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新忠戒毒网--戒毒门户 权威媒体
联系杜新忠:13757963812 | 网站地图
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首页 > 当前位置:>禁毒综合 > 毒品犯罪 > 正文
毒品犯罪
探讨毒品违法犯罪产生的原因及预防对策
毒品犯罪
2007-07-30 07:10:37 来自:杜新忠戒毒、禁毒专业网 作者:陈洪 阅读量:1

    在中国近代史上,中国人民深受毒品的危害,“东亚病夫”这顶帽子就是毒品罪恶的佐证,是炎黄子孙无法洗雪的耻辱。中国人民经过一个多世纪艰苦卓绝的斗争,付出了高昂的代价,终于一度把毒品这个白色的魔鬼赶出国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曾一度被国际社会誉为无毒的国家。然而,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不断地深入,在学习和借鉴外国的先进文化科学技术的同时,西方国家享乐至上的腐朽思想意识也随之涌入我国,又出现了毒品泛滥高潮。特别是近几年来,毒品犯罪日益猖獗,吸毒现象日益严重。毒品这个早已被驱逐出国门的恶魔却又在祖国的大地上游荡,而且有愈演愈烈的发展趋势,这不仅直接危害着吸毒者的身心健康,而且危害着社会治安,破坏政治稳定,影响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进步。
                     
    那么何谓毒品违法犯罪?毒品违法犯罪概念的外延十分广泛。在国际上,毒品违法犯罪是指:凡故意违反《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及《经修正的〈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或者《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的各项规定的行为。此外,各个国家又有其特定的毒品违法犯罪概念。
                 
    我国的毒品违法犯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毒品管制法规,从事与毒品有关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和公民身心健康的活动,依法应当受到处罚的行为。上述概念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
                 
    其一,违反毒品管制法规是指1987年11月28日国务院颁发的《麻醉药品管理办法》。1988年11月15日国务院通过的《精神药品管理办法》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禁毒的决定》等。同时,我国于1985年先后参加了联合国《经修正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的议定书》修正的《麻醉品单一公约》、《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和1988年《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这些都是国际上对毒品进行管制的主要公约。这些公约虽然不是我国惩治毒品违法犯罪的直接法律依据,但是,作为上述公约的缔约国,也有履行这些公约规定的有关义务。
                 
    其二,与毒品有关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和公民身心健康的活动是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毒品;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等。
                 
    其三,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这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关于禁毒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应当追究上述行为人刑事责任。
                 
    探析毒品违法犯罪的危害性有三点:
                 
    (一)毒品是诱发犯罪的根源
                  
    吸毒成瘾的人易发生攻击性行为,干起杀人、贩毒、抢劫、盗窃、卖淫等犯罪勾当。据有关资料透露,吸毒者为了获得毒资、有40%的吸毒者又是贩毒者;吸毒者的女性约27%堕落为卖淫者,男性吸毒者有24%伴有盗窃、抢劫、诈骗、敲诈勒索,甚至杀人等犯罪行为。
                 
    (二)危害人的身体健康
                  
    医科专家认为,毒品对人体来说,最严重的危害是对神经系统、内分泌系统和免疫系统的危害。个人吸毒成瘾后就会推毁这三大系统。如长期吸食海洛因的人,就会使他们的瞳孔缩小,行动迟缓,口齿不清,呼吸困难,弱不禁风。若是长期大量吸食,就会导致整个神经系统抑制,引起呼吸衰竭而死亡。
                 
    (三)阻碍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进步
                  
    吸毒的人增多,损害了他们的身心健康,丧失了劳动能力,进而影响了工农业生产。同时,毒品违法犯罪的蔓延,伴随着卖淫、嫖娼、赌博等社会丑恶现象的滋生,社会风气变坏,道德滑坡。因此,毒品违法犯罪不仅破坏了工农业生产的发展,而且也破坏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阻碍了社会进步。
                 
    由此可见,导致毒品违法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主观方面的原因,又有客观方面的原因,正是主客观因素交互作用的结果,促成了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产生。其主要表现为贩毒犯罪越来越严重,吸毒者越来越多,毒品过境逐步蔓延为毒品市场。本文以对毒品违法犯罪产生的原因及预防对策,提出几点粗浅意见。
                 
