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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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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
毒品犯罪与金融活动的关系及工作建议
毒品犯罪
2007-07-08 21:19:16 来自:云南省公安厅禁毒局 作者:余兵 阅读量:1

    云南毗邻世界毒品主产区“金三角”,自80年代以来,境外毒品对我境渗透不断,危害不断加剧。面对日趋发展的境内外毒情,云南公安机关恪尽职守、奋力拼搏,以最大努力遏止境外毒品的侵袭和危害。 但是,目前,我省仍然面临着十分严峻的禁毒斗争形势,禁毒工作也存在诸多难题,其中,对毒品犯罪紧密相关的洗钱活动如何加以控制和打击是一重大难题,这是制约我省乃至全国禁毒工作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下面结合我省禁毒工作实际,就毒品犯罪与金融活动的关系作一些介绍,并就如何打击毒品犯罪中的洗钱活动提供部分对策和建议,供各位领导和同志参考。如介绍中有不足或观点不正确的地方,恳请予以批评指正:

    一、毒品犯罪的本质及其危害

    在各类毒品犯罪中,无论是种植、加工、制造毒品,还是贩运、销售、交易毒品,最终目的是为了获取非法暴利,这是不争的事实。就其危害的主体是国家、民族和社会,危害的个体是公民的身心健康。在危害的主体方面,我们认为,其中之一即危害最直接、最普遍的对象就是我国金融秩序的正常运行,突出表现在:一是资金的整体流动中,非法资金大量渗透。假如每年有10吨海洛因进入我国毒品消费市场,按每千克10万元计,就有10亿人民币的毒品交易额(这是一个真实的假如,并且实际数额远远不只如此);二是对资金的流通难以监管和控制,人民币每年都在以数十亿的数额非法流出境外。仅以我省为例,每年因毒品交易由云南边境非法外流的人民币不下10 亿(大家知道,云南毗邻缅甸、老挝、越南,在边境一线境外一侧,多年以来,流通的货币主要以人民币为主)。由于大量资金外流,客观上助长了境外制贩毒活动,这样必然形成毒品交易—人民币外流—毒品再交易的恶性循环;三是非法资金不断流动转移,具体说来就是毒资经流通必然大量走入合法渠道,形成洗钱(在云南边境地区尤其是境外一侧,珠宝公司、各类贸易公司以及酒店、宾馆等诸多行业涉嫌靠毒资起步经营及发展的不在少数。云南境外缅甸民族地方武装所控地区,近年来,该社会机构的逐步增多和完善,城市面貌的改观均与毒品经济息息相关)。

    二、毒品犯罪中转移毒资的主要途径和做法

    毒品经交易后产生大量资金,这些资金一方面积累后会用作毒品活动的再次进行,另一方面就是通过各种途径进行洗钱,以掩饰和隐瞒资金来源的非法性。目前,其主要途径和做法是:

    1、利用地下钱庄将毒资转移至境外。

    我省德宏、临沧是境外毒品渗透最为严重的两个地州,靠近这两地州的境外一线有大量的地下钱庄,它们在我边境一线的各类银行开有帐户,毒资从全国各地、包括其他国家汇入这些帐户,然后由钱庄负责把毒资送到境外,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详情略)。

    2、利用我边境银行将毒资转移至境外。

    境外银行在我边境一线的各类银行中开设帐户(如何选择主要看关系因素),无论是毒资还是其它资金都从各地汇入这些帐户,资金定期或不定期的由银行统一送出境外,之后,再由境外银行进行分兑。如成立于1997年底的缅甸掸邦第一特区银行,自成立后,其主要业务与临沧地区某县银行往来,据调查,该行仅一年中从一边境口岸押运出境的人民币达8000余万元(详情略)。

    以上事例说明两个非常明显的问题:一是境外毒贩看中了境内大帐户的安全(各类资金混杂,境内汇入,境外取现),二是人民币在没有任何监管和约束的情况下流出境外。

    3、收买和利用边境地区人员甚至我银行内部人员转移毒资。

    毒贩在贩毒活动中非常诡秘和狡诈,尤其是境外毒贩(境外籍和境内负案在逃人员)为了防止自身被抓和经济受损,鉴于实名制的原因,利用和收买境内无关人员为其开立帐户汇兑毒资,有的专门寻机接触和拉拢银行人员,为其创造更为快捷、方便、安全的转移毒资条件。

    在正常的边境贸易活动中,作为一个经济还十分落后的边境县或边境口岸,哪有如此众多、如此巨额的款项往来?人民币如水一般流出境外,但却没有引起应有的注意和思考,更有少数人视而不见,无动于衷,甚至同流合污。

