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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
上海市监狱系统涉毒罪犯的构成特点与治理对策
毒品犯罪
2007-09-10 06:58:44 来自:孙安清 陆大柒 作者: 阅读量:1

  随着国际毒品犯罪的日益猖獗,我国的毒品违法犯罪问题也日益严峻并呈复杂化局面,吸毒人数持续上升。毒品也已成为影响上海社会治安稳定的重要因素,禁毒形势不容乐观。近几年来,我局关押的涉毒罪犯呈逐年递增趋势,截止2005年4月底,我局在押涉毒罪犯2268名,占押犯总数的10.08%。由于涉毒罪犯来自各个领域,团伙纠合性强,构成复杂,社会危害突出,并具有涉毒行为人特有的生理、心理、行为等特点,是改造难度较大的特殊群体。如何深入研究涉毒罪犯的现状特点,采取具有针对性的措施,对涉毒犯实施有效地矫治,最大限度地降低他们刑释后的重犯率,是监管改造工作亟需解决的一个极其重要的课题。

  一、涉毒罪犯的构成特点

  当前我局在押涉毒罪犯的构成,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1、男性罪犯多。 涉毒罪犯男性1851人,女性417人,分别占在押涉毒罪犯数的81.61%和18.39%。

  2、汉、维、回三个民族多。 涉毒罪犯以汉族为主,有2101人,占涉毒罪犯数的92.64%;少数民族167人,占在押涉毒罪犯数的7.36%,主要是维吾尔族、回族。

  3、上海籍罪犯多。  涉毒罪犯以本市籍罪犯为主,有1166人,占涉毒罪犯数的%;外省市籍罪犯1090人,占涉毒罪犯数的48.06%,外籍犯3人,入境犯9人。外省市籍罪犯中:贵州籍235人,江苏籍146人,安徽籍141人,新疆籍43人(不包括每年遣送新疆改造罪犯),湖南籍43人,浙江籍42人等。

  4、青壮年罪犯多。 18岁以下4人,19岁至35岁902人,36岁至50岁1239人,51岁至60岁112人,61岁以上11人,分别占涉毒罪犯数的0.18%、39.77%、54.63%、4.94%、0.49%。

  5、文化程度低的多。 文盲87人,小学428人,初中1280人,高中389人,中专55人,大专以上29人,分别占涉毒罪犯数的3.84%、18.87%、56.44%、17.15%、2.43%、1.28%。

  6、中长刑期的多。  2年刑期以下的43人,2年以上4年以下225人,4年以上7年以下211人,7年以上10年以下576人,10年以上15年以下381人,15年以上20年以下408人,20年5人,无期徒刑233人,死缓186人,分别占涉毒罪犯数的1.9%、9.92%、9.3%、25.4%、16.79%、17.99%、0.22%、10.27%、8.2%。

  7、捕前系无业人员、农民居多。 捕前无业人员1522人,农民567人,工人89人,个体户62人,分别占涉毒罪犯数的56.62%、25%、3.92%、2.73%。

  8、有吸毒史的多。 据统计,全局涉毒罪犯中,有吸毒史的1224人,占涉毒罪犯数的53.97%。

  9、有前科劣迹的多。据统计,全局涉毒罪犯中,有前科的766人,有劣迹的363人,分别占涉毒罪犯数的33.77%、16.01%。

  10、共同和团伙犯罪的多。 据统计,青浦监狱366例涉毒罪犯中,共同和团伙犯罪计182人,占49.7%,其中夫妻或同胞共同贩毒的15人。

  11、涉及毒品种类多。 涉及毒品以海洛因为主,其它包括吗啡、鸦片、可卡因、冰毒、摇头丸、大麻等。据调查统计,青浦监狱366例涉毒罪犯中,所贩毒品以海洛因为主的355人,占96.99%;女子监狱219例涉毒罪犯中,以海洛因为主的155人,占70.78%。

