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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
长沙四药贩贩卖精神药品给吸毒者被判贩毒罪
毒品犯罪
2007-07-08 10:57:48 来自: 作者: 阅读量:1

  核心提示:丁丙诺啡舌下含片与异丙嗪等物混合溶解后进行静脉注射,连续使用后能使人产生依赖成瘾,比海洛因还难戒掉。这种新型毒品目前正在长沙市蔓延。天心区法院日前在全市首次以贩毒罪将贩卖丁丙诺啡的数名药贩判处有期徒刑

  大量贩卖精神药品给吸毒人员是否构成贩毒罪,目前在我国法律界还存在很大争议,一些不法商贩便伺机钻这个法律空子以牟取暴利。日前,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就公开审理了这样一起案子,并定性为新型毒品案,将大量销售精神药品“丁丙诺啡”的杨振杰、郑慧等4人判处有期徒刑。据悉,将非法贩卖“丁丙诺啡”以贩毒罪治罪,这在长沙尚属首例。

  “总代理”买来7万多粒丁丙诺啡

  被告人杨振杰,系个体药品经营户;被告人郑慧,系湖南省制药厂职工。其他两名被告陈志刚、曾新国系无业人员。

  2003年10月,杨振杰持伪造的中国药材郑州公司中西药部的营业执照及药品经营许可证,骗取青海省西宁青海制药厂的信任,取得该厂在郑州地区销售丁丙诺啡舌下含片的总代理资格。2003年10月至2004年5月间,杨先后9次以邮寄的方式从该厂以17元/板的价格购得丁丙诺啡舌下含片7300板(73000粒),而后将其中7250板以每板29元、30元的价格贩卖给被告人郑慧,从中非法获利7万余元。

  层层加价转卖吸毒者

  郑慧和陈志刚随后又将这些“丁丙诺啡”以每板30元、125元等价格,贩卖给其弟及曾新国、吸毒人员朱某等人,共非法获利6.5万余元。曾新国又以每板110元、140元不等的价格,将80板“丁丙诺啡”贩卖给贩毒人员刘波(另案处理),获得毒资2300元。

  在获悉长沙警方已介入侦破此案后,郑慧于今年5月28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随后,陈志刚、杨振杰、曾新国等人先后落网。

  比海洛因还难戒掉

  今年9月15日,天心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杨振杰、郑慧、陈志刚、曾新国犯贩卖毒品罪,向天心区法院提起公诉。控方认为,4名被告贩卖国家管制的二类精神药品,其行为触犯了《刑法》有关规定,应以贩毒罪追究刑事责任。

  公诉人认为,丁丙诺啡舌下含片是一种新型毒品。因为吸毒人员将其与异丙嗪等物混合溶解后进行静脉注射,连续使用该药品使人产生依赖性,且形成瘾癖。一旦成瘾,比海洛因还难戒掉。

  公诉人还指出,这种新型毒品正在长沙市蔓延,有近70%的吸毒人员选择这种价钱便宜且能满足毒瘾的新型毒品。因此,它的危害性极大,应对此加大打击力度,净化社会环境。

  控与辩:是药品还是毒品

  在法庭辩论中,控辩双方紧紧围绕“丁丙诺啡”是否属于毒品这一焦点问题展开激烈的辩论。控方认为“丁丙诺啡”是毒品,而辩方律师则认为,丁丙诺啡只是一种精神药品,而非毒品。虽然有些精神药品被国家法规纳入了毒品管理范畴,但丁丙诺啡目前没有列入其中。

  辩方还认为,从本案实质来看,这是一起非法经营犯罪。被告人的行为是违反国家规定贩卖国家管制的丁丙诺啡,应定性为非法经营罪,而不应定性为贩卖毒品罪。

  法院判定是新型毒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将国家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二类精神药品丁丙诺啡舌下含片贩卖给吸、贩毒人员,牟取非法利益,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均应当依法予以处罚。法庭依法判处杨振杰、郑慧等4人8年至7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相关链接:七成瘾君子滥用“丁丙诺啡”

  丁丙诺啡舌下含片是一种精神药品,能暂时缓解吸毒者在毒瘾发作时的症状,通常被戒毒所用在对戒毒者短期与早期脱毒的治疗上,但使用不当就会成瘾。我国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其列入二类精神药品管理。

  现代医药科学界对麻醉、精神药品临床使用有着严格的规定,凡是不以医疗为目的,特别是有吸毒前科或借治病为名滥用麻醉、精神药品的,就属于吸食毒品行为。

  据了解,近年来,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大了对各类毒品的打击力度。目前,在长沙市,社会上的吸毒者已很难买到以海洛因为代表的各种传统毒品,吸毒者和贩毒者就把目光盯上了国家批准合法生产的“丁丙”含片。记者昨日从有关部门获悉,目前在长沙吸毒人员中滥用“丁丙”含片的比例已超过海洛因,已近70%。而据介绍,滥用“丁丙”含片过量后出现的病变症状比海洛因还严重。

星辰在线-长沙晚报·金雄伟 杨迪善 汪莹 符美蓉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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