    三、毒品交易与金融部门的联系及问题

    毒品交易活动一旦开始,必然与金融系统紧密联系,首先是毒资的交易,毒资的汇兑,这些都离不开银行等金融机构,近年来,毒品交易中现“货”现款进行的几乎成为过去(除零星毒品的交易),毒贩普遍都是借助现代银行快捷、方便的运行机制进行的,一卡通、一折多卡、电子汇兑、借据卡、直通车、系统银行汇兑、非系统银行汇兑等毒贩们是再熟悉不过的了。毒贩获取毒资后,必然要掩饰和隐瞒其来源,他们会想方设法去转移、去伪装,那么毒贩又要再次依靠银行来实施。这些都是毒贩的主观和客观行为的过程和结果。作为银行机构,每天、每月、年复一年在履行自身职责的时候,他们是很难发现和知晓上述情况的。但是,近年来,我门在工作中发现,毒品犯罪与洗钱活动密不可分,而洗钱活动要顺利实施必须具备一定的环境和条件,分析认为,一方面洗钱活动必须依赖于银行等金融部门进行实施,这是客观的联系。另一方面,在金融活动中,有少数单位或多或少、间接的为洗钱活动提供了便利,也有个人利用身份之便直接参与了洗钱活动。具体表现如下:

    1、受单位、局部利益的影响和驱使,放弃原则和制度开展银行业务。

    云南边境地区的银行,尤其地处边境口岸一线的银行基层单位,为了完成本部门的任务,积极、主动向境外发展业务,具体就是拉靠储蓄用户,动员境外人员到该行、该部、该所、该室开立帐户,存取资金。首先,这种行业行为是否合规、合法,其二,其中一部分银行职员,却放弃应有的原则,对外宣称:“只要开了帐户,保证不出事”,以此来揽储蓄业务。(案例略)

    2、以银行业务为幌子,实际在为个人谋利。

    除上述单位或局部利益的影响外,有的银行职员仅从个人的业务指标任务和私利着想,不仅积极邀揽帐户,还为境外用户提供非业务范围的服务,如代为开设帐户(并违反规定开设假名帐户)、代为存取款项、代为转移资金等等。更有少数银行职员主动为境外毒贩通风报信,直接影响和破坏了办案单位的调查工作。(案例略)

    边境某农行营业所职员,其称自99年以来,经常为境外人员转移资金,方法一是在接到境外人员的指使后,利用身份之便,由甲地赶往乙地,在银行取到现金后,先到另一银行或下属营业所进行转存,然后再适机把现金带出境外;方法二是,在甲地取到现金后直接带出境外。通过此种方法,仅为一名境外毒贩转移毒资就达1000万元。

    四、反洗钱工作的立法现状

    目前,我国反洗钱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刑法》仅在第191条对洗钱罪作了概念性的规定,即明知是毒品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进行掩饰和隐瞒的行为……。在前面所例举的案件中,涉嫌的银行职员包括其他同类案件的涉案人员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时均否认与境外毒贩往来,所转移的资金有涉毒之嫌也予以否认,在问及其协助转移的资金来源时,一般回答是:不知道。客观而言,转移资金的行为中,对资金的来源既有明知的行为,也有不明知的行为,但是对这种行为如何进行区分或界定,或是对这类行为的内部人员进行调查和取证以及处理工作,公安机关办案人员是非常难以开展和进行的,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就是相关法规不明细,缺乏操作性。

    五、打击毒品犯罪需要银行等金融部门的积极介入和配合

    毒品犯罪活动——利用银行中介——汇兑、转移毒资或进行洗钱的情况已作了介绍,事实充分说明公安机关等执法部门在认定、打击毒资及遏止洗钱活动方面急需银行等金融部门、包括工商、税务等部门的支持和帮助,这也是我们共同的责任。但近年来,就公安禁毒部门在这一领域的执法活动而言还存在如下障碍和问题:

    1、调查取证难。毒品犯罪活动最终要达到毒品成功交易,但这种交易与其他商品交易截然不同,它是在隐蔽和不规则中进行。例如,实施毒品贩运、交接与毒资兑现一般不在同期进行,购买毒品一方,或在接到毒品前支付预购毒款,或在接到毒品后分期、分批汇兑毒资。同时,由于贩毒团伙的有组织性、诡秘性和智能化所决定,在办案中,办案机关经常只掌握该案的部分线索,但必须开展侦察,侦察的关键在于调查和取证,并且,有的调查和取证工作需要几月或几年的时间。