  二、涉毒罪犯的心理和行为特征

  深入地研究涉毒罪犯的心理和行为特征,有助于我们科学认识此类罪犯,挖掘其犯罪根源,改变其犯罪心理结构,为监管改造和教育提供有效矫治对策。

  (一)心理特征

  1、认罪意识淡化,缺乏罪责感

  在调查中我们发现,涉毒犯的罪错意识很差,法制观念淡薄,往往只看到其犯罪对个人的危害,未看到对社会深层次的危害。调查数据显示,有52.5的涉毒犯认错不认罪,总认为自己是无辜的,把责任推向他人和社会,片面强调客观原因,对法院判决不服,认为量刑过重,罚金太多。认为其实施的毒品交易是“两厢情愿”,是自己“谋生”的手段。还有的罪犯强调自己交友不慎,受他人唆使。即使要他(她)们找自身原因,也常常是强调“好奇”、不懂法等,过多推诿于客观环境和社会,为自己辩解和开脱。因此,对改造普遍有抵触情绪。

  2、对毒品的心理依赖持久而强烈

  据统计,有吸毒史的占涉毒犯总数的53.97%。由于毒品的毒性强烈,吸毒罪犯会产生严重的依赖性和戒断症状,并导致严重的生理衰退和心理变异。因此,不少吸毒罪犯入监后,由于“心瘾”的缘故,常常表现为:精神委靡不振,记忆力减退,食欲不佳,面黄肌瘦;部分罪犯出现浑身疼痛、皮肤感觉异常、心悸、烦躁、呕吐等症状;个别甚至会产生自伤自残、自杀等过激行为。女性吸毒罪犯则容易造成正常生理周期紊乱。由于“心瘾”的根深蒂固,在长时期内难以消除,不少吸毒罪犯对彻底戒毒信心不足。如在对提篮桥监狱涉毒犯问卷调查中,对“你认为监禁生活对戒毒是否起到了关键作用?”这一问题的回答,65%的被测对象承认监禁生活对他们的戒毒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同时也承认一旦监禁生活结束,自己能否自觉抵制毒品就没有把握。因此,若对涉毒罪犯的心理自制能力和自信心不加以培养,他(她)们回归社会后则非常有可能重操旧业。

  3、存在悲观失望心理和扭曲心态

  对未来缺乏信心也是涉毒罪犯存在的一个较为普遍的特征。就目前在押的涉毒罪犯中一半以上有吸毒史,不少人吸毒了五、六年,有的甚至十余年,致使这部分罪犯不仅体质严重损害,而且有的家财荡尽,加上刑期普遍较长,因此,他(她)们对人生前途感到渺茫暗淡,对改造缺乏信心。经常可以听到他(她)们这样说:“这么长的刑期,身体又差,能否活着出去都不知道;即使能活着走出大墙,也是废人一个,有谁会要我们这种人!”由于对人生的悲观及生理上的损伤,涉毒罪犯的心态被一定程度的扭曲,表现在对社会认识的偏差,将社会看得十分阴暗。

  4、期盼摆脱毒品而又焦虑担忧

  涉毒罪犯,尤其是以贩养吸的罪犯,本身就是毒品的受害者,大多数知道毒品对自己的危害性,只是在社会上不能自拔摆脱。入狱与毒品彻底隔离后,逐渐减弱乃至消除了对毒品的依赖,就产生戒除毒瘾、不再沾染毒品的想法。据对提篮桥监狱调查,有76%涉毒犯承认毒品对自己的危害;91%的涉毒犯不希望家属亲人染毒;73%的涉毒犯明确表示出狱后不愿与毒品接触。但不少人仍心有余悸,怕刑释回归社会后毒瘾未根除而发作,或迫于生计重操旧业。他们既有对新生活的渴望与期盼,又有对不良社会环境的惧怕,因而对改造前途信心不足,特别是临近释放时,常常失眠、焦虑,胡思乱想,萎靡不振。

  (二) 行为特征

  1、贪图享逸,虚荣心强

  涉毒罪犯中有相当一部分人既吸又贩,贩毒所获取的暴利,除用于吸毒外,还用于私欲放纵,贪图享乐。入狱后,这些人仍沉湎于以往的享乐之中,与家属通信要钱要物,会见时要求家属多购食品,尽可能在狱内满足其物资享受。还有的相互攀比,讲虚荣。

