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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
毒品犯罪的种类
毒品犯罪
2008-07-15 09:06:17 来自:伍玉联 作者:北大法律信息网 阅读量:1

  【摘要】对毒品犯罪进行分类研究,可以加深我们对毒品犯罪的认识,从而为我们的毒品犯罪的法律实践提供便利。毒品犯罪的种类可以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从行为性质角度进行分析,可以分为营利型毒品犯罪、消费型毒品犯罪、持有型毒品犯罪、破坏禁毒活动型毒品犯罪;以发生的概率为标准进行区分,可以分为常见毒品犯罪和非常见毒品犯罪;以流行的时间为标准,可以分为新型毒品犯罪和传统毒品犯罪。

  【关键词】毒品犯罪;种类

  讨论对一个对象进行分类的时候,不同的角度会有不同的分类。面对犯罪这个概念的时候,我们存在诸多的分类依据。当然,无论分类的办法再多,还是存在一些最基本的分类办法。比如陈兴良先生认为重罪与轻罪、自然犯与法定犯、侵害私法益的犯罪与侵害公法益的犯罪、国内犯罪与国际犯罪的分类最值得研究 [1]。这些最基本的分类办法在我们的法律认识和法律实践中运用的最多最普遍。面对给一个更为具体的罪名进行分类的时候,同样存在诸多角度,有多种分类,但是同样是存在一些大家基本认可最有价值和意义的分类办法。比如对于财产犯罪,不同的角度会有不同的区分,但是我们一般认为暴力型财产犯罪、盗窃型财产犯罪、侵占型财产犯罪、毁坏型财产犯罪的区分办法最有价值和意义。

  转到本文论述的话题,毒品犯罪的种类同样存在不同的角度和不同的分类,但是肯定有一些最基本的分类办法对我们的认识和实践最有价值和意义。我们认为三种分类最有价值和意义,从行为的性质把毒品犯罪分为消费型、经营型、持有型和破坏禁毒活动型四类毒品犯罪;从发生的概率把毒品犯罪分为常见毒品犯罪和非常见毒品犯罪;从流行的时间把毒品犯罪分为传统型毒品犯罪和新型毒品犯罪。这三种分类反映出毒品犯罪和其他犯罪不同的特点,最清楚地揭示了毒品犯罪的内部结构和存在形态。对这三种分类进行深入地讨论有利于我们对毒品犯罪的认识和法律实践的开展。

  一、消费型、经营型、持有型和破坏禁毒活动型

  从毒品犯罪行为性质来看,我们可以把毒品犯罪分为消费型毒品犯罪、经营型毒品犯罪、持有型毒品犯罪和破坏禁毒活动型毒品犯罪四类。

  消费型毒品犯罪具体包括:1、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2、强迫他人吸毒罪,3、容留他人吸毒罪,4、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四个罪名。

  经营型毒品犯罪具体包括: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2、走私制毒物品罪,3、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4、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5、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五个罪名。

  持有型毒品犯罪主要指非法持有毒品罪。

  破坏禁毒活动型毒品犯罪具体包括:1、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2、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3、洗钱罪三个罪名。

  之所以对毒品犯罪进行这种分类,主要是这个分类标准反映的是不同毒品犯罪的不同社会危害,不同的毒品犯罪行为存在不同的社会危害,比如营利性的毒品犯罪是危害最大的犯罪,因为其营利性会使得这些毒品犯罪行为的感染性、牵连性、罪恶性都比其他犯罪要大。破坏性毒品犯罪总体来说只是毒品犯罪的辅助行为,不算毒品犯罪里面的核心行为。持有型毒品犯罪则基本上是营利性毒品犯罪的推定行为。我们认识到这些区分的意义的时候,我们就会更加深入清楚地认识毒品犯罪的本质,从而方便我们对毒品犯罪的立法和司法提出一些有益的看法。比如,我们在对营利性毒品犯罪进行思考的时候,我们认识到了营利性毒品犯罪的本质,就会这样认识:既然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行为都算犯罪,我认为就应当把走私、贩卖、运输制毒物品的行为都算作犯罪。我们认为已经被规定为犯罪的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和没有规定为犯罪的运输制毒物品在社会危害性方面是一样的。还有,既然制毒物品和毒品原植物相关的行为被规定为了犯罪,那么制毒设备相关的行为也应当规定为犯罪。比如买卖、运输、制造制毒设备的行为应当规定为犯罪。因为这些行为的本质和营利性毒品犯罪的本质是一样的。还有,当我们认识到毒品相关的洗钱犯罪的本质是破坏禁毒的时候,我们就会认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太狭小,导致惩罚法网不严密。因为其他的犯罪所得的钱财被洗之后是照样会破坏司法机关的活动,破坏禁毒活动的。