    2、查询、冻结难。在调查取证工作中,很多办案单位反映,到银行对涉案帐户进行查询很费力,一是出具查询或冻结通知书后,很多银行都提出要领导签字方可进行,遇到领导开会回出差,几天进行不了,这样贻误了战机。而且这与法律相抵触,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银行领导签字的程序,这样客观形成以人代法;二是查询和冻结工作经常需要在节假和非工作时间进行,但有的银行联系都成问题;三是有的银行故意刁难和推委,找种种借口不予配合。有时办案单位只掌握有涉嫌帐户姓名和地址,但查询时,银行人员却以要素不全为由,拒绝查询;四是在查询期间,查询内容外泄(有的境外毒贩在几分钟内即可得知所设帐户受公安机关查询或冻结),下步工作无法进行。

    3、处理难。在办理部分毒品案件对涉嫌毒资冻结后,由于取证工作的条件限制,对该涉嫌毒资的处理难以进行。如缅甸某毒贩于2001年1月贩运一批毒品到广东成功交接(毒品未缴获)。事隔半年,即当年7月,发现毒资由广州一银行汇入我省边境银行,后查询冻结。又过半年,2002年1月,该案取证工作难以突破,冻结期限已到,唯有解冻(即便延长冻结也难以获取直接证据提供审判机关予以判决)。这类案件,毒贩分工负责,主次明确,单线联系,遥控指挥。在实施诸如汇兑款项事宜是,境内外毒贩经常会雇佣或委托他人进行,自己不出面,一旦出现意外,其可保身。办案机关虽然扣押了款项,但难以处理。有的境外毒贩其款项被扣数年,不敢索要,但扣款单位也无法处理。

    以上情况介绍,仅是部分不为全面,毒品案件特点众多,问题各异,难以概括。但我们认为,目前,在打击毒品犯罪活动方面,银行等金融机构大有作为,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与公安机关加以配合:

    1、加强联系、建立合作机制

    打击毒品犯罪和洗钱活动,有利维护国家社会治安和金融秩序的稳定,这是公安机关和银行金融等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双方应进一步加强联系,消除障碍,不断探索和完善这一领域的长效合作机制。针对云南所处的特殊地理位置以及所面临的毒品形势,云南公安及银行等部门应该在打击毒品犯罪和开展反洗钱工作方面走在全国的前列。作为当务之急的工作,就是双方要固定专门人员,加强联系和沟通,建立合作机制,制定合作程序和制度。当然这首先要从省级部门开始。

    2、强化监管、完善制度

    我们感觉,边境地区的部分银行基层单位和少数个人,法律和制度意识薄弱,有章不循,违规操作时有发生。另外本为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在部分单位和人员中十分突出,有的人员甚至与境外毒贩相互勾结,影响和阻碍正常的执法活动。针对这些情况,我们认为,一、作为省级银行,特别是省级人民银行可否在监管工作方面增加一些措施,从而及时发现问题,堵塞漏洞,使工作制度得以有效落实。二、根据了解,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人民银行有“按照规定审批、监督管理金融机构”、“发布有关金融监督管理和业务的命令和规章”、“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等多项管理职责,其目的是维护和促进金融业的合法和稳健运行。充分运用国家和法律赋予的这些管理职能,对金融业务的全面监管以及对打击毒品犯罪洗钱活动将会起到直接和现实的重要作用。三、无论是开展调查,还是出台措施,或是完善规章制度等整个过程,人民银行既有法律保障,又有基础工作条件。同时,公安禁毒部门可在这一领域为银行部门提供长期的支持和帮助,这既是我们的义务,更是我们的责任。

    3、加强调研、着远全局

    打击毒品犯罪和开展反洗钱工作是一项长远、复杂和艰巨的社会工程,我们公安和银行等部门应携起手来,面对现实,把握时机,着远全局。在双方建立合作机制的基础上,结合并依托我省禁毒工作和金融运行的客观实际,共同在反洗钱领域开展深入研究(比如,对巨额资金的来源审查和监管问题的研究,目前仅有针对国家工作人员的不明或巨额财产来源审查的规定,而没有对其他公民财产进行有效监管的制度),逐步推进反洗钱法规的建设(据称,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已成立了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我们可借助这个机构开展有关工作,具体办法可商榷)。这项工作一方面对从宏观上加以完善金融运行机制、保障金融行业稳健运行有促进作用,另一方面在打击各类犯罪洗钱活动中,也一定会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作用和深远意义。虽然,任何一部法律的出台,都必须经过严格的程序并可能伴随有相当长的过程,但是,我们能为这部反洗钱法律的出台迈出艰难的第一步,或者推进第一部的成功迈出,都将无愧于我们所从事的职业。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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