    一、国际原因
                 
    中国的毒品问题,在历史上就与国际因素密不可分。两次鸦片战争,就是西方列强,尤其英帝国主义倚仗武力向中国强行输入鸦片的可耻记录。20世纪80年代以来,一些国际贩毒集团利用我国改革开放之机,把我国的某些边境省市作为贩毒通道。全世界有四大毒源,在亚洲占了3个。即东南亚的“金三角”,南亚的“金新月”和中东以黎巴嫩贝卡谷地为中心的山区。据估计每年由“金三角”贩运的海洛因占世界总量60%——70%。全世界鸦片有95%产自亚洲。我国西南地区与缅甸毗邻,云南省是通往东南亚和南亚的重要内陆口岸。云南省仅与缅甸的边界线就有4051公里,许多地区荒无人烟,又没有大江大河作为屏障。而缅甸与云南毗邻地区又是“金三角”,是世界四大毒源之一。贩毒犯罪分子正是利用几千公里的中缅边界进行跨国贩毒活动。特别是随着边境开放,边贸的发展,这就给贩毒集团贩毒活动创造了条件。广州在历史上是烟毒最大的集散地和消费市场。它毗邻港澳,交通发达,国内运往国外,国外运入国内的货物,大都在此集散。这就决定国际贩毒集团在中国的最大的毒品中转站。在大量毒品过境的剌激下,国内贩毒犯罪分子铤而走险,与国际贩毒集团互相勾结,致使我国的贩毒、吸毒迅速蔓延。这不能不说是国际贩毒集团所造成的。
                 
    二、经济原因
                     
    资本主义追求高额利润的本性是毒品犯罪泛滥成灾的重要原因。暴利剌激,贪欲膨胀是毒品犯罪的驱动力。毒品交易可赚取高额非法利润,以海洛因为例,500克4号海洛因在云南价值为7000~8000元人民币,贩运到广州则上升为70000~80000元,而运至香港则上升为15万港币。由于暴利的驱动,犯罪分子不惜铤而走险。在他们看来“人为财死,鸟为食亡”,马不食夜草不肥,人不得外财不富“。在这种贪财暴富心理的支配下,猖狂地进行贩毒活动。据统计,全世界每年非法毒品贸易额达5000亿美元,仅次于军火交易,这是一块特大的肥肉。它像磁铁一样吸引着许多贩毒集团。因此,利益驱动是毒品犯罪的重要经济原因。
                 
    三、思想原因

    毒品犯罪在我国死灰复燃,泛滥成灾,与我们在思想认识上有很大关系,我国曾是一个享有全球声誉的“无毒国家“,因而在思想上渐渐淡化了毒品危害的观念,这表现在二个方面:一是贩毒、吸毒无损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大局;二是对扫毒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认识不足,在扫毒工作中时热时冷即热一阵,冷一阵,这在客观上也助长了贩毒和吸毒的蔓延。
                 
    四、动员社会力量和加强禁毒机构及队伍建设不到位
                 
    在扫毒斗争工作中尚未广泛地发动和组织社会各种力量,对毒品的种植、加工、贩运、销售、吸食等环节予以彻底的打击。扫毒斗争尚未形成气候,宣传舆论还做的不够,报刊对毒品的危害性宣传的极少,对毒品犯罪的报道限制的过多,使社会公众贩毒、吸毒的危害认识不足。同时,毒品的立法和政策方面尚不完善,禁毒机构建立的晚,有的地区组织还不落实,警力不足,经管费和装备严重不足,执法保障不到位。这一系列的原因对毒品犯罪的泛滥都有一定的影响。
                 
    五、扩宽对毒品犯罪防治对策的思路
                 
    毒品犯罪与吸毒现象是一种多原因,多危害的社会“综合症”,必须采取强有力的综合措施,最大限度地遏制毒品犯罪与吸毒的蔓延。在总的指导思想上,必须坚持打防结合,以防为主,重在治本的思想。具体的防治措施应着眼于立法、司法、禁毒教育,戒毒和国际合作的几个方面:
                 
