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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专家—杜新忠记事 《中国禁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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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
打击娱乐场所“摇头丸”对策思考
毒品犯罪
2007-07-08 10:51:23 来自: 作者:陈 捷 阅读量:1
    近年来,由于我国政府对海洛因等硬性毒品违法犯罪的严厉打击,毒品发展蔓延的势头在一定区域、一定程度上有所遏制,但以“摇头丸”为代表的苯丙胺类兴奋剂“娱乐毒品”如瘟疫一般,短短的几年,从我国的东南沿海城市至内地城市发展迅猛。目前,在我国的一些大中城市及经济较为发达的农村已经形成了一定规模的消费市场,危害日趋严重。据不完全统计,自96年“摇头丸”从香港流入内地以来,97年,全国缴获“摇头丸”不足千粒;98至99年不到万粒;2001年查获207万多粒,是2000年的8倍,2002年比2001年同比增加26.3%。从宁波市来看,“摇头丸”最早出现在二十一世纪初年,并且只有零星吸食,现在“摇头丸”已经由过去的陌生名字,成为现在人人皆知的兴奋剂毒品,并且已从城市中心向周边地区蔓延。

一、“摇头丸”违法犯罪的特点:

(一)吸食地点主要集中在娱乐场所

服食“摇头丸”需要一定的音像设备相配套,所以服食地点具有相对的特定性。主要集中在“迪厅”、“KTV”包房,宾馆的套房和私人舞会等场合。由于近年来的严厉打击,一些吸食者转向城市的别墅或经济相对发达的近郊私人楼房。笔者曾经获得线索,今年春节期间,我市有一批专门从事足球赌博的人员在鄞州区一私人别墅内长时间服食“摇头丸”少则十来人,其中一次最多近五十人。

(二)服食时间主要集中在零点以后

近年来,从中央到各级地方政府,由于对毒品危害的严重性认识越来越深,打击力度也随之加大,所以服食人员更加诡秘,从开始的“迪厅”转入娱乐场所的包房内、从包房转入套房、从城区别墅转入近郊楼房,并且大多是上半夜进行各种娱乐活动,到凌晨才开始吸食,有的服食人员多利用娱乐场所老板赚钱心切的心理,加之公安机关下半夜勤务力量不足,采用歌舞厅下半夜营业结束后,组织“摇头吧”专场,直之凌晨四—五点钟结束,个别娱乐场所甚至产生保安看守、望风形式加以保护,极大地提高了服食“摇头丸”的隐蔽性。

(三)“摇头丸”滥用情况具有“四性”

1、服食“摇头丸”带有较大的欺骗性:近年来,由于受广东、福建、上海以及东南亚国家的影响,加之“摇头丸”毒品服食者生理上的依赖成瘾性明显不足以海洛因,短期内对身体危害又不明显,所以年轻人多以追求刺激、时髦,觉得好奇而容易染上心理成瘾,有的还认为“摇头丸”具有壮阳、减肥,提高酒量等功能,不会成瘾,以致错误地认为“摇头丸”只是好玩,而非毒品,一个月内偶然玩二、三次没问题,有的年轻人认为反正在家呆着没事干,还有人请客,何乐而不为,所以极大地提高了青年人`对“摇头丸”的需求程度。

2、吸食“摇头丸”人群的结构特异性:服食“摇头丸”的场所主要集中在娱乐场所,而到此类场所的又都是青年男女,所以据不完全统计,滥用人员主要集中在16—25岁之间,占总数的73%,初次服食的平均年龄是22.5岁,比阿片类初吸者年龄低4岁,其中又以无业人员占多数,其次是个体工商户,与吸食海洛因人群相比较,滥用“摇头丸”人群文化程度偏高,甚至相当一部分是“白领”阶层,经济条件较好,所以,有“富男靓女”嗜吸“摇头丸”的结构特点。

