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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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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
案件回放:王菲贩毒案
毒品犯罪
2008-07-15 09:22:46 来自:群雁法吧 作者: 阅读量:1

  一、案件基本事实

  2007年1月份,王菲与同案嫌疑人刘杰在郑州市金水区胜岗村认识。7月份的一天,刘杰找到王菲让他帮忙运送物品,每送一次给付王菲50元的工资,当时王菲没问那么多就帮忙送了,后来又运送两三次。有一天,王菲在刘杰的租住的房屋内看到一些红色粒状药丸,经询问刘杰之后知道是“麻古”。此后王菲陆续又帮助刘杰运送数次。在运送过程中,毒品的来源、与买受人的联络、买受人的姓名和住址等王菲均不知晓。王菲只是按照刘选杰的指令将毒品运送到指定地点,并将毒品交付买受人。每次运送毒品后王菲均收到刘杰的工钱50元或100元不等。王菲与本案另一嫌疑人李钢并不认识。

  2007年8月17日,郑州市公安局郑东新区分局在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路与通泰路交叉口西南角豫鹰宾馆门前当场抓获刘杰、李钢,缴获“麻古”43粒,在刘杰的住处搜出 “麻古”72粒,查获的“麻古”115粒,共重9.37克。本次毒品的运送王菲并未参与,8月17日凌晨王菲在自己的住处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新区分局被抓获时,其住所和身上没有发现毒品。

  王菲于2007年8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07年9月21日被批准逮捕,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二、律师意见

  (一)、 贩卖毒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 刑法》第347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357条第2款规定:“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上述规定表明,对于毒品犯罪,犯罪对象因毒品种类的不同,在量刑上有重大区别。不同的毒品类别,有不同的量刑标准。在同一毒品种类中,又根据毒品的数量确定不同的量刑标准。可见,毒品数量对贩卖毒品罪的定罪量刑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这就要求司法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涉案的毒品数量做出精确的查证和认定。

  如前所述,犯罪嫌疑人 王菲并未参与2007年8月17日毒品的运送, 在自己的住处被公安机关抓获时,其住所和身上并未发现毒品,也就是说,公安机关据以移送起诉的毒品数量与 无关。 王菲虽供认其数次帮助刘杰运送毒品,但每次运送毒品的数量和多次运送毒品的总数量王菲和刘杰据无法提供,换句话说,王菲确实多次帮助刘杰运送了毒品,但因无法查证王菲帮助运送毒品的数量,导致王菲贩卖毒品罪处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状态。

  (二)王菲贩卖毒品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

  据律师会见王菲所制作的笔录,王菲在运送之初并不知晓所运送的物品是什么东西。在运送过程中,毒品的来源、与买受人的联络、买受人的姓名和住址等王菲均不知晓。王菲只是按照刘杰的指令将毒品运送到指定地点,将毒品交付买受人。每次运送后会收到刘杰支付的50元到100元不等的劳务费。

  同时,公安机关在《起诉意见书》中将劳务费视为赃款实属不妥,因为在王菲的主观意识中,其只是每次在帮助运送后收取工资,并没有要求分配赃物的要求,而且金钱作为一种种类物,王菲在收取工资时无法区分其是否是赃物的属性。

  可见,王菲在该贩卖毒品罪一案中处于次要的或者辅助的地位,是从属于另外两名嫌疑人的从犯,其主管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刑法》第27条第1款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另据律师了解,王菲系初次犯罪,其案发前在原单位表现一贯良好,犯罪后认罪态度亦较好。

  综上所述,王菲贩卖毒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即便其构成犯罪,因为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我们认为,检察机关对王占峰处理时应当慎重,既然存在事实方面的疑问,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的规定,做出不起诉的处理比较妥当。

  三、处理结果

  本案犯罪嫌疑人王菲,因一时糊涂成为毒品贩子的帮凶,他确实帮助他人运送了毒品,只是在案发时在他的身上和住所没有搜到毒品,因此造成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刘群彦律师在会见嫌疑人、查阅案卷的基础上向检察机关提出了上述意见,2008年2月,王菲被检察机关办理了不起诉手续。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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