  总之,我们从行为性质的角度对毒品犯罪进行划分的时候,我们头脑里就会有更加清晰的法理逻辑,对一些毒品犯罪和相关的犯罪行为的认识就会更加深入和清楚。

  从行为的性质对毒品犯罪进行区分还存在其他的分类办法,比如崔敏先生主编的《毒品犯罪的发展趋势与遏制对策》一书中论述各国对主要毒品犯罪类型的规定时,认为各国主要规定了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犯罪、非法制造毒品的犯罪、非法交易毒品的犯罪非法持有毒品的犯罪、非法消费毒品的犯罪 [2]。但是我们认为本文的这种分类办法最为大家认可,并且其认识和实践的意义最大。

  二、常见毒品犯罪和非常见毒品犯罪

  常见毒品犯罪和非常见毒品犯罪以毒品犯罪发生的概率为标准进行区分。有学者论述,据湖南省2006年全年刑事案件统计数据显示,毒品案件数占全年刑事案件总数的16.79%,毒品犯罪人数占全年刑事犯罪总人数的17.53%,走私毒品罪、贩卖毒品罪、运输毒品罪、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及由前4种犯罪组合而成的毒品犯罪占全年毒品犯罪案件总数的95.8%。所以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称为常见(发)毒品犯罪 [3]。我们从最高法院公布的数据也可以看出这个很明显的现象 [4], 2007年各类毒品案件的收案数量、结案数量、判决生效人数分别为(案件的计量单位为件,人数的计量单位为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35099、34887、39912;非法持有毒品罪2218、2207、2094;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1、1、1;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32、35、36;走私制毒物品罪6、8、6;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41、47、61;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401、395、398;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17、15、8;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23、21、14;强迫他人吸毒罪4、4、3;容留他人吸毒罪884、878、822;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4、3、5。总计38730、38500、43360。这其中,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项罪的数量在三个指标里面就分别占到90.62%、90.61%、92.04%,仅次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非法持有毒品罪在三项指标里分别占到5.72%、5.73%、4.82%。如果我们再进行一下加法计算的话,我们用这里的数据得出的结论和李功胜同志引用的数据基本一样。特别值得一提的是2007年最高法院的数据表明当年的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收案结案只有一件,判决生效人数也只有一人。这样,那些是常见毒品犯罪,那些是非常见毒品犯罪就非常明显。

  做这种划分的意义就是我们应当对常见毒品犯罪表示更多的关注,这些犯罪占据了我们绝大部分的司法资源,从公安到检察院,再到法院,绝大多数的办案人员就是和这些常见的毒品犯罪打交道。在学术领域里,我们就应当把更多的文字用来描述讨论这些常见的毒品犯罪。我们可以而对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一些细节表示一些疏忽,但是我们对贩卖毒品罪的一些细节方面则不应当疏忽,我们也可以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一些细节不那么关注,但是我们必须对非法持有毒品的方方面面都尽心思考,因为这些常见毒品犯罪几乎天天出现在我们的刑事审判的视野里。这种用数字的比例说明研究对象的重要性的逻辑不仅仅是我在这里进行了采用,朱苏力老师曾经在论述其为什么要关注中国基层司法的时候就说到了这个道理,他说中国基层法院是中国法院的重头,基层法院数量、案件数量、法官人数等多方面都说了基层法院的重要性,因此它认为要重点研究中国的基层司法 [5]。

