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新忠戒毒网--戒毒门户 权威媒体
联系杜新忠:13757963812 | 网站地图
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首页 > 当前位置:>禁毒综合 > 毒品犯罪 > 正文
毒品犯罪
对持有型犯罪应当适用严格责任
毒品犯罪
2008-08-19 08:19:10 来自:包信东 作者:江苏法制报 阅读量:1

  持有型犯罪是刑事理论和实践中有着较大争议的一种犯罪类型,我国现行刑法典中明确或隐含以“持有”表述犯罪行为特征的罪名有很多。笔者认为,在持有型犯罪中,司法机关只需要举证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持有特定物品、财产的事实,即可推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故意,除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证据证明其主观非故意。理由是:

  持有型犯罪的犯罪对象性质即表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公共安全、健康的危害,其持有行为本身即具有道德、法律上之恶。犯罪对象的性质即说明其存在的现状就是对周围现实生活的威胁,行为人与物品、财产之间的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即表明行为人对公共生活安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这是对持有型犯罪适用严格责任的合理性所在。

  持有型犯罪行为的静态性决定了其主观罪过的难以证明,有必要适用严格责任以降低控诉方证明责任。持有是不同于作为与不作为的第三犯罪行为,持有的犯罪性在于所控制财物的非法状态,无关行为的属性如非法持有毒品,非法取决于毒品而非行为本身。显然,持有已无法藏身于传统刑法理论的作为与不作为之中,而应该存在于作为与不作为之外的第三犯罪行为之中。因此,积极的作为犯罪更容易证明其主观意图,而持有行为具有一定的消极性与静态性,其主观意识难于证明,证据证明的不足所造成的实体与程序的距离,就需要运用推定来加以缩短。这是对持有型犯罪适用严格责任的必要性所在。

[责任编辑]杜新忠
杜新忠戒毒网--戒毒门户 权威媒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