  2、怕苦怕累,逃避劳动

  涉毒罪犯大多数缺乏劳动锻炼,其中相当一部分人有吸毒史、淫乱史,有的患病在身,体质相对较弱。由于生理、心理的原因,涉毒罪犯的一个突出性问题就是好逸恶劳、乐于享受,怕苦怕累,怕参加正常的生产劳动。因此,入狱后,此类罪犯表现出行动迟缓、情绪波动大、消极应付劳动等特点,他们往往以体质差为由,无病装病,小病大养,消极怠工,劳动效率低,影响生产。据对青浦监狱调查统计,经常劳动欠产的有12人,占涉毒罪犯的5.06%。

  3、拉帮结伙,纠合性强

  涉毒罪犯团伙型居多,这一纠合性在狱内也有表现。他(她)们往往以地域、民族、风俗等因素纠合在一起,逐步组成以涉毒犯为主的罪犯非正式群体,并形成一定的利益范围,尤以维、回等少数民族罪犯结帮为甚。由于历史、宗教等方面原因,他们风俗、生活习惯相同,且有共同语言和兴趣爱好,讲求哥们义气,凝聚力较强,在改造中相互关心,喜欢抱成一团,如遇其它罪犯损害其团伙利益,就要合伙进行报复,有的甚至有意妨碍干警的正常管理,以“尊重少数民族特有的风俗”为由相抵触,对监管安全构成潜在的威胁。

  4、表里不一,善于掩饰

  涉毒罪犯一般社会经历复杂,犯罪过程极为隐蔽,这使他(她)们善于察言观色,不易暴露自己的真实思想,显得圆滑、深沉和狡诈。调查发现,涉毒罪犯绝大多数不愿意暴露与涉毒有关系的家庭成员和社会交往密切人员以及有关犯罪细节,所谈及的均为起诉、判决书中认定的内容,这表明他们存有错误的亲情观和留恋毒品的意识。即一方面不愿连累家人朋友,给他们带来麻烦,另一方面不愿与毒品彻底决裂,出狱后万一无正当经济来源或想吸毒,可以为再在涉毒圈子里找朋友,重操旧业留一条后路;有的涉毒罪犯为了自身利益,主动投干警所好,以博得信任,达到担任管理犯以及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之目的;有的涉毒罪犯利用身体素质弱的特点,不积极配合治疗,既逃避劳动,又期盼能保外,因此,伪装掩饰心理和投机心理突出。据对青浦监狱366例涉毒罪犯心理测试,有伪装掩饰倾向的有87人,占23.77%。

  5、自由散漫,情绪不稳

  由于过惯了放任自流的生活,涉毒罪犯短期内恶习难以矫治。自由散漫、懒惰、贪馋是他(她)们的突出特点。尤其是那些染有毒瘾的罪犯自控能力极差,严格的监管和艰苦的劳动一时难以承受,情绪波动大,心情烦躁,容易冲动,干出各种违纪之事。

  三、近年来我局对涉毒罪犯的主要改造措施

  (一)实行定点关押

  随着我市打击涉毒犯罪的力度加大,我局涉毒罪犯的收押量不断增加,由90年代初不足1%猛增至目前的10.08%。为了强化对他(她)们的监管改造,自1999年8月起,监狱系统对新收涉毒罪犯实施相对集中、定点分押、分类矫治的监管措施。具体分押为: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以上至无期、死缓涉毒罪犯由提篮桥监狱关押;刑期15年以下5年以上的涉毒罪犯由青浦监狱收押;刑期5年以下的涉毒罪犯由宝山监狱收押;成年女性涉毒罪犯由女子监狱收押;未成年罪犯涉毒罪犯由少年管教所收押。目前,提篮桥、青浦、宝山、女子等四所监狱的关押数占全局在押涉毒罪犯总数的近90%(除新收犯监狱新收涉毒罪犯未定向分流外)。