3、服食“摇头丸”获取渠道的单一性 :“摇头丸“滥用人群获取渠道据统计,在娱乐场所消遣时,“亲戚、朋友”赠送的占58%,从现场购买的占32%,而直接从地下黑市市场购买消遣的仅占10%,可见,在娱乐场所获得的“摇头丸”占到了90%。                                        4、服食“摇头丸”呈现群体性:服食“摇头丸”与海洛因吸食不同,“摇头丸”滥用人员往往不是单独吸食,多数是一人牵头,电话告之时间、地点及货源,象通知会议一样,然后,朋友带朋友,具有“团体吸毒”的特点,服食人员往往相互间熟悉,关系较好,有一定的社交圈,外人一般不易插入,为追求刺激,成群吸毒,甚至边跳边脱衣服,集体淫乱。

二、制止“摇头丸”蔓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宣传教育不够,危害认识不足

“摇头丸”违法犯罪,出现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但发展快,由于宣传力度不够,使普通群众特别是高危人群对兴奋剂毒品的危害认识不足,许多人存在模糊概念,认为“摇头丸”是“软性毒品”危害不大,服食只属消遣而非吸毒,不会成瘾,因此,在朋友的劝导下,出于好奇接受消费。

(二)对娱乐场所的管理薄弱

文化娱乐场所禁毒是“难点”,控制力量少,有的甚至地方保护主义倾向严重,怕影响经济发展。在娱乐场所吸、贩毒发现难、取证难、查处难,有的场所业主默认,有的业主为营利,放纵公关经理贩卖“摇头丸”,有的业主甚至直接参与“摇头丸”违反犯罪活动。另外,法律对存在“摇头丸”违法犯罪活动的娱乐场所处罚力度不够。

(三)发现、控制和打击能力弱

禁毒执法队伍缺乏培训,发现、控制和打击此类犯罪活动的能力不强。与海洛因和冰毒犯罪相比,“摇头丸”犯罪风险低、利润大,不容易被发现。公安机关缺乏对此类犯罪活动的专门研究,打击“摇头丸”制贩活动难度较大,执法能力也有待进一步提高。

三、打击、遏制“摇头丸”在娱乐场所违法犯罪的基本对策

由于“摇头丸”存在庞大的消费市场,“摇头丸”在娱乐场所违法犯罪有可能还会发展蔓延,公安机关要不断加大打击和管理力度,努力遏制“摇头丸”犯罪发展蔓延的势头。

(一)要加强禁毒宣传教育,提高全体公民的防范意识。要广泛开展禁毒宣传工作,尤其是加强青少年教育,在学校和青少年喜欢出入的公共场所,特别是容易滋生“摇头丸”问题的迪斯科舞厅等娱乐场所,张贴禁毒宣传广告、图片、宣传画,选择具有典型意义的“摇头丸”案例广泛宣传等,向社会公布禁毒举报电话,充分调动社会各界的禁毒热情。

(二)要切实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歌舞娱乐场所是吸贩“摇头丸”的主要空间,所以,控制了这些地方,就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摇头丸”的吸贩活动,歌舞娱乐场所的业主必须签订责任状,要对这些场所启动“市场不良主体警示记录”一旦发现,将对其实施高额罚款或吊销其营业执照,为吸食者提供场所的经营者,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要加强打击的力度,不断地开展专项斗争。公安机关是禁毒工作的主力军,对“摇头丸”违法犯罪的线索要强化侦察,广泛收集情报线索,既要查处吸食者,更要重点打击制造、贩卖者,各部门要密切配合,互通情报,形成合力,共同打击在娱乐场所吸、贩“摇头丸”的违法犯罪活动。

(四)加强禁毒队伍自身建设,努力提高打击能力。要对禁毒专业队伍加强培训,提高对新型毒品的认识,普及“摇头丸”的业务知识。合理布建特情,提高用情意识,注意破案留根;同时,要加强与技侦部门联络。以提高主动发现、查禁吸、贩“摇头丸”活动的业务能力。

[责任编辑]杜新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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