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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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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
携带300克毒品为何只判刑15年?
毒品犯罪
2008-04-09 00:01:24 来自:春城晚报 作者: 阅读量:1

  一名准备乘飞机的妇女,在机场一见到公安民警,就慌里慌张的,形迹可疑。民警将她请到一边谈话,没说几句,她就主动说出了自己体内藏有毒品的事实,民警对她进行X光透视检查,果真发现她体内带有毒品,毒品排出后经称量,一共有300克海洛因。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这名女毒贩时,认定女毒贩具有自首情节,而从轻发落。此案因此被昆明中院评为2007年度精品案例。

  2005年12月13日,大理宾川妇女周义波受一个叫“杨明”的人指使,体内带着毒品从芒市飞到昆明。当她准备买飞往西安的机票时,机场民警发现她形迹可疑,将她请到一边进行盘问,民警一问,她就慌了手脚,主动交代了自己体内带有毒品的事实,从而被公安民警抓获,查缴从其体内排出的毒品海洛因净重300克。

  昆明中院审理认为:周义波非法运输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但周义波在被公安机关盘问时,主动交代自己非法运输海洛因的犯罪事实,去做X光透视检查,所以周义波有自首情节。

  据此,昆明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周义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宣判后,周义波没有提出上诉。

  ■ 法官点评

  本案是对被告人体内藏毒在进行X光透视前主动交代是否构成自首作出准确认定,具有一定代表性的毒品犯罪案件。该的亮点在于:合议庭根据昆明中院在毒品案件审判实践中一贯坚持的对被告人体内藏毒在进行X光透视前主动交待构成自首的做法,有效解决了体内运毒犯罪案件中自首的认定这一司法实践中的难题,既符合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刑事政策,也符合自首的立法目的,结论兼顾了法律各方面价值目标追求。针对体内运毒案件自首在实务界存在的透视说、排出说、鉴定说等三种观点,分别从合理性、法律的价值、司法效率、自首制度设立的目的等方面进行了法理评析,对自首这一常见问题进行深入探析,进一步阐明体内藏毒案件应当以X光透视的时间点来界定被告人是否构成自首,在正确理解法学理论、准确适用法律上有所创新。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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