  (二)开展禁毒专项教育,引导罪犯知罪悔罪

  各监狱利用“6.26”国际禁毒日和6月禁毒宣传月,充分运用各种宣传媒介和多种形式,在罪犯中集中开展禁毒宣传和法制教育。有的监狱利用图片展、黑板报、监狱小报、横幅等形式或召开教育大会对罪犯进行针对性的教育;有的监狱组织罪犯观看有关禁毒的宣传音像资料和专题展览;有的监狱组织罪犯收看和收听禁毒的电视和广播节目;有的监狱组织涉毒罪犯召开座谈会、举办主题演讲会和禁毒知识竞赛,深刻揭露毒品危害;有的监狱组织罪犯参观市禁毒教育馆,接受相关禁毒知识教育;有的监狱利用涉毒罪犯中的活教材对涉毒罪犯进行现身说法;有的监狱邀请社会心理医生和有关专家对涉毒罪犯进行心理咨询、疏导和治疗。2004年6月,我们利用“世界禁毒日”,专门成立了禁毒法制宣讲团,组织多名有吸毒史的涉毒罪犯用自己亲身经历和惨痛教训到社会进行现身说法,取得了较好的社会反响;2005年 3月,少管所在“回春在线”网站上开展了“大墙内外话禁毒”的聊天活动,上海交通大学生以及社会网民热情鼓励少年犯自强奋进,用自己的毅力去战胜毒魔;2005年5月,女子监狱还与上海市禁毒委自强社会服务总社举行了共建禁毒教育基地签约揭牌仪式。通过以上一系列禁毒活动,引发涉毒罪犯思想共鸣,促使其认识所犯罪行对个人、家庭和社会所造成的危害,真正做到知罪、悔罪和服判,自觉接受改造。

  (三)加强管理和控制,保障监管安全

  针对涉毒罪犯社会危险性大,易将毒品流入监狱等特点,我局加强对涉毒罪犯新收入监时的物品检查,以及亲属会见时的监控;各医院和卫生所认真做好各种传染病的检查,做好对有吸毒史罪犯的康复治疗,并为每人建立健康档案和病历卡;对重点对象落实夹控措施。同时,对涉毒罪犯的减刑(特别是减去剩余刑期)、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离监探亲等,运用我局自己研制的《再犯预测量表》对涉毒罪犯进行重新犯罪预测,对其离监后可能导致重新违法犯罪的,在审批过程中严格把关,并加强与地区公安、社区禁毒部门联系,以防止和控制其重新违法犯罪。此外,自 2004年1月1日起要求各监所对有吸食毒品的涉毒罪犯事先将其所属地区、名单、家庭住址上报有关部门,切实落实罪犯刑释后尿样检测的措施。

  四、启示和建议

  根治涉毒犯罪,改造涉毒罪犯,一方面要根据其生理、心理、行为特点,应在继承发扬以往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引进心理学、社会学、行为学以及相关医学的理论,构筑监管改造新理念。另一方面要有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形成合力,标本兼治,综合治理。

  (一)树立“三个观念”,即:

  1、树立长期作战的观念

  毒品犯罪作为一种国际公害,已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关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在国际毒品浪潮的冲击下,毒品犯罪在我国愈演愈烈,贩毒案件和吸毒人员也逐年增多。国际毒源地不解决,国内毒品问题就很难在短期内解决,禁毒工作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这就决定了我们同毒品犯罪斗争以及改造涉毒罪犯的长期性和艰巨性。因此,各级党委政府要从禁毒工作的长远考虑,加大对禁毒工作的投入,切实解决禁毒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综合治理,抓出实效。作为监狱,要从与毒品犯罪斗争的严峻形势出发,从矫治涉毒罪犯关系到社会稳定、国家前途和民族命运的高度出发,提高干警除毒务尽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对涉毒罪犯的监管改造力度,充分发挥监狱惩罚犯罪、矫治罪犯的职能和作用。

  2、树立综合治理的观念

  禁毒作为一项打击涉毒违法犯罪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关心和协作。要想取得禁毒斗争的实效,“打击、防范、改造、教育”四个环节相互连贯,缺一不可。政府、社会各部门必须通力合作,根据国家各级禁毒委员会的统一领导和部署,统一组织,统一规划,统一实施,综合治理,并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切实保障。监狱作为打击惩罚涉毒犯罪的阵地之一,担负着改造涉毒罪犯的重任。要依靠政府其它各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有力支持,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和罪犯亲属的力量,积极参与对涉毒罪犯的教育改造,做到标本兼治。一是定期邀请政府、人大、政协、共青团、妇联、关心下一代协会等各级机构组织给涉毒罪犯予以帮教,争取罪犯家属配合;二是切实落实涉毒罪犯刑释后的生活安置和跟踪帮教,巩固改造成果,降低重犯率。