  对于这样一种现象,我们有的学者已经是有认识的,比如,关于贩卖毒品罪就有人专门撰书予以论述 [6],该书对贩卖毒品罪的诸多细节问题进行了详细讨论,而其他的非常见的比如走私制毒物品罪等犯罪则没有专门的著作进行论述。还有就是虽然我们很多刑法学大家没有时间关注毒品犯罪这样一个细小的领域,但对一些常见的毒品犯罪现象还是进行过描述,如张明楷先生曾经写过"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几个问题 [7]",陈兴良先生也对贩卖毒品中贩卖的含义进行过解释 [8]。但是这些大家对不常见的毒品犯罪确实没有留下什么文字和言语。但是,我们现在很多学者对常见毒品犯罪和非常见的毒品犯罪的重要性区别方面是没有给予应有关注的。我手头有一本最新《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办案一本通》 [9],全书的正文版面为179页,它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用了31页的版面进行论述,对非法持有毒品罪用了20页的版面进行论述,对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用了13页的版面进行论述,对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用了13页的版面进行论述,对走私制毒物品罪用了14页的版面进行论述,对非法买卖制度物品罪用13页的版面进行论述,对接下来的其他几个个罪也基本上是按10-14页的版面进行分配。作者在论述这些不同的罪名的时候,并没有在文字的数量上显示出很明显的差别。如果考虑到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四个罪名的并列,我们就更加看得出来作者在文字数量的分配上的不合理性。我认真翻阅了作者的论述,我也确实没有看出来作者对常见毒品犯罪表示了更多的关注和论述。特别是我们如果又引用到上面描述过的数量比,这本书的文字数量分配就更加不合适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项罪的数量在三个指标(收案、结案、生效判决人数)里面就分别占到90.62%、90.61%、92.04%,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只占到了38730、38500、43360里的一份,百分比小的可怜,分别为0.00258%、0.0026%、0.00231%,而本书在文字数量分配上则差别(分别为17.31%和7.26%)不是很大。还有一个相似的例子是郦毓贝主编的《毒品犯罪司法适用》 [10],这本书也是同样的问题,对数量占绝大部分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仅仅用了36页的篇幅进行论述,但是对于2007年全国就发生了一起的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则用了20页的篇幅进行论述。对其他的不那么重要的个罪也分配了可观的不合适的文字篇幅。当然我们不能把这些数据进行完全的应对,但是,这些数据还是可以启发我们进行一些思考和比较合适的安排。这里举得这两个例子是一个比较明显的存在不当的例子,根本没有根据研究对象重要性的差异进行合理的研究文字的差异安排。

  像我在这里例举的情况还很多,很多学者眼里还没有常见毒品犯罪和非常见毒品犯罪的概念。他们对不同毒品犯罪的重要性或者是有意漠视,只顾自己文字描写和图书编辑的方便,根本不顾及毒品犯罪的原生态状况和司法实际的需要。或者是还根本没有意识到常见毒品犯罪和非常见毒品犯罪,对常见毒品犯罪和非常见毒品犯罪深层次的学术和实践意义就更加没有思索。这些对毒品犯罪不做重要性的区分的论述,难以把毒品犯罪的真实学术盲点找到,不能满足现实的司法需要。

  我认为在对毒品犯罪进行学术思考的时候,应当时刻意识到毒品犯罪有常见毒品犯罪和非常见毒品犯罪的区分,对两类不同的毒品犯罪给予不同的关注。对一个在全国范围内一年都发生不了几起的案件和一个几乎天天都可以发生几百起的案件没有理由不表示合理的倾斜关注。这首先是实践中我们必然更多关注必然遇到更多理论障碍的是那些发生得更多的案件,另外是我们把常见毒品犯罪的一些基本问题搞清楚了,其他毒品犯罪的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

  三、传统毒品犯罪和新型毒品犯罪

  从毒品流行的时间顺序看,可分为传统毒品和新型毒品。传统毒品一般指鸦片、海洛因等流行较早的毒品。新型毒品是相对传统毒品而言,主要指冰毒、摇头丸等人工化学合成的致幻剂、兴奋剂类毒品,在我国主要从上世纪末、本世纪初开始在歌舞娱乐场所中流行。这些年新型种类日趋增多,除常见的冰毒、摇头丸等苯丙胺类毒品外,目前氯胺酮(K粉)、麻古、三唑仑、咖啡因等人工合成的精神类新类型毒品也迅速流行。

  新型毒品犯罪具备一些与传统毒品犯罪不同的特点。人们普遍对新型毒品危害缺乏正确的认识,认为冰毒、摇头丸、氯胺酮、麻古不是毒品,吸食是一种时尚,而不是违法行为,吸食新型毒品不会成瘾,容易戒断。新型毒品来源地主要是东南沿海经济发达城市,呈现从东南沿海向西北地区渗透的趋势。司法实践中审理的新型毒品案件来看,新型毒品主要来自于广州、深圳。吸食新型毒品群体多元化,吸食群众逐步由过去的社会无业青年向商人、公司职员、演员、大学生和国家公务员等其他社会阶层扩散,且具有群体性。贩运新型毒品人员复杂,不仅有无业人员、农民还有转业待安置人员、公司经理、职员,当然无业人员、农民仍占贩运新型毒品的绝大部分。吸食新型毒品群体低龄化加快,青少年逐渐成为侵害对象。新型毒品的贩卖的对象主要是歌舞厅里盲目追求时尚潮流的青年人。我们审理的诸多被告年纪在18周岁以下,好多人既是贩毒人员又是吸食毒品者。

