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田永德) 近日,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诉人王国林贩卖毒品一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一审法院对其作出的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万元的判决。
玉溪中院审理查明,2006年1月13日,被告人王国林以贩卖毒品牟利为目的,到红河州绿春县以人民币8000元向一个少数民族男子购买鸦片一砣,后于同月15日,将该砣鸦片以1万元的价格与江川县一女子达成买卖协议,商定在通海客运站候车室交易。当天中午,公安人员将正在通海县客运站候车室等候交易的被告人王国林抓获,当场缴获鸦片可疑物一包,经称量净重1600克,案发后经玉溪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为假鸦片。
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王国林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在不知购买物是假鸦片的情况下,将其当作真鸦片进行贩卖,主观上具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致使犯罪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对其减轻处罚。据此,玉溪中院作出上述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