  3、树立“吸毒者是违法者也是病人”的观念

  吸毒作为一种社会丑恶现象,对社会、家庭及个人都带来很大的危害。因此,目前在人们的观念中,并不把吸毒者视为病人,而是作为有罪错的人对待,也就是说,他们不享有病人应享有的权利,从而缺乏治疗康复效果,影响了康复矫治的效果。多年的经验提示我们,对吸毒者不能一味地采取歧视、惩罚等负面态度,要树立“成瘾也是一种疾病”的正确观念,应从根本上将吸毒者视为病人。即使确有违法犯罪行为,也应认为是有罪错的病人。既然是病人,作为监狱干警及社会各界人士就有责任关怀吸毒者,从心理、社会及医疗等方面给予其应有的帮助和治疗,尊重、理解和关心他们,坚持以情感人,以理服人,消除了其抵触情绪和逆反心理,使其体会政府的真诚关心,感受到社会的温暖,从而增强戒毒的自觉性和改造信心。

  (二)抓好“三个到位”,即:

  1、 宣传教育要到位

  消除毒患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只有人人珍惜生命,拒绝毒品,毒品犯罪才会没有生存的土壤,禁毒斗争才能取得真正的胜利。因此,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把禁毒宣传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基础性工作长抓不懈,尤其要针对重点地区、重点人群开展形式多样的禁毒宣传教育工作,使毒品的危害性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彻底改变禁毒宣传教育流于形式的局面。当前要充分发挥街道、居委会的社会管理优势,加强对市民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禁毒意识;要继续做好外来人口的管理工作,在其聚集地区开展经常性的宣传教育;要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禁毒,特别是对在校学生和闲散未成年人的教育,提高他们拒毒反毒的意识。同时,发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禁毒宣传工作,全面推进群防群治工作的开展。作为监狱,也应加大对罪犯的禁毒宣传教育力度。

  2、 社会防控要到位

  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到禁毒工作的重要性,把抓好禁毒工作作为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行动,以对党、国家和民族高度负责的精神,象抓经济工作、“非典”防治工作那样,将禁毒工作真正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在提高认识的基础上,建立健全防毒、禁毒工作制度,把防毒、禁毒工作纳入各级领导任期工作目标,落实防毒、禁毒承包责任制。对防毒、禁毒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要坚决予以责任追究。要狠抓社区控制,横向到单位,纵向到家庭,形成严密的全社会防毒、禁毒控制网络,营造全员参与防毒、禁毒的社会大环境。要深入开展创建“无毒社区、无毒农村、无毒单位”活动,依靠群众,调动群众禁毒的积极性,让涉毒分子无处可藏,毒品交易丧失市场。这样,禁毒目标才可能实现。

  3、 打击惩罚要到位

  上述统计数据显示,我局在押涉毒罪犯中有前科劣迹的占总数的49.78%;另据劳教局调查, 吸毒类劳教人员中,2000年、2001年、2002年“多进宫”分别占总数的50.3%、50.9%、55.5%。这些数据足以说明必须对涉毒犯罪分子要加大打击力度,提高惩治实效。即对涉毒犯罪分子适用刑罚时,一定要从重从快,且要严格适用财产刑;不仅要使涉毒犯罪分子“人亡”,而且还要使他(她)“家破”,彻底打破其 “坐牢一阵子,享受一辈子”、 “金钱万能”、“亏了我一个,幸福几代人”的发财幻想,使其人财两空。唯有这样,才能对其它涉毒犯罪分子起到震慑作用。

  (三)注重“三个强化”,即:

  首先,强化对干警的教育和培训

  狱内涉毒斗争日益艰巨,但监狱干警对毒品知识普遍缺乏,防范意识不强,存在畏难情绪,难以适应禁毒斗争的需要。因此,干警首先要树立信心,克服工作中的畏难情绪,要坚信“人是可以改造的”、“毒品是可以战胜的”,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开拓思路,勇于进取,勇于破解难题。必须加强法律、心理、医学等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提高干警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优化监管资源的配置,选派事业心强、有专业知识、管理水平高的干警从事对涉毒罪犯的矫治工作。同时,还应成立专门机构和组成若干调研小组,切实加强对涉毒罪犯矫治工作的研究和领导。从管理、教育、生活、卫生、劳动、综合治理等各个环节进行研讨,及时制定改造对策。

