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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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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
毒品再犯的规定不宜优先适用于累犯
毒品犯罪
2008-07-05 09:41:09 来自:检察日报 李贺军 作者: 阅读量:1

  2000年4月4日《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第二部分(四)“关于审理毒品案件与量刑有关的几个具体问题”:关于同时构成再犯和累犯的被告人适用法律和量刑的问题。对依法同时构成再犯和累犯的被告人,今后一律适用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的再犯条款从重处罚,不再援引刑法关于累犯的条款。

  【独家观点】

  对依法同时构成毒品再犯和累犯的被告人,应首先适用累犯的规定,只有不构成累犯时,才适用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的再犯条款从重处罚。

  【法律较真】

  毒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正是为了严厉打击此类犯罪,1997年修订刑法时,将毒品犯罪单列章节纳入刑法典。毒品犯罪中最为严重的罪行,当数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等类型的犯罪。因此,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对于该条与刑法第六十五条累犯的规定竞合时,应如何适用?刑法未作出更进一步的规定,而《会议纪要》对该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但笔者认为,《会议纪要》的规定有违立法本意,导致多数情况下不能体现刑法对毒品再犯从重处罚的精神。

  在我国,大多数犯罪分子受过刑罚处罚后,能够改恶从善,重新做人,刑满释放后不再危害社会。但是,也有少数犯罪分子受过刑罚处罚后,仍不思悔改,甚至变本加厉报复社会。

  因此,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一定时间,又实施了性质较为严重的犯罪行为,从而构成累犯。累犯较之初犯具有更深的主观恶性和更大的人身危险性。因此,累犯是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并且,对于累犯不得假释,不得适用缓刑,这些在刑法总则中都规定得比较完善。而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关于毒品再犯罪条款的规定,相比较来说就很简单,毒品再犯罪没有对前后两罪的故意形态、刑罚种类,两罪之间的时间间隔等作出明确规定。因此,毒品再犯在是否构成累犯的问题上会出现两种处罚结果。

  当毒品再犯罪不构成累犯时,适用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无疑是严厉的。因为毒品再犯罪不要求前后两罪是否均是故意犯罪,也不要求前后两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更没有五年的时间间隔限制。因此,当犯罪分子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只要再犯任何毒品犯罪,都要从重处罚。此种情况下,体现了立法的本意。

  当毒品再犯罪同时构成累犯时,适用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有时反而处罚较轻。如对某毒品再犯罪被告人甲衡量了所有的量刑情节后,应当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而其行为既符合累犯的特征,又符合毒品再犯罪的特征,根据《会议纪要》的规定,则应当认定其为毒品再犯;如果甲确有悔改表现,表示认罪服法,积极主动交纳罚金,法院就可以对甲适用缓刑。但是,一旦认定甲为累犯,是不能适用缓刑的。

  同样,当毒品再犯罪符合假释条件时,如果根据《会议纪要》的规定适用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认定为毒品再犯,则可以予以假释,而如果认定为累犯,是不可以假释的。因此,当毒品再犯罪既符合累犯特征又符合再犯特征时,认定为再犯往往对毒品犯罪的打击要轻,立法者在累犯条款之外规定再犯条款,目的是为了更严厉地打击毒品再犯罪,结果却适得其反。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对依法同时构成毒品再犯罪和累犯的被告人,应首先适用累犯的规定,从重处罚,只有不构成累犯时,才适用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的再犯条款从重处罚。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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