  对毒品犯罪进行传统与新型的区分的主要意义就是因为新型的毒品犯罪需要我们更多动态更及时的立法关注和更加灵活的司法关注。

  更多动态更及时的立法关注是我们对于毒品犯罪的立法应当随时关注犯罪的现实状况,跟随犯罪状况的变化而实时修改完善现有法律。而这种状况对传统的毒品犯罪来说是不需要的,或者需要性不是那么强烈的。比如,以前立法上对新型毒品犯罪的规定就存在漏洞,刑法对"麻古"、"氯胺酮"(K粉)没有规定量刑数额标准,造成司法实务中难以确定量刑标准,致使很多贩毒人员误以为贩卖"K粉"、"麻古"并不违法,而大量贩卖。如贩卖"麻古"动辄上千粒。这就需要我们对这些新型的毒品犯罪保持灵敏的立法反应。最新通过的一个司法解释里就专门对新型的九种毒品犯罪进行了数量规定 [11],对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氯胺酮、美沙酮、三唑仑、安眠酮、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的"数量大"、"数量较大"的具体含义进行了解释。张明楷老师在新近发表的文章中也对新型毒品犯罪对于立法这个特殊许求进行了描述。他说,司法机关应当把毒品区分为若干种类,对新型毒品犯罪,两高应当跟紧规定毒品的数量标准。他还建议司法解释可以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药物药理学特点参照有关国家毒品量刑标准于2004年10月制定的《非法药物折算表》进行有效确认,使该折算表适用于毒品案件的办理 [12]。这些反应的都是新型毒品的特殊的立法要求。

  更灵活的司法关注是需要法官更加灵活地面对新型毒品犯罪的审判。在遇到传统的毒品犯罪时候,法官依据已有的一些基本的刑法规定就可以进行刑事司法审判,但是遇到新型毒品犯罪的时候,怎么定罪,定什么罪,数量如何认定,等等,就需要我们的法官更加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而不能仅仅依赖于一些常用的法律规定。有的时候,可能碰到一种新型的物品,到底属不属于毒品犯罪,法官需要从刑法的精神和相关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规定去综合理解。有的时候,会出现虽然被明确规定为毒品,但是对其数量标准没有规定的毒品,这也需要法官去和其他的毒品进行比较、去折算。有的时候,新型的毒品犯罪可能还需要我们知道一些化学方面的知识,还需要我们知道一些医学方面的知识。可以说,新型毒品犯罪的审理对法官的知识要求和综合素质的要求都不同于传统的毒品犯罪。

  四、结语

  本文这样对毒品犯罪进行分类的论述,得出了一些我们从别的角度没有发现的学术意义和实践意义。我们应当在这些分类思维的指引下去对不同的毒品犯罪进行观察和思考,这样可以得出一些不同的认识和感受,也有利于我们的司法实践。毒品犯罪的研究领域里,主要的分为毒品犯罪的社会学研究和刑法学研究,而在刑法学研究里又分为犯罪论的研究和刑罚论的研究。而我们现有从刑法学犯罪论角度研究毒品犯罪的文章,更多的又是从犯罪构成的角度进行研究,而很少从犯罪分类的角度进行研究,本文也算是对毒品犯罪研究方式的一个小突破和小尝试。

  【注释】

  作者单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1] 陈兴良:《本体刑法学》,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169页。

  [2] 崔敏主编:《毒品犯罪的发展趋势与遏制对策》,警官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148-149页。

  [3] 李功胜:西南财经大学2008年硕士论文《常见毒品犯罪的几个基本问题》。

  [4] 刘 岚:"最高法院刑五庭负责人解读《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载于《人民法院报》,2008年1月28日版。

  [5] 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9页。

  [6] 高巍:《贩卖毒品罪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7] 张明楷:"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几个问题",载于《广东法学》1994年第4期。

  [8] 陈兴良:《罪名指南》(下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278页。

  [9] 贾宇主编:《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办案一本通》,中国长安出版社2007年版。

  [10] 郦毓贝:《毒品犯罪司法适用》,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1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08年1月28日联合发布《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12] 张明楷:"禁毒法上的法律责任与刑法上的刑事责任的关系",载于《人民法院报》2008年6月26日,第5版。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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