  第二,强化监管改造力度

  1、实行分级分类关押

  由于涉毒罪犯的犯罪性质、犯罪恶习和服刑后的行为表现等与其它类型的罪犯明显不同,若将他们与其它类型罪犯混押一起,对其它人会产生很大的消极感染作用,也不利于对涉毒罪犯进行针对性的改造,以提高改造质量。因此,必须对涉毒罪犯进行分级分类关押、管理和改造。涉毒罪犯的关押,首先应对新入监罪犯按年龄、性别的不同,分别收押于成年男犯、成年女犯和未成年犯的收押分类中心或机构;然后由收押分类中心或机构根据一定的分类标准和原则,对每个涉毒犯进行综合诊断、鉴定和评价,确定其毒瘾深浅、人身危险程度,以此将其分别关押于不同警戒等级的监狱、监区服刑改造。由于涉毒罪犯一般罪行较重,刑期长,反改造意识较强,纠合性倾向明显,易发生自伤自残、自杀、脱逃、劫持人质、狱内吸毒等重特大案件,对监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因此必须对涉毒罪犯进行集中关押和严格控制,故一般应分押到中、高度警戒的监狱服刑。其中,对刑期在十年以上、无期、死缓的罪犯,以及涉毒案主犯,应列为重点罪犯并分押至高度警戒的监狱服刑。同时,分押后的监狱或监区内部,应考虑将涉毒罪犯作为一个单独类型进行分类关押改造,按有无吸毒史分别处遇和管理,并按是否需要进行强制戒毒进行再分类。对患有严重疾病或恶性传染病的涉毒犯、对老年或残疾涉毒犯都要分别关押;对重大涉毒案件的主犯与其它从犯更应严格分开关押。

  2、强化直接管理,落实监管措施

  对涉毒罪犯要按照《监狱法》、《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制度实行严格管理,严防违纪违法行为发生。

  (1)严格入监抄身制度。 对外出会见、就医、劳动、离监探亲等返监罪犯,入监时对其所携带物品和全身进行严格细致地检查,防止毒品和违禁品流入监内。

  (2)严格会见、通讯制度。 涉毒罪犯的日常会见、通讯原则限于直系亲属和配偶。对他(她)们的会见,一定要严格审查会见人的背景,严格落实监听监视制度,来往信件、邮包要严格检查登记,切断他(她)们内外沟通的渠道。涉毒罪犯在列入宽管级管理之前,原则上不允许使用亲情电话,也不准与亲属共餐、同居和离监探亲。

  (3)严格体检和药品管理制度。 对涉毒罪犯,医院(卫生所)要做好各种传染病的检查,并为每人建立健康档案和病历卡;同时,要加强监管场所的毒麻药品的管理,尤其要加强对医用的麻醉药品和精神类药品的管制。严格处方使用权限,杜绝医源性药物成瘾。

  (4)严格监控措施。 对涉毒罪犯要加强秘密监控,对重点对象要布置耳目进行夹控。要落实“三联号、四固定”和互监小组制度,切实将其纳入监控视线之内,及时掌握活动动向和思想动态,坚决查处违规行为。同时,力争掌握重大线索,挖出更多尚未归案的毒枭。

  3、加强养成训练,培养良好行为习惯

  行为矫治的目的是培养涉毒罪犯良好的生活习惯和劳动习惯。行为矫治所依据的理论是行为学和教育学,采用的方法是激励和约束相结合。在矫治过程中,要做到:

  (1)加强体能训练和行为培养。 对涉毒犯的行为养成要严格抓、反复抓,注重从日常小事和言行抓起,改变以往懒、散、贪的生活习惯,要求做到行为规范化,生活规律化,使他(她)们在潜移默化的训练中矫治恶习,重塑人格。

