化教育培训。按照贴近实战、注重实效的要求,把开展毒品现场勘查工作纳入禁毒民警“六懂七会”和岗位大练兵的重要内容,采取召开学术研讨、举办培训班、组织模拟勘查、跟班作业、案例剖析、经验交流等多种教育培训形式,交流缉毒侦查和现场勘查专业知识,培养更多的勘查能手、破案专家、业务骨干,在全国公安禁毒系统中大力推广和应用现场勘查工作,切实增强禁毒民警的法制意识、证据意识、诉讼意识,全面提高民警现场勘查的技能和发现、收集、运用证据的水平。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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