    一、强化和完善禁毒司法制度

                 
    (一)强化禁毒机构
                    
    在我国已建立了“国家禁毒委员会”,领导、协调全国的禁毒工作,但在地方,除南方等个别省市、区外,尚未成立省、直辖市、区一级的禁毒领导机构。为了加强和协调与毒品犯罪作斗争,应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设立“禁毒委员会”或“禁毒领导小组”,以加强领导和协调当地的各项禁毒工作。同时,要强化各级的缉毒机构,在这方面,不仅需要加强公安机关的缉毒机构,而且各地海关也应相应的建立自己的缉毒队伍。要完善和健全各类戒毒组织,这类组织应建立以政府设立的强制戒毒所为主,民办自愿戒毒所和医院主办的戒毒所为辅的戒毒组织体系。各类戒毒组织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公安、民政、司法等部门协调配合,共同办好。
                 
    (二)严格依法办事,保证禁毒法律的实施

    要进一步提高禁毒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是严格依法办事的重要保证。因为禁毒工作是一项政策性、专业性和知识性很强的工作。因此,要提高禁毒人员的政治素质,增强他们的防腐防变的能力,以保证禁毒队伍的政治纯洁性。同时要提高这支队伍的文化素质和业务能力,提高这支队伍的战斗力。
                 
    二、加强社会禁毒教育

                 
    加强禁毒教育的重要性。大力加强禁毒宣传教育,使广大社会公民了解毒品给社会和个人带来的危害,以提高其自身保护意识和社会责任,使其自愿抵制毒品,敢干揭发、检举毒品犯罪分子和吸毒人员。这是一项积极有效的预防措施。

    禁毒教育的内容。要广泛宣传毒品对中华民族的危害。进行鸦片战争史的教育,使社会公民认识到鸦片战争史是一部丧权辱国,灾难深重的历史,是反对帝国主义侵略斗争的历史,以此来鼓励全体社会公民同当今的毒品违法犯罪作斗争。要广泛地开展禁毒法制教育,使广大群众了解国家和地方的禁毒法规和制度,以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学法、懂法知法、守法。特别要加强对青少年的思想、道德法制教育,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青少年的思想、道德水平下降,文化生活贫乏,法制观念差,这是毒品违法犯罪滋生和增多的原因。对此,要加强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法制观和集体主义等教育,弘扬爱国主义,增强青少年的防腐防变的能力。

    三、加强戒毒治疗
                 
    所谓戒毒治疗,是指采取医疗手段,帮助吸毒者戒掉毒瘾。对吸毒者除依法处罚外,还必须予以强制戒毒,进行治疗、教育和管理。在吸毒严重的地区,应建立市、区、县、乡镇的戒毒所或药物依赖防治中心,一旦发现吸毒者,都要送往戒毒所进行强制治疗。
                         
    四、健全和完善禁毒的行政法规
                 
    要完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法规。我国现行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法规生产、供应、进口和使用等都做出了十分明确的规定,并对违反生产、供应、进口和使用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规则。但对于违反上述药品的储存和运输行为,却没有规定法律责任。这是我国法律的缺陷,因此,应在两个办法中分别加以补充完善。
                 
    要健全和完善关于强制戒毒的法规。禁毒《决定》第8条第2款对强制戒毒作了原则性规定。但对强制戒毒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经费来源、强制戒毒、治疗、教育的方法和管理、处罚措施、戒毒人员回归社会的考察和监督等方面的问题均未作规定。因此,从实际需要出发应加紧制定一个《强制戒毒实施细则》。
                 
    要制定保护和奖励举报毒品犯罪的法规,要保护、支持、鼓励广大群众同毒品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
                 
    五、积极加强国际之间的反毒协作
                     
    同国际毒品犯罪作斗争,没有良好的国际协作,不仅难以取得大的战果,也不可能给国际贩毒集团致命打击。国际贩毒集团对我国的贩毒活动,是我国毒品犯罪的重要来源。因此,要堵源截流,遏制毒品犯罪的滋生蔓延,就必须加强国际间的反毒协作。为此,一要积极、主动参加国际毒品问题的会议,了解国际反毒品斗争的动态和经验。二要经常互动、及时的交流沟通情况、互交换情报。三要积极地派遣缉毒人员到国外有关机构进行培训和派遣驻外缉毒联络官。四要积极参加国际间的缉毒联合剿毒活动。五要争取国际援助包括资金援助、免费培训缉毒官员和提供缉毒技术等。六要发动一场广大人民群众大规模的禁毒运动,采取一系列严厉的禁毒措施,坚持打防结合,以防为主,标本兼治,最大限度地遏制毒品犯罪与吸毒的蔓延。

[责任编辑]杜新忠
杜新忠戒毒网--戒毒门户 权威媒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