  (2)狠抓生活卫生管理。 要抓好涉毒罪犯的膳食供给,适当增加营养,使脱瘾后的体能很快恢复;加强对罪犯的现金管理,严禁私藏现金现象,严格按照分级处遇控制日常消费;加强对有吸毒史罪犯的康复治疗,尤其是要对患有结核、肝炎、性病等传染病的罪犯实行隔离治疗;开展丰富多彩的监区文化,调节罪犯改造情绪。

  4、 注重劳动改造,培养谋生手段

  生产劳动是改造涉毒罪犯的重要手段。要根据涉毒罪犯的身体状况,组织参加劳动,选择合适劳动项目,制定合理定额(适当低于其它类型罪犯),严格考核奖惩,通过劳动的汗水净化其心灵,磨练其意志和毅力,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树立劳动光荣的观念,掌握一技之长,为回归社会后谋生打下坚实的基础。

  第三、强化教育改造力度

  开展针对性地教育是矫治涉毒罪犯思想和行为的根本。要坚持经常性宣传与“6?26”国际禁毒日、6月禁毒宣传月集中宣传相结合,不断探索宣传工作的新形式和新方法,提高宣传教育活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1、强化法制教育和认罪服法教育,增强自律意识

  大多数涉毒罪犯不仅仅缺乏文化知识,更缺乏的是法制和毒品危害的教育。因此,在开展日常教育的同时,重点突出毒品危害的法制教育,要充分运用狱内广播、宣传栏、改造小报、影视、网络等宣传媒介,加强对禁毒工作日常性的宣传报道。同时,要开展涉毒罪犯现身说法和以案说法等系列教育,引发其思想共鸣,促使其认识所犯罪行对个人、家庭和社会所造成的危害,真正做到知罪、认罪和服判,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监狱对其生理、心理、行为等诸方面的矫治,为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打下思想基础。

  2、抓好社会公德、形势政策、爱国主义和前途教育,重塑价值取向

  与其它犯罪动因一样,涉毒罪犯犯罪的主要原因也是对金钱的强烈占有欲和追求个人享乐,但涉毒罪犯所造成的“毒瘾”对个人、社会乃至国家危害更大,是祸国殃民的“毒瘤”,是国际社会的“公敌”。为此,在抓好人生观、价值观和道德观教育的同时,可结合我国近代鸦片战争给我国人民带来的屈辱史以及当今国际、国内禁毒斗争的形势,并充分运用涉毒犯罪的典型案例推进监狱教育的深化,提高其思想觉悟和“热爱生命,拒绝毒品”的意识,积极改恶从善,重塑自我。

  3、加强分类教育和个别教育,提高改造效果

  要掌握涉毒犯罪的基本情况,科学地认识分析其服刑特征,兼顾其犯罪的共性和个性特点,分不同层次开展分类矫治、专项教育。应联系其犯罪事实及思想状况,注重实施针对性强的个别教育,从理念、生理、心理等方面着眼于消除其对毒品的依恋,逐步增强其对毒品的憎恶感。对毒瘾严重的对象必须同时实施戒毒措施,帮助其恢复正常的生理机能。

  4、重视心理治疗,强化意志训练

  既吸又贩的涉毒罪犯,具有强烈的恋毒欲望,即“心癖”。在吸毒罪犯中有这样一句口头禅:“一口吸毒,一生想毒,终身戒毒”,真实地道出了毒品的心理依赖顽固性和长期性。因此,生理和心理治疗在矫治中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我们既有对患有病症的罪犯给予康复治疗,又要充分运用心理测试、心理咨询、心理干预等手段,使涉毒罪犯排除心理障碍,用自己的意志抑制和转化对毒品的心理依赖。主要做法是:厌恶疗法、脱瘾疗法、自我反省、兴趣转移、情感渲泄、意志培养、气功治疗等。必要时还可以借助社会力量,邀请一些医学、生物学和心理学专家,或者与社会上的一些专门机构如戒毒中心、精神卫生中心医疗机构等进行合作,加强对涉毒罪犯的生理、心理治疗,培养他们克服“心瘾”的意志力,增强对毒品的抵制、自控力,以积极的人生态度投入改造。

  作者单位:上海市监狱管理局机关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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